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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二卷-远古时代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83天前 | 37240 次浏览 | 分享到:

  至今,在民族学材料中尚未见过这样的例证,即同一共同体内的一部分显贵过着一妻多夫制生活,同时,另一部分显贵却享受着多妻制。既然,前文已否定成年男性多于女性的合葬墓是一妻多夫制的亲属体墓葬,那么,也就从一个侧面使成年女性多于男性的合葬墓,可能是几对一大多妻或几对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亲属墓的设想,也难以成立。

  “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只有占居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办到”①,然而,这类墓葬中没有突出夫权和妾的卑微地位的现象,在葬式及随葬器物方面均显示死者地位基本平等,甚至有时还以女性为本位或表现出妇女的地位高于男子,因此,不能把这类墓葬视为几对一夫多妻或几对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合葬墓。

  在半坡类型墓葬中,仅在元君庙见过一座父系制社会中颇为常见的成对成年男女带着小孩的合葬墓。这墓(M425)中的(1)是30 岁左右男性,②为小孩,(3)是成年女性。③是一次葬,其他二人为二次葬。(2)在(1)、(3)中间,三人均仰身直肢,被平齐地置于墓穴内。随葬陶器分两处放在墓穴东部即尸体的下方,但(3)左臂内侧和盆骨处分别放置一蚌刀及一猪牙床,且是一次葬,故(3)在这一墓穴中当居于本位,而难以认为这墓是一对夫妻带着小孩的合葬墓(图2—36)。

  (二)在半坡类型合葬墓中,不见成年男子和小孩的合葬墓,只见到成① 张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学报》1981 年第2 期。

  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 年。年女子和小孩合葬墓。例如:商县紫荆M19①,是一位中年女性及儿童的合葬墓,皆为一次葬。

  王家阴洼有二座②,皆为一成年女性与一小孩合葬。其中M45 内的成年女性,仰身直肢,位于墓穴当中,左侧置一小孩。小孩的头骨,贴在成年女性左臂骨上。

  姜寨的一座瓮棺中,埋着一成年女性和小孩。

  图2—36 元君庙M4251.2.罐;3.4.钵;5.蚌刀;6.猪牙床。元君庙也有好几座成年女性和小孩的合葬墓。其中M420内葬三人。性别、年龄是:①30—40♀、②9±小孩、③10+小孩。①为一次葬,②、③均二次葬。③之头顶处放置了骨笄一件,又在其颈间发现骨珠一一四七颗;②之头下左方见一穿孔蚌饰。据装饰品判断:# ②、③当也属女性。③采用成年女性装束。②紧挨着①,被压在①的左臂下。她俩和③之间有相当的空隙。①死于②、③之后。埋葬①时,迁葬②、③,使之合穴(图2—37)。

  图2—37 元君庙M4201.2.6.7.9.10.12.14.23.24.缽;3.绳纹罐;4.25.夹砂罐;5.盆;8.16.小口尖底瓶;13.罐;15.21.弦纹罐;17. 20.骨笄;18.骨珠;19.穿孔蚌饰;22.碗;26.石球。

  可见,从(一)可知以合葬墓为代表的一级亲属体,既不是一妻多夫制婚姻组成的单位,又不是一夫一妻制或其与一夫多妻制婚姻组成的单位,从(二)可知合葬墓为代表的亲属体的血亲关系,是依母系传承的。总之,它是一个由几代人组成的母系最近亲属集团,即是以血缘关系联结起来的包含三四代、人数相当多的母系家族。这类家族实行对偶婚制。家族中女子的“丈夫”和男子的“妻子”,都不包含在同一家族内。这样一来,家族中男女人数的多少,完全受自然规律所决定,不会因缔结婚姻而得到调整。云南纳西族的母系家族“都以母亲为核心,一般包括三至四代的成员,即祖母及其兄弟辈、母亲及其兄弟辈,子女或外甥、外甥女辈,孙儿女或外孙和外孙女辈。..忠克村的然阿欧家有十八人,其中祖母辈三人,祖母的兄弟五人,母亲辈四人,母亲的兄弟一人,子一人,女儿二人,孙子二人;开基本奥叟那梅家有二十四人,其中祖母辈二人,祖母的兄弟一人,母亲辈九人,母亲的兄弟三人女儿六人,子三人”。①半坡类型合葬墓中成年男女不成比例,和这类墓葬所表述的按母系传承的情况,正是母系家族成员构成特点及母系性质,在埋葬制度方面的反映。

  从房子布局、大小、结构及陈设诸方面估测出的一级亲属体的情况,比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54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80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80 页。

  # 99900042_150_2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56—57 页。

  从释读合葬墓而可能认识到的同类亲属体的内部结构,显得更为复杂。

  据对姜寨遗址的研究②,认为母系家族成员是住在一所中型房子及其附近的若干座小房子内。

  半坡类型的房屋,以小房子的数量最多。姜寨的小房子,约占房屋总数95%左右。它分圆形及方形两种,面积大的为20 平方米上下,小的仅8—9平方米,一般在15 平方米左右。这类房屋均在房内迎门正中处,设一兼作炊事和取暖用的火塘,同时,在右边备有高出室内平坦地面约10 厘米,面积一般为4—5 平方米的土床。极少数的房屋,在室内还附有窖穴设备。

  凡非当时人们意愿,例如由于火灾而被废弃的这类房屋中,都能发现生活用具、生产工具,乃至粮食等遗存。半坡F3 是座面积约20 平方米的圆形房屋,半地穴式,门向南,屋内有门斗及灶坑,室内存有陶器九件,石杵二件,石斧、陶锉及骨锥各一件。姜寨F14 是一座面积仅14.9 平方米的半地穴式方形小屋,门向西,有仅容一人出入的斜坡门道,若如门斗。进门正中有圆形火塘一个,室内地面用粘土和姜石粉末铺成,平整而坚硬。由于是被火烧毁的,房顶塌落下来,正好掩埋了室内器物。揭去房顶堆积,原先室内布置的情况便生动地呈现出来了。房内左边即南边一半基本上摆满了器物,计有陶盆、陶钵、陶罐及陶甑等十一件,石斧、石铲、石磨棒、石球、骨鱼叉、骨箭头及骨笄九件。其中一件弦纹夹砂罐的里面还盛着已经朽坏的粮食。房子右边部分被F12 打破,仅在灶坑旁边发现一件陶器。这样,室内剩下的较大空地就只有右边宽约1.5 米的一块了,那充其量仅能容纳三、四个人,还得包括小孩在内睡觉。李家沟F8 是座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积25 平方米,门向南,门道呈斜坡状,很窄,伸出房屋的南墙,若如门斗,迎门位于室内中部稍南有圆形浅穴灶坑。灶坑西边设置一口径58、深46 厘米的筒状窖穴。屋内地面见陶钵、陶罐及陶尖底瓶等九件,和石铲、石球、骨梭、陶刮削器、石磨棒各一件及石料二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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