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22、M29 和M27 的随葬器物,是同地比较丰富的。M22 的墓主人年仅7岁,随葬陶器四件,另有刮削器一、石凿一、骨笄二、骨匕三、骨珠十四和兽骨一块;M29 的墓主人,年仅5—6 岁,却随葬陶器五件、石珠三个、骨锥两枚及骨珠七十二颗;M27 的墓主人,也只6 岁左右,随葬陶器二件,另有刮削器一、骨箭头一、锥一及匕一随葬。
某些女孩获得成人待遇的情况,还见于半坡②及北首岭③。
半坡M152 的墓主人,是一年约三四岁的女孩,享用至今半坡类型极少见到的木板葬具,随葬陶器六件,其中两件钵原是盛着粟粒的。发掘时,发现内中满布腐朽的粟粒。此外,在其下颌骨的下方,见到带孔的青白色玉图2—38 半坡M15221.5.圜底钵;2.粗陶罐;4.尖底瓶;10.12.腰中围的串珠;11.玉耳坠;13.棺室;14.二层台;15.棺板痕。耳坠一件,腰部、盆骨及手指骨附近散置骨珠一三八颗,和随葬石球三个(图2—38)。
北首岭M409 及78M7,墓主人均为儿童。M409 随葬陶器三件,墓主人左边腰部还置骨珠三十八颗;78M7,墓底局部有板灰痕,随葬陶器三件,墓主人头部置成串骨珠六四二颗,颈椎附近放一榧螺,左手下有一野猪獠牙。两墓均为土坑竖穴墓。北首岭1977 年发掘的十一座半坡类型墓葬中的墓主人,均经性别年龄鉴定,被定为男性的都有骨链或磨石随葬,女性则无此类随葬品。据此推测M409 及78M7 的墓主人当为女性。
半坡类型少数女孩获得厚葬或以成人葬习埋葬,自不能归因于她们的自身能力和贡献,当与其时的继承制度有关。
世系和财产关系,是继承制度的两个主要内容。前述(二)已对半坡类型的世系情况作了说明,这里提出的女孩获得厚葬或以成人葬习埋葬,则反映了当时财产是依母系继承的。
恩格斯认为在母系氏族社会先后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财产继承制,即最初子女“是同母亲的其他血缘亲属共同继承母亲的,后来,可能就首先由他们来继承了”①。前者是指个人财产由氏族集体继承,后者则存在于家族已在氏族中出现并演化为社会基层单位时期②。子女继承母亲的财产继承制,是在被民族学家确定为母权制社会时代的民族中,广泛流行的制度:“崴安多特部落的子女不能从其父亲继承什么,但可以继承母亲的所有② 甘肃省博物馆大地湾发掘小组:《甘肃秦安王家阴洼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考古与文物》,1934 年第2 期。
③ 西安半坡博物馆:《临潼姜寨遗址第四至十一次发掘纪要》,《考古与文物》,1930 年第3 期。① 宋恩常:《纳西族的母系家庭》,《民族团结》,1962 年8 月。
② 巩启明、严文明:《从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讨其居民的社会组织结构》,《考古与文物》,1981 年第1期。
品”①;拿共纳村落印第安人的“财产权属于家族的女方,在女系中由母亲传于女儿”②;苏门答腊的密浓克保人的“妻子的遗产传给孩子们。若她没有孩子,就分给兄弟姊妹。男予的遗产不传给孩子们,而是传给母系最近的亲属。财货、姓氏与地位都是通过母亲传袭”①。
在母权制时代,习俗上男子不能确认自己的子女,且自身属于母系亲属单位,所以,他的财产只能传给母系亲属。相反,妇女或母亲的财产则可以传给她自身的女儿。
所有制决定继承制。半坡类型给女孩厚葬或成人葬习埋葬所表述的直系亲属的个人继承制,是和对偶家庭或母亲的私有制相适应的。元君庙M420是一位母亲和她的两个女孩的合葬墓。这墓的随葬器物惊人丰富,是整个半坡类型墓葬中仅有的,反映M420①这位母亲拥有相当可观的财富,地位极高。所谓小孩享受成人待遇,是说她已经过“成丁礼”迈入了成年人的行列。摩尔根在谈到易洛魁人的“换名”亦即“成丁礼”时说:“在改换名字的问题上个人是没有权力处理的。这是女性亲属和酋长们的特权”①②。M420③这一女孩,在她未及成年的时候,僭越“成丁礼”,提前获取成年人待遇,应和她母亲的地位及她母亲对她的爱重有关。可见,已经存在的母系私有制及由此而决定的母女继承制,唤起的利欲,还驱使富裕而有权位的母亲,不惜凭藉自己的财势,破坏固有的习俗,采用提前为女儿通过“成丁礼”这样一个缝隙,在传统的范围内打破传统,以使亲女提前继承其私有财产乃至她已获取的权势。
居民健康状况与氏族人口数量推测对人骨的性别、年龄的鉴定,为研究当时社会居民的健康和居民的性别、年龄结构,提供了相当全面而珍贵的材料。寿命长短及社会平均年龄情况,集中地反映了人们所在社会的劳动、生活及卫生方面的状况。现将史家及元君庙两墓地死者的性别、年龄依次分别列表②如下:老中青总人数男女男女男女儿童不详730 15 3 414 200 12 21 52 13① 西安半坡博物馆等:《1972 年春临潼姜寨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3 年第3 期。②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盲岭》,文物出版社,1983 年。①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 年。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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