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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三卷-上古时代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88天前 | 480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他们说“人鬲”是奴隶,“自驭至于庶人”统统包括在“人鬲”之内,因而就都成为奴隶了。其实,情形未必如此。铭文中的邦司、夷司以及人鬲、驭、庶人等都是按被俘以前的身份称谓说的。他们由周天子赏赐给贵族之后,是不是都变成了奴隶呢?铭文中没有说明。即使他们已经变成了奴隶,那也不能根据这段铭文证明庶人本身就是奴隶①。还有人根据1954 年6 月在江苏丹徒县出上的《宜侯矢■》(即《俎侯簋》)中也有赏赐庶人的记载,认为庶人即奴隶。周王赏赐宜侯的有田土、邑落、人民,又值周初伐商之后,这是封国。如果说赏赐的人都是奴隶,奴隶不能有姓,也不能有“才(在)宜王人”、“宜庶人”的道理。铭文中的“奠”即“郑”,和“奠七白(伯)”一起封赐的“千又五夫”当是他们所属的庶人。这里的赐土赐民,是指周天子将其征服地区划归被封者的统治区而已。铭文中的“才宜工人”、“宜庶人”和“郑七伯”,绝非奴隶。就已知铜器铭文看来,周王赏赐奴隶的规模很小,如:“学(余)其舍女(汝)臣十家”(《令鼎》),“易(锡)..臣五家”(《不婴毁》),“易(锡)女(汝)尸(夷)臣十家”(《■■》)等等。这种“锡人”恐怕只是供奴隶主贵族使唤的奴隶,不一定从事耕作。金文锡人之例,唯《麦尊》有赐二百家的记载,铭曰:雩王才(在),■已夕,■易(锡)者(诸)■臣二百家。这个“■臣”可能与《叔夷钟》铭“余易(锡)女(汝)马车戎兵厘(莱)仆三百又五十家、女(汝)台(以)戒戎■(作)”中的“以戒戎作”的“戎兵莱仆”一样都是一种“虎臣”性质,不是一般的奴隶或土地劳动者。武士既然可赏,可知金文中的“锡人”的记录不能完全视为都是赏赐奴隶。

  奴隶是无生命权的。例如,骊姬为了诬陷申生,将祭于曲沃的祭肉置毒,呈献给晋献公,“公祭之地,地坟:与犬、犬毙;与小臣,小臣毙”(《左传》僖公四年)。可见,“小臣”与“犬”的地位不远。又如,重耳在齐,① 说详见斯维至:《论庶人》,载《社会科学战线》1978 年第2 期。

  有齐姜为妻,又有马二十乘,乐不思晋。从者为使重耳归晋,“谋于桑下,桑妾在焉,莫知其在也。妾告姜氏,姜氏杀之”(《国语·晋语:四》)。女奴传了一句话,就赔掉了一条性命。但在古籍中,从未见到“野人”即“庶人”任意被奴隶主贵族杀戮的记载。可见,“野人”即“庶人”不是奴隶。在残有公社的古代社会中的公社农民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他们被束缚在公社之内,是不能随意迁徙的。所以,《周礼·地官·比长》职云: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族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邻长》职又云:徙于他邑,则从而授之。至于公社农民有时被奴隶主贵族当作隶属于自己的人而被赏赐域交换出去的现象,在古代埃及和两河流域的一些国家里也是不乏其例的。

  第三节“国”“野”与“国人”“野人”区别之泯除“盟国人于毫社”

  西周未年,特别是春秋初年以后,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有了变化,过去的那种“国”“野”区别以及“国人”与“野人”之身分地位的差别也逐渐在涡除。《左传》定公六年云: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毫社。

  鲁国有两社:一为周社,一为毫社。周社自是鲁之国社,以其为周公后也。鲁因商奄之地,并因其遗民,故立毫社。鲁定公及三桓是周族姬姓。所以要盟于周社。毫社,《公羊》、《谷梁》二传并以为亡国之社,自然是指被征服的殷族之社。这里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盟于“毫社”者本应是殷族,当称“庶人”或“野人”,但在此处却说“国人盟于毫社”。这就说明:被征服的殷族此时已与西周时期不同,由于“国”“野”关系的混除,就被称为“国人”了。

  晋“作州兵”与鲁“作丘甲”

  《左传》僵公十五年又云:对曰:“征缮以辅孺子。诸侯闻之,丧君有君,群臣辑睦,甲兵益多。

  好我者劝,恶我者俱,庶有益乎?”众说,晋于是乎作州兵。

  这个“作州兵”,古今注解,并不尽同。杜注云:五党为州;州,三千五百家也。因此又使州长各缮甲兵。”

  沈钦韩《春秋左传补注》云:按《周官》,兵器本乡师所掌,州共宾器而已,今更令作之也。

  惠栋《春秋左传补注》云:作州兵犹鲁之作丘甲也。

  洪亮吉《左传诂》云:作州兵盖亦改易兵制,或使二千五百家略增兵额,故上云“甲兵益多”,非仅修缮兵甲而已。今人蒙文通在其《孔子和今文家》一文中,据《周礼》“遂”即“野”不出兵,则说:诸侯三郊三遂,《管子》谓统州者、谓之遂,作州兵就是取消三郊服兵役的限制,扩大出于三遂。按上五说,前二者谓“作州兵”是为了扩大兵甲制造所,似有未妥;后三说皆谓它是一种兵制改革,特别说它是“取消三郊服兵役的限制,扩大出于三遂”,颇有道理。

  《周礼·地官·载师》注引《司马法》云: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管子·度地》又云: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州十为都。

  《司马法》的“州”,无疑是在“郊”外。从遂、术可以通假看来,《管子》“术十为州”的“州”也在“郊”之外。“州”在“郊”与子野”之间,适与《周礼·载师》职的“远郊”相当。我们知道,“州”本是“野人”所居地区,不服兵役,如今晋国为了扩充兵源,要“州”之“野人”也出兵,足见“国人”与“野人”的区别已经消失矣。按着礼法,晋国只能有一军的兵力,晋献公扩充军备,作二军(《左传》闵公元年);晋文公搜于被卢,作三军(《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三年后搜于清原,作五军(《左传》僖公三十一年);八年后舍二军,复三军之教(《左传》成公三年);到了公元前五八八年则改作六军(《左传》成公三年),永为定制。当时的军队来源,史载甚简,虽难推测,但是由其二军为三军、五军看来,当是“作州兵”的直接结果。其增加的军队大概包括“野人”无疑。又如,《左传》成公元年说:鲁国“作丘甲”;昭公四年说:郑自“作丘赋”。“丘”本来也是“野人”居住的地区,既不当兵,也不出“丘赋”。而今鲁、郑两国都要“丘”和“野人”出丘甲出兵赋,也与过去的旧习不同。所以《谷梁传》成公元年说: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夫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也。这就说明,鲁、郑与晋国一样,“国人”和“野人”的区别已经泯灭,“野人”也能服兵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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