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崔述主张共同耕作说:“按彻也者,民共耕此沟间之田,待粟既熟,而后以一奉君,而分其九者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
“同沟之田,十夫共耕之,民固未尝自私其百亩也。所谓以一奉君,而以其九分于民者,粟之数耳”①。
(八)姚文田《求是斋自订稿》说:“彻之名义..似彻取之义,尤为了当,然其制度何若,终不能明。惟《周礼·司稼》云:‘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是知彻无常额,惟视年之凶丰。..谓之彻者,直是通盘核算,犹彻上彻下之谓”。②此为计年之收获而税其什一说。万斯大《周官辨非》,亦主此说。
这里我们虽然罗列了各家的主要论点,但不想在此一一加以评论。我们认为,要想弄清彻法内容,只是求之古籍和训诂考证,实在不易明白,如和当时的“国”、“野”关系相互参证,似乎不难理解。赵岐《孟子注》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他把彻与赋联系起来的看法,较为合理。然而,什么是赋呢?赋与助既然都是“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二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这可以从《汉书·食货志上》中得到启示,如云:“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汉书·刑法志》也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这就使我们可以意识到,赋与税是有区别的。税是作为“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的。赋作“兵赋”解,不应作“田赋”解,在先秦典籍中的例证很多。我们知道,住在“国”中的周族公社农民,除平时担当农业生产外,战时还有当兵作战的义务,并且需要供给国家兵甲车马之费。他们向奴隶主贵族所缴纳的“赋”,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所谓“国中什一使自赋”,就是这个意思。在原始社会时期,每一氏族公社成员就是一个战斗员,作战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力。同时,作战所需要的武器、马匹、粮食等也需自备。周族公社农民的“赋”就是与公社的残存一起演变而来的。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54 页。
② 金鹗:《求古录礼说》卷十一。
① 《崔东壁遗书·三代经界通考》。
② 焦循《孟子正义》卷231 例。
彻字,除《孟子》外,多见于《诗经》。例如《公刘》云:“彻田为粮”;《江汉》云:“彻我疆土”;《崧高》云:“彻申伯土疆”。彻字,或训为治①,或训为剥②,多训为通③。我们觉得把相类的“彻”字分作几种解释,颇难通达。我们认为《公刘》郑笺的“什一而税谓之彻”,似较正确。《诗经》里的这个“彻”字,全都用作动词,犹言“税以什一”,从广义上说,就是用作征税,如同《广雅》所云:“彻,税也。”彻字,似是周族的一种方言,就是彻取公社土地的十分之一作为“公田”,谓之彻。《公刘》所说的“彻田为粮”,是彻法的开始,后来周王室征服了南方谢人,还继承了这个办法。《诗经》中凡言“彻”必言“土田”,或言“疆土”,这与《公刘》言“彻”前,又言“度其原隰”同,都是周人的治田法。所以,《毛传》注《崧高》之“彻”,也曰“治也”。上述的彻田、彻土田、土疆,都是彻取公社土地的十分之一作为“公田”。这是西周奴隶主贵族掠夺公社农民在“公田”上的剩余劳动,并不是直接收取什一之税。这种原来施行于西方周族的彻法,在周灭商后,周族奴隶主贵族通过部落军事殖民的方式进行统治时,便在各国“国”中沿用了过去的彻法奴役和剥削“国人”矣。
① 《诗经,大雅·公列》:“彻田为粮”,《毛传》:“彻,治也。”
② 《诗经·豳风·鸱鹗》:“彻彼桑土”,《毛传》:“彻,剥也。”
③ 一说“同养公田”即有通力合作之义,故可说是通。汉代违通为彻,是习惯上通常的用法。第四节春秋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不籍千亩”,“履亩而税”
《国语·周语上》说:“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这条材料不仅说明西周末年籍田仪礼的废除,同时也告诉我们中国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由定期分配转向永久占有。这些变化是生产力的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必然结果。
根研究,用“块炼法”取得锻铁即熟铁,一般要比以“铸铁法”取得铸铁要早千年左右①。中国在公元前六世纪业已经出现铸造“刑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已经发明了“铸铁法”,由此可以推断,铁制工具早在西周末年已经出现。铁制工具的出现,生产力的发展,使得西周末年的农作物产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公社农民对“私田”上的劳动增强了兴趣,因而出现了“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诗经·国风·甫田》)的“公田”荒芜现象。针对这种“公田不治”(《汉书·食货志上》)的情况,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便一反过去传统即“公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私田”上的归公社农民所有的办法,而改为选择其中长势好的地块作为“公田”的办法进行剥削。《诗经·大雅·桑柔》云:“好是稼穑,力民代食。”这里的“稼穑”,是指“私田”上的收获物;“力民”,当即诗中常见的“田畯”;“代食”,即“代蚀”或剥削。全句意谓你特别喜爱的“私田”上的收获物,被“力民”把它剥削去了。这也就是《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说的,“时宣公无恩信于民,民不肯尽力于公田,故履践案行,择其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这种做法,虽然能够改变“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吕氏春秋·审分览》)的弊病,但毕竟是一种麻烦事。所以,从周宣王“不籍千亩”以后,改变了“公田”和“私田”之分,逐渐实行了“履亩而税”(《公羊传》宣公十五年)的制度。这个变化,大体上是从西周末年开始的。《国语·周语下》载太子晋的谏语中说:“厉始革典。”韦昭注云:“革,更也。典,法也。厉王无道,变更周法。”这个注语并没有讲清“典”的具体内涵。《国语·鲁语下》记载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问孔子,不对,而私下对冉有说:“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苟而赋,又何访焉!”这段材料与《左传》哀公十一年所说大体相同。如云:“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鲁语》中的“周公之籍”,在《左传》中写作“周公之典”,可见,后者的“典”就是前者之“籍”。据此,我们可以断定《周语》中“厉始革典”的“典”,就是这个“周公之典”,所谓“革典”就是“变籍”,也就是指变革自古以来的只剥夺“公田”上的收获物而“私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社农民所有的传统习惯。这当是“厉始革典”的实际内容。这一变化就使得周天子每年要在“藉田”上举行藉田仪礼,变成了完全没有意义的事情。这种藉田仪礼的废除,反映了我国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从此开始了内部量变,动摇了周王朝的统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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