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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三卷-上古时代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88天前 | 480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周柄中所说中“公田在私田外”,正是前面所说“野”中“公田”和“私田”在空间上是分开的;他所说的“公田在私田中”,也就是这里所指出的“国”中在形式上无“公田”,但“国”中公社农民则必需耕种属于天子或诸侯所支配的“籍田”。这种“籍田”,实际上也就等于是“国”中公社农民的共同“公田”。《诗经》里的诗歌,一般只提“公田”而没有说到“私田”,则是因为这些农事诗多是周天子在举行籍田礼时所唱的歌,因而诗中所描写的自然是在“公田”即“籍田”里劳动的情况,而不是在“私田”中劳动的情景。例如,《周颂·臣工》云:“嗟嗟臣工,敬尔在公。”这首诗是暮春三月周天子到藉田里观麦举行典礼时,乐工们所唱的歌。这里的“在公”的“公”字,杜注云:“君也”,朱熹《诗经集传》云:“公家也”,皆非。这个“在公”是在“公田”上的意思。《诗经》四字一句,这里把“公”字下的“田”字省掉了。犹如《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私”下省掉了一个田字一样。《小雅·甫田》云:“倬彼甫田,岁取十千”,这① 关于《夏小正》“衣率均田”的解释,历来不一。在笔者看来,《夏小正》既然说正月“农率均田”,那么把“均田”解释作在我国早期公社内如同其他民族一样,每年要把公社农民的“私田”重新分配一次,当是比较真确的看法。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 卷第355 页。

  ③ 详见徐喜辰:《“藉田”即“国”中“公田说”》,载《吉林师大学报》1964 年第2 期。是周天子举行的耨礼之歌。“甫田”,《毛传》说是“天下田也”,不确。这个“天下”当是“天子”之误。“甫田”即是“天子田”,那么诗中的“曾孙之稼”、“曾孙之庾”的“曾孙”当指周天子无疑①。《周颂·载芟》中讲到藉田丰收和祭祀祖先时又说:“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侯以,有嗿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有略其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实函斯活。”《毛传》说:“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郑笺云:“父子余夫俱行。”《毛传》从宗法关系的解释,是一个比较正确的看法;郑玄的“父子余夫”说,当是一种臆测,不可信从。“侯■侯以”,于省吾说,本应作“侯疆侯纪”,应训为“维疆为理”,确甚②。这种公社农民的斩除草木,松散土壤,成对成千地在田中耕作的情景,特别是家长、长子、仲叔和子弟等都在田中工作的情景,与“野”中的情形不同,这不是个体家庭的分散经营,而是从大家族长到公社农民及其家属和奴隶一起“千耦其耘”“藉田”的情状。《礼记·月令》说:“天子乃以元日祈谷于上帝,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这种天子率领卿大夫庶人一起参加“藉田”上的耕作,显然是“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①的遗迹现象。

  从《诗经》里的农事诗看来,西周时期的“国”中也普遍存在着土地定期分配制度。当时把土地分为三种,一为新开垦的土地,叫做“葘田”;一为第一年正式耕种的土地,叫做“新田”;一为耕种两年以上的土地,叫做“葘田”。这种现象,周初已经存在。例如,《诗经·周颂·臣工》说:“嗟嗟保介,维莫(暮)之春,亦又何求,如何新■。”《小雅·采芑》又说:“薄言采芑,于彼新田,于彼葘田。”葘地,并不一定指的是耕地。《淮南子·本经训》说:“葘榛秽,聚埒亩”,高诱注云:“茂草曰葘。”,葘原训茂草,正如莱之为草之总名一样,是指荒田而言,后来引伸而指人为的荒地,莱是指“废田生草”的休耕地;葘是指“反草”之初耕地,也可以指“废田生草”的休耕地。可见,上述的“葘”为休耕的土地,休耕的时间为一年:“新”为休耕一年后的土地:“■”为休耕后二年连续耕作的土地。这就是《尔雅·释地》所说的“田一岁曰葘,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的正解。“周人百亩而彻”

  “国”中的“国人”也受当时奴隶主贵族的剥削,这就是孟子所说的,“周人百亩而彻”的彻法。但是,什么叫彻法,由于孟子曰:“彻者,彻也”(均见《孟子·滕文公上》),说解不详,两千年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综合旧说,可以略列如下:(一)赵岐《孟子注》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彻,犹人彻取物也。”

  (二)郑玄《论语·颜渊》注云:“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彻,通① 参见孙作云:《诗经与周代社会研究》,中华书局1966 年第98 页。

  ② 于省吾:《双剑誃诗经新证》卷4。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54 页。

  也,为天下通法。”又郑笺《大雅·公刘》亦略同。

  (三)《广雅·释诂》:“彻,税也。”

  (四)朱熹《孟子集注》云:“周时,一夫授田百亩。..耕则通力合作,收则计亩用分,故谓之彻。..彻,通也,均也。”金鹗《周彻法名义解》谓:“彻”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说①,即本之朱子注。

  (五)毛奇令《四书賸言》云:“周制彻法但通贡助,大抵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总是什一”,主张贡助兼用说。

  (六)毛奇龄《论语稽求》云:“彻与助无别,皆什一法。改名彻者,以其通贡助而言也。”金鹗《周彻法名义解》也说:“助、彻皆从八家同井起义,借其力以助耕公田,是谓之助;通八家之力以共治公田,是谓之彻。..《孟子》云:“‘八家同养公田’,同养者,通共治之谓也”②。此为彻、助同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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