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密码

安全问题

注册 忘记密码?
  • 为赛事评奖做准备,网站测试开启文章评论功能,请大家阳光交流,不吝赐教!评论需要登录账号,没有账号点击注册。
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三卷-上古时代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87天前 | 48031 次浏览 | 分享到:

  “隶农”之名,最早见于《国语·晋语》晋武公时:“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饗,为人而已。”可见他们对于其主人还有一定的隶属性,所以称之“隶农”。他们已经可以从主人那里获得一块“沃田”耕种。但是,勤勤恳恳地劳动,一年到头,自己留下的粮食还很少,只是“为人而已。”

  佃农是租耕“豪民”土地的农民。雇农是受雇于主人的农民,其中也有长年和短时间的雇农之别。依《韩非子·外储》篇的描写,这种雇农已很少① 参看《孟子·梁惠王》、《孟子·滕文公》。

  隶属性。主人为了鼓励他们劳动的积极性,常常以丰富的酒食款待他们。如果不然,他们就可以到别的主人家去出卖劳力。陈胜、吴广也是佃雇农,似乎也是比较“自由”的。他们甚至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革命意识,对旧时代的等级制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工商身份的变化在古代“工商食官”的制度下,工商是不分的。他们在宫廷和贵族家里劳动,其衣食和原料都由公家和主人供给,所生产的东西都是为贵族享用的,不许在市场上买卖。工商的身分是不自由的,要在“工师”的监督下劳动①。战国以后,这种制度已破坏了。同时从农民中也分化出来小部分的个体工、商业者。更值得注意的是与农业和手工业完全脱离关系的商人也开始出现。不可忽视成国秦汉之际商业经济的发展。《史记·货殖列传》对此有很生动的描写。这对不但出现了许多商业城市,而且已侵袭着周围的农村。“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农民纷纷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商人自己不从事生产,而他们贩运各地的土特产和手工业品,转手之间,便成了巨富。农产品、手工业品都成为商品,从而商品的商品——货币也发明了。司马迁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财富确乎已成为比政治权力还大的力量,使许多人心甘情愿地彼剥削、奴役。从而出现了旧的等级以外的“素封”阶级。《史记·货殖列传》说: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赋税出其中。衣食之欲,恣所美好矣。素封者就是非出身封君而是庶人、农、工、商、贾等级的,而他们的财富收入可以与封君相比;是更徭、租赋的负担者。这是以前历史上所没有过的富有阶级。

  贵族内部的贫富分化春秋战国之际,贵族阶级内部也出现了贫富的分化。有的已穷困了,没落了,有的却成为富强的贵族。《左传》,庄公十三年,晋献公“患桓庄之族偪”,士■建议“去富子则群公子可谋也已”。杜注:“富子指桓庄之族”。鲁国季孙、叔孙、孟孙三家,以季氏为最强。《论语·季氏》说他“富于周公”(指周公的后人)。可见强族必定是富有者,是“私肥于公”的结果。私家富强了,公家就衰弱了,没落了。

  齐国的陈氏于齐景公时已开始强大。“在礼,家施不及国”的,而陈氏:“其取之公也薄,其施之民也厚”。“大夫不收公刊”,而他却是以“假公济私”的手段培养了自己的实力。春秋时期不但齐国的陈氏是这样,宋国的公子鲍,乐氏和郑国的子罕也都是用“假公济私”的手段赢得了国人的拥护,以取得了政权。①《春秋》三传谴责他们是“僭礼者”,而僧礼者必然是僭富者。如郑国的大夫子皙,当时有人批评他“无礼而好陵上,估富而卑其下”① 见《礼记·月令》。

  ① 见《左传》文公十六年,又襄公二十九年。

  ②,可见“无礼”正是“估富”的结果。

  这些新贵与旧贵在血缘上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但他们并不是凭借其血缘关系而获取政权与社会地位的,而是凭借其雄厚的财富获取政权与社会地位的。

  ② 《左传》昭公元年。

  第四节商鞅变法的阶级政策礼法之争的问题商鞅变法,首先向秦孝公提出。他说:“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保守派贵族甘龙、杜挚反对变法。他们说:“法古无过,循礼无邪。”从他们的对话看来,礼和法只是古今时代的问题;礼和法应该相辅为用,是无可争辩的。但是礼本来只施行于贵族阶级内部,并且它是习惯法,不成文法。春秋后期郑、晋等国首先把《刑书》铸在鼎上,予以公布,遭到叔向等旧贵族的反对。这样一来,礼和法不但反映了古今时代之争,而且反映了旧贵和新贵之争。

  战国以前,东方国家贵族执政,公室卑弱,从天子到诸侯,权力不断下降。礼已经失去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西方国家秦、晋等国以“富国强兵”为目的,提出以法加强君主专制,权力集中于一身。提拔“军功”贵族,裁抑宗室贵族。这是礼法之争的主要原因。

  春秋后期,郑、晋等国首先把《刑书》铸在鼎上,予以公布。这固然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他们的法是军事法,后来,李悝、商秧变法,著《法经》和《秦律》也是以军事法来作为民法的,这些法是极其残酷的。法家无不主张严刑苛法,甚至认为轻罪也应用重刑,人民就不敢犯罪了。这谓之“以刑去刑”。因此法家的法并没有给人民带来任何好处。比如商秧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好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就是军事法为民法之一例。

  二十筹级爵制与新旧贵族《史记·商君列传》说:“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男女奴隶)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而无所芬华。”这一政策反对、裁抑宗室贵族而提拔新兴的军功贵族,是很明显的。但是应该注意,商鞅并不根本反对贵族的特权——爵秩等级制度,而只是把旧贵的特权转让给军功贵族,甚至这些特权还比旧贵更多更优越。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