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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三卷-上古时代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87天前 | 48030 次浏览 | 分享到:

  所谓二十等级爵制,这也是商秧根据秦的旧制而加以扩大和完成的。其等级名称是:公士、上造、管 、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这二十等爵虽然与古代的五等爵名称全然不同,但骨子里依然保留着五等爵的原则的。其所以增加等级是在奖励军功,使更多的人可以获得“军功”的机会和权利。据新出上的秦简所见,不但平民,甚至奴隶、刑徒,只要能斩获首级,也就可以获得爵位,循序升级。虽然要获得高级的等爵是很不容易的,但是它比起血缘关系身分的世袭性,总算是给了人们一些机会。

  二十等爵制只是以新的等级制代替了旧的等级制,如果获得爵位的话,它的权益不只是田宅、臣妾,而且可以按爵级获得供驱使的“庶子”。《商君书·境内》云:“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这不等于说,除赐予奴隶以外,还可以获得服役的农奴了吗?此外,爵至五大夫以上,还可以有“赐税”、“赐邑”的优待。当然,要达到爵至五大夫以上,如果原是平民,是很不容易的。凡是有爵者,在犯罪时可以享有各种特权。重罪可以减轻,轻罪可以免除:犯同样的罪,爵级高的可以比低的受到较多的优惠。这样,商鞅变法不但没有废除等级制,而且更发展了等级制,造成更多的特权阶级。土地国有还是私有《史记·商君列传》说:“商秧废井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但是,废井田以后的田制究竟是什么呢?各家考释颇有不同。今据新出土的云梦秦简,可知商鞅实行的田制是国有制,即国家按农民户口授予土地的授田制。秦简《田律》云:入顷芻、藁,以其受(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芻三石。芻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藁相输度可也。因为自井田制破坏以后,大部分农民已失掉土地,有的农民成为个体农民或佃雇农。秦有大量的土地尚未开发,地广人稀,商鞅为了“富国强兵”的目的,使农民既耕且战,不得不将农民按什伍编制起来,授予土地。原来残余的、或被旧贵所侵占井田的阡陌、封疆破坏了,新的田制只是扩大了每亩的单位面积,却仍是井田的形式。此其一。同时,土地既是全部为国有的,已无须有公田和私田的区别;农民所有的土地由“私田”而成为份地了。此其二。春秋以后,东方国家的井田也逐渐被“暴君污吏,慢其经界”,公社农民实际成了贵族的农奴(助耕公田等于徭役地租)。商鞅变法,由国家授予土地,农民则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负担赋税、徭役。在变法之初,是可能做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的。此其三。《商君列传》谓商鞅“废井田”,而《汉书地理志》作商鞅“制辕田”。按“辕田”即“爰田”,是春秋初期晋国已经实行了的。秦因生产力较晋落后,地广人稀,直至战国初才实行。《汉书》颜师古注引曹魏时张晏、孟康等人的解释,是由“三年一爰土易居”的办法而变为“自爰其处”,即由公社以三年为期重新把公社全部土地调整、分配的办法,而变为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轮流换耕的办法。这是必须以生产力、生产技术的发展为前提的。虽然按照《汉书·食货志》的记载:“二十授田,六十还田”,但是实际上农民可以长期占有土地。此其四。

  以上四点是商鞅变法的新田制的实质。商鞅变法本来只为“富国强兵”。白秦孝公时起至秦始皇,连年不断对外战争,赋税、谣役的负担日益加重,加之严刑苛法,人民动辄犯法,奴隶、刑徒的数量超过了古代。在这种情形之下,商鞅的授田制是否能够真正贯彻实行,是很成问题的。根据云梦秦简的记载:在实行授田制时就已经有把国有土地租佃给农民耕种私自收租而“匿田”不报的情形发生了。战国时期商业经济已经相当发展,秦授田下的农民却依然不能避免失去土地沦为奴隶、农奴、佃农、雇农,以至逃入山林作为“盗贼”命运。因此,汉人贾谊、董仲舒等一致谴责商鞅废井田是土地私有的千古罪人。这也是有根据的。董仲舒说秦时:“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也不是诬蔑之辞。总之,商鞅变法以后,私有土地确乎已经大大地发展了。①① 参看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土地制度》和《云梦奏简看秦的赐爵制度》两文,原载《云梦秦简初探》。重农抑商政策及其他《商君列传》云:“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总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这就是商鞅的重农抑商政策。复其身,就是免除徭役。商鞅认为农业、耕织是生产之本,而工商业则是末。尤其是商业是不事生产的,它们只是转贩农民的粮食、丝织品、布匹等,只有妨碍农民的利益。商鞅实行授田制后,使农民固著在土地上,不能移动,以保证国家有一定的赋税来源和兵源,这直接关系到耕战政策的实施,所以他把“事末利”和“怠而贫”者同论,法律特重其罪,将其妻子、儿女没为“官奴婢。”在战国时期,商业经济既已发展,商秧这一政策只能起消极的作用。

  法家的法,不但没有保护新兴的工商和农民的地位和利益,而且严刑苛法的结果使他们的负担更加剧加深了。商鞅变法根本没有废除奴隶制,而严刑苛法和赋役的加重,连年的对外战争,反而促使农民更快地陷于破产,以至扩大了奴隶的队伍,成为秦末农民起义的同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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