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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三卷-上古时代 (下)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32天前 | 18587 次浏览 | 分享到:

  (8)(齐)栾施、高强来奔,陈鲍分其室。晏子谓桓子曰:“必致诸公”。(《左传》昭公十年)

  (9)(鲁)南蒯谓子仲:“吾出季氏而归其室于公。子更其位,我以费为公臣”。子仲许之。(《左传》昭公十二年)

  (10)(鲁)公鸟死,季公亥与公思展与公鸟之臣申夜姑相其室(《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11)(宋)公子地嬖蘧富猎,十一分其室而以其五与之(《左传》定公十年)

  (12)(晋厉公)杀三郤而尸诸朝,纳其室以分归人(《国语·晋语六》)

  以上十二例,时间自文公至昭定,长达二百三十年,地点遍及齐、鲁、宋、郑、楚,而以楚最为突出,这是不能不使人感到惊奇的现象①。由第一例可以证明,“室”决不是指妻子儿女,因为穆王即使宠幸潘崇,必不致把自己作太子时的妻子儿女都赐给潘崇,因此只能理解为奴隶及其他田地财产等。兼就是兼并;分就是瓜分;取就是掠取。因此,也只有把室作为奴隶土地看待,否则就不好理解。此外还有“相其室”、“治其室”,相、治就是管理别一贵族的奴隶、土地等等。子尾的家臣说:“孺子长矣,而相吾室,欲兼我也”(见第七例)。因为管理就是兼并的初步。“致诸公”(见第八例)是把奴隶土地归于公室,如果两家贵族为争夺而无法解决其矛盾的时候,(见第九例)即归还公室。

  如果“室”确是奴隶,那么,春秋中期以后,随着对土地贪欲的增长,家内奴隶可能已经使用于土地耕种,家内奴隶确有向生产奴隶发展的趋势。在夺田兼室的浪潮之下,各国公室也有把卿大夫贵族的采邑和土地兼并过多的现象,加以限制的企图。如郑国子驷为田洫,因而使占田过制的贵族丧失了土地,他们乘机起来发动叛乱(《左传》襄公十年)。管仲在齐桓公时,“夺伯氏骈邑”(即过剩的邑)三百,但伯氏“没齿无怨言”(《论语·宪问》)这当然是少数有“修养”的贵族,才受到赞许,其他有“怨言”者必定很多。《左传》昭公十年记载:陈桓子为了争取别的贵族对他的支持,他对“凡公子之无禄者,私分之邑”。但是还不等于说私有制已经形成。

  总上所述,春秋时期的确是处在矛盾的过渡时期,在“公”与“私”的问题上,也同样反映了矛盾斗争的现象。

  (三)赋税的演变《汉书·食货志》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可见古代赋与税原来是有区别的,就是说赋是兵赋,税是田税。在井田制度之下,农民助耕公田,殷人叫做“助”,周人叫做“籍”。农民助耕公田以外,在私田上自己劳动所得,即用作为养活自己的生活资料。此即所谓“籍而不税”。公田的收入原来是为社里“公共支出而用”,包括天灾、饥馑、战争以及其他宗教活动等等。夏商周三代兴亡之际,新来的统治者夺取了一部分公社的人民和土地,分封给诸侯和卿大夫。公社组织和井田制依然存在,但是它们已经要为统治阶级缴纳贡物、粮食和供应徭役等。在土地王有制之下,这样的公社,包括土地和人口,都成为“王之所有”。因此它们必须向国家登记,叫做“书社”。《左传》襄公十五年杜预注:“二十五家为社,籍书而致之”。二十五家出自杜撰,至少也是后起之说。但它解释“书杜”为“籍书而致之”,是可能有根据的。《吕氏春秋·慎大览》说:“武王胜殷..与谋之士封为诸侯,诸大夫赏以书社。”可惜《吕氏春秋》的成书更晚。但是春秋以后,“书社”之名已颇流行。如:齐桓公见管仲..与之书社三百。(《荀子·仲尼》)

  公子开方以书社七百下卫矣。(《管子·小称》)

  齐与卫地,自济以西,禚眉以南,书社五百。(《左传·哀公十五年》)

  齐侯唁公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景公与鲁君地,山阴数百社。(《晏子内篇·杂上》)景公谓晏子曰:“昔吾先君桓公以书社五百封管仲,不辟而受。”..景公禄晏子以平阴与棠邑及市者十一社。(《晏子内篇·杂下》)

  按社有时也就是“邑”,相当一个小小的自然村落。所以《论语·宪问》说:“夺伯氏骈邑”,朱熹注以为邑即社,这是正确的。如《论语·公冶长》说:“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就是很小的邑。《子仲姜镈》说:“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这里的邑大概也只“十室之邑”那么大,则侯氏所赐之邑可能就是社。由此可见春秋战国时社邑的破坏了,故孟子说:“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

  公元前594 年,鲁宣公十五年,实行“初税亩”,但是“经”里仅此三个字,意义不明,因此不得不借助于三传的解释。《左传》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谷出不过藉,就是农民除耕种“籍田”(公田)以外,不再有其他的负担和剥削。亩是私田,则“初税亩”就是从这年起,鲁国公室还向农民的私田伸手征收实物税了。这里应该联带解释一下“租”字,租字本由助字引申而来,因此我们认为征税以前,应该先已有“租”。“租”为徭役劳动的话,则税就是实物代役租了。

  所征之税率终究怎样,据《公羊传》和《谷梁传》的解释,都是征什一之税,这大概是说,“初税亩”后,于私田也征什一之税,那就是征收十分之二的税了。《论语·颜渊》记载: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哀公)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彻是周克殷前征税的方法,现在已征收十分之二,就自然被人所批评。但百年以后的哀公征收十分之二的税还感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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