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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65天前 | 56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时除了广大的依附农民和雇农而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自耕农跟小农不是一个概念。自耕农主要是从生产关系方面说的,而小农主要是从生产规模方面说的。自耕农必然是小农,而小农则于自耕农以外,还包括有各种依附农民和雇农。早在春秋战国之际,就有自耕农的出现。他们之中,有的是反抗奴隶主贵族斗争中脱离奴隶制羁绊的奴隶和平民,从事垦荒,获得小块耕地;有的则是失势的破落贵族,下降到耕种小块土地的平民,如范氏、中行氏在晋国统治集团内部斗争中失败后逃往齐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①。自战国以来以至秦代,都保持一定数量的自耕农民。《吕氏春秋》所谓:“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① 《韩非子·诡使》。

  ② 《史记·陈涉世家》。

  ① 《国语·晋语》。

  徙”②,这种有产业而重迁徙的农民,当即自耕农民。《韩非子·六反》:“今家人之治产也,相恶以饥寒,相强以劳劳,虽犯军旅之难,饥馑之患,温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这说的也是自耕农民,说他们如能勤劳治产,在他们的小块土地上尽力耕种,可致温饱,否则就有破产之虞。由于自耕农民处境艰难,因而有些自耕农民放弃种地,卖掉田宅从事别的谋生之道,如《韩非子·外储》所说:“中牟之民,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到了秦朝后期,赋役更加繁重,自耕农民的处境也更为困难,“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③,生活陷于绝境。自耕农的社会地位优于佃农和雇农,但在繁重赋役的压榨下濒于破产,他们之中有不少人降为佃农或雇农,甚至沦为奴隶或刑徒。

  以上不同阶层的农民,虽然在身份地位上有所差异,但仅是大同而小异,他们同是受着秦朝政权和地主阶级的残酷的剥削和压迫。自耕农民虽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然而官府却用强制手段,通过什伍组织、户籍制度和法律上的各项规定,把他们编制起来,束缚在土地上为官府纳税服役,同佃农、雇农一样地为地主阶级提供剩余劳动。秦统治者所制定的秦律,就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阶级的沉重枷锁和压迫农民的暴力手段。在云梦秦简中,就有强制农民从事无偿劳动的《徭律》和强迫农民缴纳田租赋税的《田律》、《仓律》,还有用暴力镇压农民的《捕亡律》、《傅律》等。这些刑律的规定是非常苛刻的。比如《徭律》规定,农民服役失期的就被处以罚款以至斩首的刑罚。在秦统治者急政暴敛下,“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死者相望”①。“于是,百姓离心瓦解,欲为乱者,十室而七。”②二世元年(公元前209 年),终于爆发了推翻秦朝残暴统治的农民大起义。秦代的手工业劳动者秦代,在官营手工业作坊的劳动者中,有具有一定自由身份的工匠,有丧失人身自由的刑徒和官奴婢,而后者比工匠所占的数量要大些。

  具有一定自由身份的工匠,多系由民间个体小手工业者和农民中征调而来,即云梦秦简中所说的“工”。在秦律的条文中,凡官吏犯法较轻者皆处以罚款,而一些有关罚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工,可见工在身份上与吏相近,说明他们具有一定的自由身份。

  刑徒,是因犯法被判处徒刑的人,其中多数系贫苦的农民。秦始皇专任刑狱吏,采取“以刑杀为威”的统治政策,人民动辄犯法,以致出现“赭衣塞路,囹圄成市”①的情况。二世时,“法令诛罚日益深刻”,人民动辄犯法,被处刑罚。他们在服刑期内,丧失人身自由,从事各种无偿劳役(有时也被征发服兵役),其身份地位大抵同奴婢差不多。在当时官营手工业中,尤其是在筑城、修路、营造宫室的土木工程中,刑徒人数最多,仅修阿房宫和骊② 《吕氏春秋·上农》。

  ③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严安传》。

  ② 《汉书·晁错传》。

  ① 《汉书·刑法志》。

  山墓的刑徒就多达数十万人。根据《汉书·刑法志》和云梦秦简所载,秦时刑徒的名称,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候等。罪重的,要受黥刑(面上刺字)和劓刑(割鼻)。其中,舂、白粲皆为女刑徒。各类刑徒服役年限,秦律未有明文规定。秦律《法律问答》中规定刑徒犯有诬告罪的,在原来判刑的基础上“又系城旦六岁”,这说明城旦的服刑期是六年,可见秦代刑徒是有刑期的。

  各种不同名称的刑徒,虽各有专职,如城旦之修治城垣,鬼薪之为祭祀鬼神采伐薪木,舂、白粲之舂米、择米,但实际上则兼任其他各种工种,并不完全从事原来规定的工种。如铜器铭文“上郡戈”云:“廿五年,上郡守庙造,高奴工师竃、丞申、工鬼薪戠。上郡武库。洛都。”文中郡守系这一铜器的监造者,工师、丞系主造者,制造者即直接生产者,称为工,由鬼薪戠承担。据《汉书·刑法志》,隶臣妾是刑徒中的一种,但据秦律来看,隶臣妾的服役是终身性质,除非立有斩首军功不能赎免。就是“老当免”的隶臣妾,也得有成年男子顶替才能获得自由。隶臣妾的子女仍为隶臣妾。一般刑徒带刑具,穿赭衣,有的还要受肉刑,而隶臣妾却同一般奴婢一样,不受肉刑,也不带刑具和穿赭衣,所以秦代的隶臣妾是奴隶身份,同汉律中的隶臣妾是服刑的刑徒有所不同。

  在官营手工业作坊劳动,秦律中称为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的官奴婢为数不少。他们之中,有的是犯法的罪人及其家属;有的是秦统一六国中所俘获的战俘,如秦律所说:“寇降,以为隶臣”;有的是秦在统一以前原有的官奴婢及其子女;有的则是从罪犯那里没收而来的奴婢。秦统治者除以其中一部分官奴婢赐与贵族官吏作为家内奴仆或是用来耕种官田外,其余被认为能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人被派往土木工程修建场所或其他手工业作坊。这就需要对官奴婢进行一番挑选的工夫。秦律《均工律》说:“隶臣有工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这是不允许让有技能的官奴婢终身丧失人身自由。但如要免除奴籍,则只有在被征发从军中立下杀敌斩首的战功,才能作到,如秦律《军爵律》所说:“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免除奴籍),昔令为工(工匠);其不完者①以为隐官(监司刑徒役作的机构)工。”隐官工的身份地位高于一般官奴婢,而低于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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