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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67天前 | 5679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秦代奴隶中出现少数有自己独立经济的奴隶。其中有的是夫妻双方只有一方被籍没为奴者,则其家得保有财产。如夫妻未离异,应共同享有财产,则被没为奴的人仍享有财产。如秦律《法律问答》所说:“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服当收不收?不当收。”“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服当收?畀夫?畀夫。”有的未有家室者,法律虽然未有明文规定允许其私有财产,但实际上是有私有财产的,如秦律《金布律》所说:“隶臣、府隶之无妻者”,夏季得缴纳夏衣费五十五钱,冬季得缴纳冬衣费一百一十钱;“隶臣妾之老小不能自衣者”,“冬入钱五十五,夏卅(三十)四钱;其小者,冬卅(四十)四钱,夏卅三钱”。如无独立经济,是无法缴纳这些钱的。至于民家奴婢,也很可能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如《法律问答》所说:“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钱”;“人奴妾盗其主父母,为盗主”。假如他们没有独立的经济,则盗主何为①?上述史实,说明秦代奴隶跟奴隶社会的奴隶相比,他们的身份地位已开始有所提高。

  由于封建统治者的需要,秦代奴隶制残余之同封建制逐渐结合,并成为它的补充形式,但这并不是说落后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同封建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完全解决了,也不影响封建经济的发展了。在封建经济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奴隶制作为落后的生产关系,并不自愿退出历史舞台,仍然在起着桎梏的作用。秦代的严刑峻法,迫使众多的农民被沦为奴婢、刑徒,使农业生产① 高敏:《云梦秦简初探》。

  中的劳动力大为减少,从而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秦朝末年农业生产的萎缩,与农民沦为奴婢、刑徒人数的日益增多,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是不可低估的。

  两汉时期的自耕农在两汉时期,战国秦代以来封建经济结构基本上形成了。当时社会的基本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此外,也还有相当数量的个体手工业劳动者和奴婢。两汉时期的阶级结构同秦朝没有什么差别。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广大劳动人民的身份地位没有显著的改变,但在不同程度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从农民阶级来说,占主要地位的仍然是依附农民。自耕农在农民中的比重有了一定的增加,但自耕农的地位不稳定,时而上升,时而下降。两汉时期自耕农比重的升降,对于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和封建依附关系的发展都有影响。

  两汉时期,尤其是西汉初年,自耕农的数量曾经有过大幅度的增加,在农民中的比重显著上升。汉初七十年间,自耕农数量之所以增加,主要是由于秦末农民大起义给予封建统治以沉重的打击,为广大的依附农民、刑徒、奴隶恢复人身自由并获得小块耕地创造了条件。

  西汉建立之后,针对当时社会生产凋敝、人口大量减员的情况,高祖为招抚流亡,奖励垦荒,于五年(公元前202 年)下诏,令兵解甲归田,赐以田宅。其中少数功高地多者转化为地主,多数兵则转化为自耕农。在同一诏书中还规定:“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户籍),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①这包含以下两项内容,一是招抚在战争中流亡山泽的人口还乡,恢复他们的田宅爵位,其间既有地主,也有自耕农;二是赦免在战争中因饥饿自卖为奴的人为庶人,给以从事个体经营的机会。在当时土地大量荒芜、人口“十才二三”的情况下,这些人很可能成为从事垦荒的自耕农民。汉统治者解放他们的目的,也正是为了使其垦荒,有利于恢复农业生产。高祖以后,惠、文、景各朝相继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刑罚,使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如《汉书·食货志》所载:“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以民田及奴婢为限。”“民务稼穑,衣食滋殖。”西汉初年,自耕农的个体经济当一度出现相对稳定的局面。

  但是,在封建社会里,自耕农的个体经济毕竟还是很难稳定的。在号称承平盛世的“文景之治”时期,就已产生了不稳定的因素,出现了土地兼并的苗头。

  到了武帝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的经济势力逐渐膨胀起来,汉初七十余年间经过广大劳动人民辛勤劳动积累起来的大量财富被分割掠夺,兼并之风日益加剧,以致自耕农随时有破产及濒于死亡的危险。为了加强集权,汉武帝以“天下豪杰兼并之家乱众民”①,在打击诸侯王和富商大贾的同时,曾经采取了一些打击豪族势力的措施,对敢于反抗朝廷的地方豪① 《汉书·高帝纪》下。

  ① 《汉书·主父偃传》。

  族大肆诛杀。但由于西汉朝廷究竟还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政权,它对豪富的打击,只能局限在加强朝廷集权的范围内,并不能真正解决兼并的问题,对于改善农民的地位也不能带来什么好处。此后不久,豪富势力更加嚣张起来,以致宣帝时涿郡人民有“宁负二千石,毋负豪大家”的谚语。西汉后期,这些豪富大族伙同封建贵族,照旧兼并,并把破产农民沦为受其奴役的依附农民。元、成以后,西汉朝廷日趋腐朽,“大兴繇(徭)役,重增赋敛,征法如雨”②,包括自耕农民在内的广大农民,生活条件日益恶化。哀帝时,鲍宣曾上书指出:“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有七死而无一生。”“七亡”是“县官重责,更赋租税”,“贪吏并公,受取不已”,“豪强大姓,蚕食无厌”,“苛吏徭役,失农桑时”等。七死是“酷吏殴杀”,“治狱深刻”,“冤陷无辜”等。这时,广大农民的生活已经陷入绝境,因而,鲍宣向朝廷提出“欲望国安,诚难”③的警告。西汉政府和新莽政权为解决由于土地兼并、自耕农破产而引起的社会危机,曾先后提出“限田限奴议”和王田制,都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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