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统治者对广大奴婢、刑徒进行了残酷的剥削和压迫。秦朝廷为了加强对官手工业的管理,强制手工业工匠,特别是强制奴婢、刑徒从事生产劳动,制订了苛刻的刑律,如秦律中的《工律》、《工人程》、《均工》等篇。这些刑律是秦统治者套在奴婢、刑徒身上的沉重枷锁。从律文中反映出秦统治者对奴婢、刑徒的残酷奴役。
在秦官手工业作坊有不少的妇女儿童充当苦役。他们多是罪犯家属或奴婢子女(“奴产子”),即秦律中所说的“小隶臣妾”、“小城旦”。小隶臣妾成年后为大隶臣妾,即一般成年奴婢,如秦律《仓律》所载:“小隶臣妾以八月傅(登记)为大隶臣妾。”《仓律》还规定:“隶臣、城旦不盈六尺五寸①(约合今1.50 米),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约合今1.40 米),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约合今1.20 米),皆作之。”身高1 米20 的小奴婢、小刑徒就要开始服苦役了。秦律还规定:“城旦为工殿者,治(笞)人百”;① 不完,指成功不能达到规定的程度者。《商君书》以斩首三十三级以上为完整。① 秦尺一尺约合今0.23 米。
“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监工人员罚款),徒笞五十”。秦统治者明文规定,把鞭打作为维持劳动生产率的手段,用以镇压怠工。秦统治者的残暴,激起了广大奴隶、刑徒的愤怒。在秦末农民战争中就有不少的奴隶、刑徒参加起义,成为反秦斗争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秦代的私营手工业,包括豪族富商经营的作坊、矿场,个体小手工业,以及地主、农民的家庭手工业等几种不同的组成部分。早在战国时期“工商食官”制被打破之后,私营工商业逐渐兴起,各地豪富、贵族为了广其产业,蓄养奴婢和一部分依附人口,或是从事家内劳动,或是从事生产劳动。秦朝统一全国后,实行徙豪富的政策,把关东各国的贵族、豪富分别迁徙到关中以及蜀郡各地。这些人中的一些豪商大贾迁徙到各地后重操旧业,冶铁煮盐,主要是使用奴隶劳动进行生产,生产规模还相当地大。
个体小手工业者多从事于纺织、陶瓷、锻打(金银器、铁器)、漆器、木器、鞋帽、制车、制盐、制酱等小手工业,拥有少量生产资料,自己制造,自己销售,其身份地位类似农村中的自耕农民。在农村中还有一些闲散的手艺人。他们是农民中具有某种手工业技术专长的人。他们自己没有生产资料,也不参加销售,只是利用农闲时间为人帮工做活,受人雇佣,其地位类似农村的雇农。至于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当时“男耕女织”已成习俗,主要是生产布帛。
秦代奴隶制残余的严重性及其历史地位的估计秦代官私手工业中,是大量使用奴隶劳动的。在农业生产以及在其他各种非生产性劳动中,也有相当数量的奴隶从事劳动。由于秦法苛酷,人民动辄犯法,罪犯及其家属被没为奴者为数甚众。在统一战争中也有不少六国军民被虏为奴。还有一些贵族、官吏、地主及其家属因罪籍没为奴的。因而,秦代奴隶制的残余是相当严重的,一度出现了回升的趋势。秦律中关于奴隶的规定甚多,其比重仅次于防止农民反抗的“盗贼”条文。
秦代奴隶制残余虽然相当严重,但并不能因而改变封建社会的性质。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仍是农民阶级。其一,在当时作为主要生产部门的农业生产中,虽也使用奴隶劳动,但耕种官田和民田的绝大部分农业生产者是农民。在手工业中,除了官营手工业中奴隶劳动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大部分的手工业生产仍由个体手工业者和农民以及官私手工业中的工匠承担。农民阶级不仅是朝廷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同时也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其二,秦代奴隶制残余虽然相当严重,但自战国以来,这种奴隶制残余已经长期地同封建生产关系融合在一起,成为封建剥削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从奴隶的占有者来说,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要是为各级奴隶主所占有。战国、秦代虽有工商奴隶主,但他们占有奴隶的数量远远不如地主之多,地主是当时奴隶的主要占有者。当时的奴隶劳动是被控制在地主手中,已被纳入封建经济体系之中,成为其附属物。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中奴隶制残余所以长期存在,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初期奴隶制残余之所以相当严重,除了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之外,就是因为奴隶制残余已经成为封建剥削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
秦代已经进入封建社会,奴隶的身份地位已开始发生变化,已经不同于奴隶社会的奴隶。
第一,根据秦律的规定,奴隶的生命、人身虽仍然得不到保障,但对奴隶任意施加私刑以至杀害,是受限制的,不像奴隶社会那样可以对奴隶为所欲为了。例如秦律《告臣》爰书中说:“某里士伍甲”因其奴“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甲欲斩其左趾,将其“缚诣”官府,请“斩以为城旦”。又如《黥妾爰书》中说:“某里五大夫乙”因其婢妾“悍”,命家吏将其缚送官府,请求处以黥刑。这正如《史记·集解》引服虔注云:“杀奴婢皆当告官”,主人不得任意加以处置。这说明那时奴隶的地位较之奴隶社会有所改善,因而奴隶社会杀奴殉葬的陋习,在秦汉时期已基本扫除;即使有,也是极个别的现象。
第二,奴隶赎身机会的增多。商周时代的奴隶终身为奴。到了春秋后期,开始出现奴隶可以通过立功赎身的事例。奴隶赎身的途径逐渐增多了,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人赎,即以亲邻代其为奴以求赎免,如秦律《仓律》所说:“隶臣欲以丁邻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臣妾欲以丁邻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这种以二人赎一人、以壮赎老小的赎取条件是比较苛刻的。二是“冗边”赎,即在规定的服役期外自愿戍边五年来赎取其母或姊妹一人,如秦律《司空律》所云:“百姓有母及同生为隶妾,非谪罪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三是以爵赎,即以归还爵位来赎免,如秦律《军爵律》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许之。”这种办法是对有爵位的官吏、地主的照顾。四是以军功赎,即奴隶本人或其亲属立有军功者,可以赎免其本人或其亲属为庶人,如秦律《军爵律》所云:“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至于家奴婢,则是“偿身免”,可以由主人放免,免去其赎偿身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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