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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68天前 | 569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东汉初年,由于西汉末年农民起义又一次给予封建统治和奴隶制残余以沉重的打击,一部分失去土地的自耕农以及农民战争中摆脱奴役地位的奴隶和依附农民重新获得土地。东汉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在光武、明、章三朝相继实行了释放奴婢、招抚流亡、减轻赋役、奖励生产等一系列恢复社会生产的措施,因而自耕农的地位又有所上升,他们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也有所改善。《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十二年(公元69 年)云:“是岁天下安平,人无徭役,岁比登稔,百姓殷富,粟斛三十,牛羊被野。”

  东汉政权是在豪族地主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在东汉建立以后,这些豪族地主又取得了世家地主的贵族身份。东汉时期的豪族势力较之西汉更为猖獗。东汉初年度田政策失败后,土地兼并逐渐加剧,自耕农的个体经济也就日益萎缩,破产的农民越来越多。

  两汉时期的依附农民两汉时期,虽然自耕农的数量增加了,特别是农民战争之后更有了增加,但自耕农仅占有小块土地,而且他们的经济地位很不稳定。总的说来,全国大部分土地仍然掌握在官府和不同等级的地主手中,依附农民仍占农民中的多数。

  两汉时期的官田,一般是授田制与租佃制的并行。关于汉代授田制,见于记载者不多。但对于已经赐封中的封户,一般当系授田制下的农民。因只有这种农民,才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才得成为被封的对象。租佃制,是以租佃方式假与无地贫民。这些假官田的农民同授田制下的农民,都是官府的佃农。昭帝时,在盐铁会议上,御史大夫桑弘羊曾与贤良文学就“假公田”的问题进行了一番辩论。贤良文学认为,“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之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尽”,不如以“‘公田’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这就是主张以“公田”分与自耕农民,由官府征收赋税。这就是授田制的形式,这受到桑弘羊的反对。② 《汉书·谷永传》。

  ③ 《汉书·鲍宣传》。

  他认为:“池鄣之假”可以“致利以助贡赋”,是朝廷的财源之一,“今欲罢之,绝其原,杜其流,上下俱殚,困乏之应也”,驳斥了“公田转假,利归权家”之说。会议结果,仍然维持桑弘羊的原议。因而西汉后期与东汉时期“假民公田”的记载,史不绝书。当时租种官田的佃农向朝廷缴纳的租税,称为“假税”。武帝、昭帝时期的“假税”大致与当时自耕农缴纳的赋税差不多,所以《盐铁论》说:“假与税殊名,其实一也。”同时,官府佃农同朝廷之间的依附关系,比起民田的佃农来,相对地说,也比较松弛一些。但到了西汉后期和东汉时期,假税的税率逐渐加重,达到生产物价格的百分之五十①,同耕种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相同。

  汉初,文帝采纳晁错的建议,“募民徙塞下”,为汉代进行屯田之始。

  到了武帝以后,适应军事上的需要,在西北边郡进行大规模的屯田。屯田有民屯与军屯之分。民屯是迁徙内地贫民到边郡屯垦,如武帝元朔二年(公元前127 年),“募民徙朔方十万口”;“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冬,..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元鼎六年(公元前111 年),分武威、酒泉地置张掖、敦煌郡,徙民以实之”①。这些内地移民到达边郡后,由政府假与公田,贷与耕牛、种子及其他生产工具。开始屯垦时,由政府供给衣食,屯田民则向政府缴“假税”。这些在边郡租种官有土地从事屯垦的农民与封建国家之间存在的封建依附关系,同租种官田的农民,同是朝廷的佃农。军屯,在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 年),“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吏卒五、六万人”②。次年,“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③。后来又在天山南北进行屯田。从事军屯的,除戍卒外,还有刑徒同弛刑士(遇赦的刑徒)。他们每人垦田二十亩④,由官府供给种子和生产工具。耕者及其家属也由官府供给衣食住宅。每年向政府缴纳地租四斗,余粮由官府收购。屯田戍卒、刑徒、弛刑士在缴纳田租上虽与招募的屯田民相同,但是他们耕种屯田仅限于戍守和服刑期间,具有徭役劳动的性质,并非长期依附在官田上,因而他们的身份并未因从事屯垦而改变。

  在两汉时期的依附农民中,除官府佃农外,存在着大量的私家依附农民,而又以豪富及世家大族控制下的依附农民占多数。

  如前所述,从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剧烈,豪强势力的急剧发展,封建依附关系不断地加强,沦为“徒附”的依附农民越来越多。在豪富大地主的田庄里,有大量的“徒附”。此外,还有不少的奴婢。依附农民是豪富田庄的主要劳动人口,奴隶劳动居于辅助地位。

  在两汉时期封建依附关系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不仅依附农民的数目越来越多,而且他们的身份地位也日益低下。西汉末年,王莽在下令改制中曾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①① 《汉代的公田和假税》,见《西北大学学报》1980 年2 期。

  ① 《汉书·武帝纪》。

  ② 《汉书·匈奴传》。

  ③ 《汉书·食货志》。

  ④ 《汉书·赵充国传》:“田事出赋入二十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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