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后汉书·循吏·卫飒传》。
① 《史记·平准书》。
说,盐、铁的生产与销售都由官府进行,主持其事的机构,按颜师古所说为“主鬻、铸及出纳之外”的“作官府”②,主持的官吏,为各地的小铁官及“吏”。到了元封元年(公元前110 年),桑弘羊领大农,取代孔仅之后,鉴于过去“诸官各自相争”的情况,“乃请罢大农部官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输盐铁官”以经营盐铁③。又以酒的经营来说,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初榷酒酤”,其法系“县官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其所以谓之“榷”,是取“以木渡水”之意,意即“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④。也就是从酒的生产到销售,都由官府直接经营。再以其他产品的经营来说,则以均输之法处理之。所谓均输之法,始于元鼎二年(公元前115 年),据《史记·平准书》,其法是“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名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同书又曰:“桑弘羊为大农丞,筦诸会计事,稍稍置均输以通货。”《集解》引孟康曰:“谓诸当所输于官者,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更于他处卖之,输者既便,而官有利。”《盐铁论·本议》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以卜式的话来说:“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贩物求利。”师古注曰:“市列,谓列肆。”综上均输、平准之法,其中都包含“吏坐市列,贩物求利”的内容。不独出卖盐、铁是如此,出卖均输之物和买卖“天下委输”,都是如此。至于官府出铁器,或设店铺于成市,以吏主之,农民只得“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到达之后,“吏数不在,器难得”,多次落空①。有时官府“铁官卖器不售”,则采取摊派办法,“或赋与民”,即使是“坚 ”之器,也是一个价格,还“善恶无所择”②。因此,由官府统一价格和亲自出卖各种商品,虽然有控制物价,抑制富商大贾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积极作用,但也带来许多弊端。所以早在汉武帝时,朝廷中就出现了反对官府经营商业的主张,卜式等人就是代表。只因武帝坚持如此,未能废除。及武帝死,昭、宣二帝时期,论争进一步激烈。论争的结果虽未曾取销盐、铁官营的制度,酒的专卖却废除了。到王莽时,“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并“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甾、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师”,“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既控制物价,又经营商业贸易③,以致出现了“使中黄门王业领长安市卖,贱取于民,民甚患之”④的状况。不过,王莽的官经商业,仅仅是昙花一现,很快就被冲击得一干二净。东汉以后,包括盐、铁在内都取消了官营制度,纵民煮铸,官府置盐、铁的征税而已。故东汉时② 《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食货志》。
④ 《汉书·武帝纪》及注引应劭、韦昭语。
① 《盐铁论·水旱》。
② 《盐铁论·水旱》。
③ 《汉书·食货志》。
④ 《汉书·王莽传》。
的官营商业基本不复存在了。
第二节民营商业战国时期,秦国已有了民营商业。秦献公七年(公元前387 年),“初行为市”。①秦孝公时,都城咸阳已有市,故商鞅得以“立三丈木于国都市南门”以募能徙者②。《商君书·垦令》有“重关市之赋”的规定;《三辅黄图》载富平津西南二十五里处有“直市”;《华阳国志·蜀志》谓成“市张列肆”;《汉书·王莽传》言及秦“置奴婢之市”。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秦国存在专门从事商业贸易的固定市场。虽然这中间也包括官府经营的商业,但民营商业也是其组成部分。云梦秦简中,有专门的《关市律》,显然是关于管理关卡及市场交易等的法律,其中讲到“官府之吏”之从事商业者同“贾市居列者”同时并存,显然表明民营商业的存在。《司空律》也有“作务及贾而负债者”当其输作官府时“不得代”的规定,更是清楚地表明民营手工业者与民营商贾的存在。《法律问答》中称东方诸国入秦国贸易的商人为“客”、“邦客”或“旅人”,且明文规定珠玉等贵重商品不得“卖于客”;“客”必“请簿传于吏”才能进行贸易。这些“客”和“邦客”,无疑都是民营商贾。因此,秦国及秦皇朝时期,在官营手工业与商业之外,千真万确地存在着民营手工业与商业。尽管这时抑制民营商贾,甚至发展到给贾人另立户籍,和以贾人、有市籍者、父母及大父母有市籍戍边,仍没有从根本上取缔民营商业。
到了西汉,民营商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究其原因,一方面同上承战国以来商业发达的余绪有关;另一方面是“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①的统一局面与奖励政策的结果。加上汉初农业与手工业的恢复与发展,在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土特产各异的情况下,“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②就显得格外重要。于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③的商贾贸易之风大兴。大批农民,或出卖剩余产品,或脱离农业走向手工业与商业;战国和秦皇朝以来就存在的大商人,更是乘秦末战乱之机牟取暴利,以致顿时出现了“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逼得其所欲”④的局面。在商业发达的情况下,不仅“吴越之竹”,“隋、唐之材”,“江湖之鱼”,“菜、黄之鲐”⑤,“陇蜀之丹漆旄羽,荆、扬之皮革骨象,江南之枬梓竹箭,燕齐之鱼盐旃裘,兗豫之漆丝絺紵”⑥等成了可以出卖的商品;即便是产于不同地区的甚至穷乡僻壤的金、银、锡、铜、铁、丹沙、姜、桂、玳瑁、珠玑、马、牛、羊、骡、驴等等,也进入了商品的领域。以致当时的“通邑大都”,各种商品都形成了一个大致的比价,大约一千瓮酒、一千甔酱、牛羊豕皮各一千、谷一千锺、薪稿千车、船长千丈、木材一千根、竹子一万根、轺车一百乘、牛车一千辆、上漆木器一千件、铜器一千钧、素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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