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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26天前 | 49053 次浏览 | 分享到:

  ② 《史记·商君列传》。

  ① 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② 《盐铁论·本议》。

  ③ 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④ 《史记·货殖列传》。

  ⑤ 《盐铁论·通有》。

  ⑥ 《史记·货殖列传》。

  木铁器与巵茜各一千石、马二百匹、牛二百五十头、羊豕各一千只、奴婢一百人、筋角丹沙各一千斤、帛絮细布各一千钧、文采一千匹、榻布皮革各一千石、漆一千斗、蘖麹盐豉千荅、鲐鱼千斤、鲰千石、鲍千钧、枣粟三千石、狐貂裘千皮、羔羊裘千石、旃席千具、佗果菜千锺,其价值大体相等①。如果能拥有上述诸商品中任何一种的量,其富有程度就可以“比千乘之家”②。故司马迁明确指出:一个封君,食其封户之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亲出其中”,而一个“庶民农工商贾”之家,“率亦岁万息二千”,故“百万之家,则二十万”,其富与封君相等,故“命曰素封”。如果以商品的价值去估算,“陆地牧马二百蹄,千蹄角千,千足平、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放锺之田,若千亩巵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③。正因为任何土特产品都可以作为商品出卖而实现为私有财富,因此,在当时社会形成了一个普遍流行的概念:“用贫求富”之道,“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这就是所谓“末业”即经营手工业与商业,尤其是商业,“贫者之资也”④。从事商贾之业,成了致富的主要途径,正是发达的商业在人们头脑中所形成的观念。

  由于民营商业的发达,以致出现了两大类型的商贾:一是所谓“行商”

  即流动性商人,他们打破地区与地区之间界限,勾结官府,周流天下,如师史之“转谷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曹邴氏的“贳贷行贾遍郡国”;齐人刁间之“逐渔盐商贾之利”⑤便是例证。二是颜师古所说的区别于“行卖曰商”的“坐贩”,谓之“贾”,简称“坐贾”,即固定性的商人。这就是《史记·平准书》中所说的“坐市列肆,贩物求利”的贾人,他们大都在城市里设有固定的店肆,还有屯积货物的仓库,贱买贵卖,操纵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所谓“踕财役贫”,“废居居邑”,“买居邑,稽诸物”,使“封君皆低首仰给”;更有甚者,“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①。他们“大者积贮信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还“因其富源,交通五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②。其中尤以从事“冶铸煮盐”之业的商人更为猖獗,南阳孔氏、鲁人曹邴氏、齐人刁间、蜀人卓氏与程郑,即其代表人物。其他如宣曲任氏,乘秦汉初粮食缺乏之机,囤积粮食而致富;茂陵焦氏以“阴积贮炭苇诸下里物”而富“数千万”③;“翁伯以贩脂而倾县邑,张氏以卖酱而逾侈,质氏以洒削而鼎食,浊氏以胃脯而连骑,张里以马医而击锺”;至于其他以“力农畜工虞商贾”而致富者,“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不可胜数”④。秦汉商贾之业的发达,于此① 见《史记·货殖列传》。

  ② 见《史记·货殖列传》。

  ③ 见《史记·货殖列传》。

  ④ 见《史记·货殖列传》。

  ⑤ 见《史记·货殖列传》。

  ① 《史记·平准书》。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酷吏·田延年传》。

  ④ 均见《史记·货殖列传》及《汉书·货殖传》。

  可见其一斑!

  由于秦和汉初的这批大商人,多从战国时期蝉联而来,故多同奴隶主阶级关系密切,有的甚至本身就是大批奴隶拥有者,如蜀地的卓氏,就有“僮千人”。他们除了利用其雄厚的财富操纵物价,贿赂王侯之外,或如宣曲任氏之制造粮荒;或如关中“子钱家”之目睹七国之乱,不肯贷钱给官府而坐观成效;特别是“冶铸煮盐”的盐铁商人,“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之急”;更有甚者,还大放高利贷给贫苦农民,乘赋敛之时半价购买农民粮食,进而兼并农民土地,掠买农民人身为奴隶,使“黎民重困”,也妨碍新兴地主阶级扩大其私有土地。尤其令人惊心动魄者,他们利用财富,收拢民心,招集亡命,图谋不轨。如“豪强大家,得营山海之利,采矿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也,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①以致造成了“以资强暴,遂其贪心,众邪群众,私门成党”的状况,出现了“强御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奸形成”的局面②。因此,这时奴隶主商人的所作所为,已经超出了经济上单纯牟利的范围,对新兴封建制度构成了威胁。在这样的情况下,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与发展封建制度,有必要扶植与发展封建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于是一个旨在打击奴隶主商人,以废除奴隶制残余和确保封建制度巩固与发展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抑商政策便应运而生了。故早在商鞅变法之时,就把这类商贾视为害人的跳蚤。秦始皇时期,进而确立了贾人另立户籍的“市籍”制度,并不允许他们入仕,也不给予土地。滥入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的《魏户律》,就对“假门逆旅”和“赘婿后父”,作出了“勿令为户,勿予田宇。三世之后,欲仕仕之,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仍孙”等规定。这种“籍”,显然就是商贾等人的市籍。秦简中抄入《魏户律》,表明秦也用此律。证以《汉书·晁错传》所载错于汉文帝时追述秦始皇时的情况所说的“发吏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有市籍者”充“谪戍”等语,不仅表明至少在秦始皇时期已有“市籍制度,而且还有把贾人罚充戍边的作法。与此同时,秦灭六国后,还有原先居住在齐、鲁、梁、赵等地的大盐、铁商人卓氏、程郑、孔氏等,或迁之于巴蜀,或徙之于南阳,而且称他们为“迁虏”或“不轨之民”,①这又一次反映出这时一些盐铁大商人同秦政权处于对立状态。汉代继承了秦时打击有市籍商人的政策,汉初“天下初定”之时,刘邦立即“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后“孝惠、高后时”,即使在“弛商贾之律”的情况下,“市井之子孙”,仍然“不得仕官为吏”②。元、景之时,虽允许私营煮盐冶铸之业,而“有市籍者”,仍“不得官”③。及武帝之时,除有市籍的商贾不得为官外,又颁布了“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的法令④;紧接着又对贾人实行了“等商车”、“算缗钱”和谋取资财税等税制,甚至对已经拥有奴婢与田地者,还通过杨可告缗,加以没① 《盐铁论·复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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