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 均见刘熙《释名》。
①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② 《后汉书·公孙述传》。
③ 据王念孙疏正本。
第八章户籍制度户口版籍制度,是统治者控制社会人口的手段。有了它,就有了制定法令、征发徭役、课取赋税和分配权力的依据,更有了加强控制、防暴止乱和彼此监督以巩固统治的基础。因此,商鞅主张“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①。东汉人仲长统也说为政之道,必须“明版籍以相数阅,审什伍以相连持”②。三国时,魏人徐干的《中论·民数》讲得更明白,他认为官府掌握“民数”,目的在于“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以此之故,治秦汉史实有研究其户籍制度之必要。殷周户籍之制,已很渺茫。后世行之者,大都上承商鞅变法后之秦制。因而研究秦汉户籍制度,更有明历代户籍制度渊源的作用。
① 《商君书·境内》。
② 《后汉书·仲长统传》附《昌言·提益》。
第一节秦的户口版籍之制什伍连坐的户籍制度秦的户籍制度的开始创立,大约始于秦献公时期。《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献公)十年(公元前375 年)为户籍相伍。”所谓“相伍”,大约是按五家为“伍”的办法编制户口册,这表明“伍”是户口编制的最基层单位。“伍”之上是否有“什”,尚不得而知。但到了秦孝公时期,就确知“伍”之上还有“什”的组织,即每十家为一“什”。《史记·商君列传》云:“(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索隐》曰:刘氏云:“五家为保,十家相连也。”“收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正义》释“什伍”曰:“或为十保,或为五保。”同书又云:“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显然是连坐法的具体内容。因此,不论是五家为保还是十家为保,知秦孝公用商鞅变法之时,已确立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关于户口编制的“什伍”组织系统,借以实行互相监督的什伍连坐之制。
1975 年出土于湖北省云梦的秦简,给我们提供了商鞅变法后确已实行什伍连坐的户籍制度的新材料。秦简中的《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及《封诊式》)简文,多次提到“伍”及“伍人”,《秦律杂抄》中的《屯表律》中一次提到“什伍”,《法律答问》两次提到“即伍人谓也”的“四邻”。此外,法律还有“伍人相告”必须属实的规定;也有“什伍”组织必须对于回乡兵士弄虚作假者进行告发的规定,如果“什伍知弗告”者,“赀一甲,伍二甲”(见《屯表律》);还有对百姓傅籍时弄虚作假而“弗告者”,“伍人,户一盾”(见《傅律》)的律条。所有这些,无一不证明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确有按什、伍编制户口的制度,也有同伍、同什必须互相纠举连坐的法律,表明《史记》所载不诬。值得注意者,是秦律简文透露了较《史记》所载更为详细的情况。首先,以什伍连坐的法律而言,对同犯人同什的人的惩罚,要轻于同犯人同伍的人的惩罚。如《屯表律》关于逃避兵役者规定,“屯长、什伍知弗告,赀一甲,伍二甲”,意即与逃兵同什者弗告只罚出一甲,而与逃兵同伍的人弗告则要罚出二甲。可见同伍的连坐重于同什的连坐。其次,秦律告诉我们:每伍的头目叫做“老”,而且对头目的惩罚又重于一般“伍人”。这从《傅律》关于百姓傅籍时“敢为作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皆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的规定中清楚看出,因为在这里,“典、老”与“伍人”并举,且同犯一罪而惩罚轻重不同。又《法律答问》有某甲因遇盗而呼号,“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时,对于“四邻”,可以不追究,而对于“典、老”,虽然外出不在家,也在论处之列。可见对于“典、老”的惩罚,确重于“四邻”即同伍之人。其三,官吏享有不连坐的特权。《法律答问》云:“吏从事于官府,当坐伍人不当?不当。”意即当官吏在官府有事时,与他们同伍的人犯了罪,官吏不在连坐之列。其四,有爵位达到“大夫”一级者,不同一般平民同伍。《法律答问》云:“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意即为数不多的大夫爵获得者,不应当与其他人合编在一伍。所有这些内容,都为《史记》及其他关于秦的记载所无。据此,知什伍连坐制,仅仅是适应于秦国一般平民的户籍制度和法律规定。
什伍组织之上,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为“里”。“里”的头目叫什么名称,史书无载。《秦律》中有“典”与“老”并称。“老”既为伍之首,则“典”有可能是“什”之长,也有人认为是“里典者。”
用强制手段迫使一般平民建立一夫一妇的小家庭,是秦的户籍制度的又一特征。《史记·商君列传》云:孝公用商鞅变法时,制定了“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规定,这显然是为了取缔大家族制下的大家庭,鼓励小家庭的建立,以发展小农经济。
户籍的申报为了编制户籍,官府还制定了一整套申报户籍、迁移户籍和除去户籍的法律程序。前引《商君书·境内》所云“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就是关于人人必须登记户口,生则著籍和死则削籍的规定。人人必须在官府的户口册上登记户籍的制度在秦简中也有反映。《秦律杂抄》中有《傅律》的名称,所谓“傅”,《汉书·高帝纪》颜师古注曰:“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因此,所谓《傅律》,就是关于登记户口而准备服役的法律。据《傅律》内容有“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的规定;又有“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的条文。这表明百姓“傅籍”时,既有隐瞒人口的情形,又有以小报老和以壮报残的事实,而且要经过“占”即自报的手续。如果“傅籍”不是登记户口,也不是为了征发徭役,又何至于出现“匿敖童”和“占癃不审”等“敢为诈伪”的行为呢?又有什么“不当老”而“请老”的必要呢?因此,《傅律》确是关于登记户口以备服役的法科,而且登记时是由户主自报和经典、老审查的,如有不实,自报者与审查者都要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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