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籍”的规定,也见于秦简,而且是一种惩罚。《秦律杂抄》中的《游士律》规定:“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意即凡帮助秦人越出国境者,在户籍上除名,如果其人有“上造”以上爵,则罚为鬼薪,如果是有“公士”以下爵,则刑为城旦。可见这种“削籍”,与“死则削”不同,它是一种政治上的惩罚,即不承认其为一般自由民的身份,而另入刑徒名册。
居民要迁徙户口,必须向官府办理“更籍”手续,方为有效。秦简《法律答问》简文云:“甲徙居徙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意即甲要迁居,请求吏迁移户籍,吏推脱不办,致使甲受到耐罪或罚款处分,吏是要受到罚款二甲的惩罚的。由此可见,居民要迁居,必须向官府申报,经过批准,并办理迁移户籍的手续;如果不办“更籍”手续而擅自迁移者,要受到法律惩处。由此可以想见,所谓“更籍”,不仅是改变户籍的地址,而且意味着有迁移证明之类的东西。《秦律杂抄》的《游士律》中,有“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的规定。所谓“游士”,是指无固定住址的游食之士,“亡符”,即没有身分证明。流动人口尚且需要有身份证明,则迁移户籍自然必有证明。这种迁移户籍必办“更籍”手续和取得迁移证明的制度,反映出户籍是不许随便迁移的,这同《商君书·垦令》中所说的“令民无得擅徙”的规定是一致的。
在秦国及秦皇朝时期,并不是所有民户都允许单独立户的。一般说来,允许立户的对象必须具备如下的一些条件:第一,必须不是商人、开客店者及赘婿、后父,方可单独立户。秦简《为吏之道》简文尾末附有《魏户律》,其中明确规定:“假门逆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秦简中滥入《魏户律》的这一条文,表明商人、开客店者及赘婿、后父这些人,在魏国不能单独立户的情况,对秦国也同样适用。第二,立籍的对象必须是土地的拥有者或者是官府授田的对象。秦时存在名田制度,自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 年)实行“初租禾”制度后,就意味着私有土地在秦国的合法化。因此,这些土地的拥有者,就成了必须登记户口的对象,通过户口的登记,官府才有可能对他们实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和“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的政策①。另外,就是官府的授田对象。据秦简《田律》,秦确实行了“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的授田制度。根据授田多少,不论垦种与否,一律课以“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的租税,可见授田民都是受官府控制的课户。反之,象上面《魏户律》规定的“假门逆旅”与“赘婿、后父”,在“勿令为户”后,接着就是“勿予田宅”,即不给予土地。这就更反证授田民户是可以单独立户的。还有《商君书·徕民》讲到三晋的“宾萌”,是一些“上无通名,下无田宅”的人。他们的不向官府登记户口,同他们没有任何土地是联系在一起的。岂不进一步说明单独立户者必须是土地的拥有者和官府的授田对象吗?
户口册的内容秦时户口册的内容,史籍虽无正面记载,却可以从有关资料中寻觅其梗概。首先,户口册必须写明户主的姓名、籍贯、身份及其家内人口的情况。秦简《封诊式》简文的《有鞠》一目,讲到男子某受到审讯时,供称他是“士伍,居某里”;然后由审讯机关去查证其姓名、身份、籍贯是否属实,谓之“定名、事、里”。“名、事、里”在当时法律中成了一专门术语,可见它是户口登记时的必备项目。其二,户主及家内成员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必须在户口册中注明。秦简《秦律杂抄》中的《傅律》规定:百姓傅籍时,“匿敖童”、“占癃不审”、“不当老”而请老等等弄虚作假行为是不允许发生的,这显然表明百姓申报户口时有诈老、诈小和以健康人作残废人登记的情况存在。如果户籍中没有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又何来诈老、诈小和“占癃不审”呢?至于《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 年)“初令男子书年”,则更是明显的必须登记年龄大小的铁证。其三,必须在户籍中注明其祖宗三代的出身情况:前引《为吏之道》简文中滥入的《魏户律》,有“假门逆旅”及“赘婿、后父”,必待“三世之后,欲仕仕之”,否则是不许为官的。即使如此,“仍署其籍曰:故某闾赘婿、某叟之乃孙”。由此可见,“假门逆旅”与“赘婿、后父”,虽然不许他们同一般平民一样立户,却有特殊的户籍,而且其内容确有载明其祖宗三代出身情况一目。另外,另立市籍的商人,也得注明其本人为商人、父母为商人及大父母为商人等情况,应当也与赘婿之户籍相同。其四,家庭财产与类别,也可能要记入户口册。《封诊式》中的《封守》爰书,讲到有关官府查封被审讯者的家财① 《史记·商君列传》。
时,其中包括被审讯者的家室、妻、子、臣妾、衣服、器用和牲畜,还有一间堂屋,内间卧室,皆用瓦盖、木构齐备及门前桑树十棵等记录。《封守》爰书虽不等于户口册,但没收犯人家财时,必以户口册为依据。那么家内财产的多少与类例,也应是户口册的登记内容。《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一年(公元前216 年)条,有“使黔首自实田”的规定,可能也与户口册的登记内容有关。其五,也可能有户内成员的身高记录。如《封诊式》的《封守》爰书,讲到没收被审讯者的家财时,还有“子小男某高六尺五寸”的话;《仓律》讲到隶臣妾时,也有“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的规定,都反映户籍有身高记录。综而言之,秦的户籍登记,约有户主姓名、身份、年龄、籍贯、身体特征、祖宗三代出身情况及家内人员与财产类别等项内容,也可能有身高的记录。所有这些内容,都是为了对民户加强控制和便于征发兵役、徭役及课取赋税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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