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铁税之外,还有“海租”(又叫“海税”)及其山泽之税。宣帝五凤中(公元前57 年—前54 年),大司农耿寿昌建议“增海租三倍,天子从其计”②。可见在此之前早已有“海租”的征收,宣帝时只是增加其税率而已。《汉书·平帝纪》载元始元年(公元1 年)六月,诏:“置少府海丞、果丞各一人。”颜师古注曰:“海丞,主收海租;果丞,掌诸果实也。”同书《王莽传》云:始建国二年(公元10 年)下令:“诸采取名山大泽众物者,税之”,这中间包括有许多名目的山泽之税。据《汉书·食货志》所载,王莽时的山海池泽之税,包括“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其征收办法及税率是:“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这虽是一个特殊时期的山海池泽之税,而且地皇三年(公元22 年),又不得不下令:“其且开天下池泽之防,诸能采取山泽之物而顺月令者,其恣听之,勿令出税”③,但东汉时期仍然课税如故。如和帝永元五年(公元① 《汉书·武帝纪》。
② 《汉书·昭帝纪》。
③ 《汉书·翟方进传》。
④ 《盐铁论·复古》。
⑤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⑥ 《史记·平准书》。
① 《后汉书·和帝纪》。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王莽传》。
93 年)二月,允许以京师离宫果园、上林、广成囿等“悉以假贫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税”;同年九月,又规定“官有陂地,令得采取,勿收假税二岁”;永元九年(公元97 年)又诏凡“山林饶利、陂池渔采,以赡元元,勿收假税”;永元十一年(公元99 年),又命凡受灾害郡国居民,“令得渔采山林池泽,不收假税”;永元十二年(公元100 年),“赐下贫、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及郡国流民,听入陂池渔采,以助蔬食”;永元十五年(公元103 年),又“诏令百姓鳏、寡渔采陂池,勿收假税二岁”①。(关于这里的“假税”,有人认为不是租佃者缴纳的地租型“假税”,而是渔采型“假税”。其实是两种情况:已假与富民的山林川泽,则收假税;未假者,则收渔采税,亦可通。)所有这些不收渔采之税和“勿收假税”,都是一种优待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凡不属于这种情况者,可见都在课取其渔采税及“假税”之列。因此之故,官府设置了专门的官吏以征收各种山海池泽之税,正如《续汉书·百官志》所云:“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① 均见《后汉书·和帝纪》。
第三节秦汉时期有关赋税制度的特殊规定上述各种税目及税率,都是秦汉时期对一般民户征收的赋税。至于对边远少数民族和其他特殊户口,则实行比较特殊的赋税制度。
对边远少数民族实行的赋税制度早在秦国惠王“并巴中”以后,对廪君蛮就实行了不同于秦国其他地区的赋税制度。官府规定:“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文,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镞”。到了汉代,依然按照秦的办法,所谓“汉兴,南郡太守靳强,请一依秦时故事”即其证①。由上可知秦和西汉,对巴郡南郡地区的廪君蛮,分“君长”与“民户”两种对象课税,二者均合田租与口钱、算赋于一体,“君长”以铜钱、“民户”的实物纳税,既简化了赋税制度,征收物又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实况。
同是少数民族,又有不同的赋税征收办法。以板楯蛮为例,秦昭王时由于此少数民族射杀为害于巴汉地区的白虎,于是昭王“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②,即每户免去一顷田地的田租,免去十人的算赋。到了汉代,由于这些夷人曾“从高祖定乱有功,高祖因复之,专以射虎为事,户岁出賨钱,口四十”而已③。《后汉书·南蛮传》则谓:“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祖赋,余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对板楯蛮的征税办法,显然不同于廪君蛮。
又如对武陵蛮的课税,也有其特殊性。”秦昭王使白起伐楚,略取蛮夷,始置黔中郡。汉兴,改为武陵,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賨布。”①这种按大,小口征收賨布的作法,又有别于按户征收的制度。
此外,对西南夷、羌人及岭南的少数民族,大都采取不同于一般汉族民户的赋税制度。以西南地区的哀牢人而言,自东汉建武年间内附,“自是岁来朝贡”而已,别无赋税。到明帝永平十二年(公元69 年),以其地置永昌郡,太守郑纯“与哀牢夷人约:邑豪岁输布贯,头衣二领,盐一斛,以为常赋”②。总之,对于西南诸夷,汉代统治者只不过取“其賨,幏、火毳、驯禽、封兽之赋”而已③。以岭南地区的少数民族而言,西汉于此地初置十七郡之时,均“无赋税”,其地方统治机构的经常经费,也由临近的南阳、汉中以南郡县比照本郡县供给“其郡吏卒奉食、币物、传车、马被具”等;至于军事经费,则全仰给于中央大司农④。即使到东汉时期,处于湘粤边境的属于桂阳郡的含洭、浈阳、曲江等县,仍然“不出田租”⑤。
由于秦汉统治者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特殊的赋税制度,或者不征租① 《后汉书·南蛮传·巴郡南郡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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