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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79天前 | 28648 次浏览 | 分享到:

  郡国煮盐、采矿、冶铁及制作器物之役郡国煮盐、采矿、冶铁及制作器物之役,也多以更卒充之。《续汉书·百官志》载“其郡有盐、铁、工、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均给本吏。”本注曰:“所在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置吏随事,不具县员。”这就是说,凡有盐、铁、工、都水官的郡国县道,都按需要由有郡国县道差遣“吏”与“更卒”给役。东汉之制,实本于西汉。故《盐铁论·水旱》有“卒、徒作不中呈”及“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公事”等记载;同书《复古》也有“卒、徒衣食县官,作铸铁器,给用甚众”的情况。《汉书·贡禹传》也说:“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这些记载,都说明西汉时官府多征发更卒同服役“吏”及刑徒一道,从事铸钱、采矿、冶铁及铸作各种器物的劳役。

  屯戍之卒也服劳役此外,服兵役的材官、骑士及担任屯戍任务的兵士,除有受训郡国、屯⑤ 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汉书·严安传》。

  ② 《汉书·昭帝纪》注。

  ③ 《汉书·惠帝纪》。

  ④ 《汉书·匈奴传》。

  ⑤ 《汉书·西域传》。

  ⑥ 《汉书·陈汤传》。

  ⑦ 《汉书·循吏·黄霸传》。

  ⑧ 《汉书·食货志》。

  ⑨ 《三辅黄图·序》。

  卫京师、官府和戍守边疆等军事性任务外,也得服劳役。秦简《戍律》规定:“戍者城及补城,令嬯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这说明戍边之卒,也有筑城及修补旧城之役;筑城、补城之役完成后,还有把城池要害处增高加固之役。在京师屯卫者,得给王侯贵戚服杂役。由于这种情况甚多,而且每次役人不少,故景帝特作出规定:凡诸侯王之“薨葬,国得发民挽丧,穿复土治坟,无过三百人,毕事”①。实际上,这种规定并不起作用,故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 年)六月诏称:卫士“远离父母妻子,劳于非业之中,卫于不居之宫”,故有“其罢甘泉、建章宫卫,令就农”的措施②。据居延等地出土汉简所载,屯戍之卒除担任警戒、战斗任务外,还有耕田、修路、制土坯、割茭草、运输货物、修理渠道和传递文书等劳役,有的甚至直称之为“河渠卒”、“守穀卒”和“田卒”,兵士之从事生产性劳役者斑斑可考。

  ① 《汉书·景帝纪》。

  ② 《汉书·元帝纪》。

  第五节徭役的豁免从表面看,秦汉的徭役与兵役在征发对象方面都具有普遍性与无差别性。如“更役”是凡成年男子每人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又如戍边,是“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之役,“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的③,故盖宽饶之子“常步行自戍北边”④,被誉为美谈。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特别是通过徭役的豁免制度,使皇族、官吏、富人、地主都排除在服役对象之外,全部徭役与兵役实际上都落在劳动人民头上。这从秦汉时期免役的条件与对象的事实看,可明其徭役剥削的实质。

  秦汉时期免除徭役的条件,处在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其表现形式也五花八门。但总的说来,不外“赐复”、“买赐”、“爵复”等三个类型。

  第一类型:“赐复”

  第一类型的免役特权,来源于官府的赏赐,简称为“赐复”。它可分为下列六种情况。

  (甲)给勤于耕织而纳粟帛多者赐复:早在商鞅变法时,秦国就规定:“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①所谓“复其身”,即免除一人的徭役,其条件是:“大小僇力本业耕织”和“致粟帛多”。单讲前者,免役对象应包括农民在内,但结合后者,就只可能是私有土地较多的新兴地主阶级分子。

  到汉代,这一免役条件发展成了如下二种情况:一是“为三老”者。如汉二年(前205 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②按照乡三老及县三老的条件而言,显然是农村中的地主分子。二是“孝弟力田”者,惠帝四年(公元前191 年)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③武帝元朔元年(前128 年)冬十一月诏“朕..旅耆老,复孝敬。”④这种“孝弟力田者”,也是农村地主无疑。

  (乙)给“高年”者的赐复:秦时还未见以高年免役的情况,到了汉代尊重老人的风气盛行起来了。

  贾山说:文帝“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颜师古注曰:“一子不事,蠲其赋、役也;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①到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 年)春二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注引张晏曰:“复甲卒,不预革车之赋也。”同年四月,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身率妻妾遂其供养之事。”③ 《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语。

  ④ 《汉书·盖宽饶传》。

  ① 《史记·商君列传》。

  ② 《汉书·高帝纪》。

  ③ 《汉书·惠帝纪》。

  ④ 《汉书·武帝纪》。

  ① 《汉书·贾山传》。

  颜师古注曰:“若者,豫及之辞也。有子即复其子,无子即复其孙也。”②1981年9 月,在武威出土的汉简中,有“王杖诏书令”木牍二十六枚,为成帝元延三年(公元前10 年)时之物,其中讲到“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③(丙)给援军、“从军”有功者赐复:早在汉二年(公元前205 年)二月,“赐民爵,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失中卒从事者,复家一岁。”④颜师古注“复勿租税二岁”语曰:“复者,除其赋、役也。”这次免役的对象,大多数是农民,但地区仅限于蜀汉与关中,时间分别为二年与一年。到了汉五年(公元前202 年)五月,兵皆罢归家。诏:“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军吏卒..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颜师古注曰:“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⑤这里的七大夫以下者,多系一般农户;诸侯子及有高爵者,都是贵族家属及官吏。故这次免役范围虽较广,其中农户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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