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临安府城内基本上不设相当于县级的都厢,由临安府直接管辖的“在城八厢”,由吏部派大、小使臣(八、九品武官)担任基层厢(相当于今日城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厢官,“分治烟火贼盗公事”①,类似今日不设区的市。
城乡分治北宋景德四年(1007)以前,各府、州城内与城外的镇市、乡村,都由府、州治所在地的“附郭县”管辖。这年,开封府城内首先改由开封府管辖城内,城外则仍由附郭县开封、浚仪两县管辖。
大中祥符元年(1008)十二月,“置京新城外八厢,真宗以都门之外居民颇多,旧例惟赤县尉主其事,至是特置厢吏,命京府统之”。不久又增为九厢共十四坊②,多数厢仅只一坊。可能是因新城的城门、城墙阻隔的不便,由开封府直接统治只是试行而未能继续执行。尹洙《题祥符县尉厅壁》记载,东京开封府附郭两县之一的祥符“县治都门外,所部多贵臣家”,而且指出“前世赤县治京师,不以城内外为限制,..今京城中禁军大将领兵徼巡,衢市之民不复知有赤县,此乃因循仪制,岂前世法哉”③。说明开封城外仍是赤县的县尉主其事。熙宁四年(1071)时,王瓘《北道刊误志》也只将新、旧城内八厢一百二十坊列为开封府直接统治,而将新城外的九厢十五坊分别隶属于开封、祥符两县,说明北宋开封的城乡分治是以城墙为界,这大体上是宋代城乡分治的基本形式。南宋首都临安府则将城外的近郊分设城南、城北、城东、城西四个都厢,由临安府直接统治,城乡分治的范围扩大到近郊,远郊才归属钱塘、仁和两个附郭县,这在宋代只是少数城市的统治形式。州、府城的城乡分治在北宋时已普遍推行,北宋末李元弼《作邑自箴·劝谕民庶榜》明确指出:“应原州城下居住人户,不得诣县中陈状”,“此一项唯倚郭县可用”。元至顺《镇江志》卷2:“古无录事司,城内亦隶丹徒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0,熙宁三年五月庚戌;卷217,十一月丙午。② 乾道《临安志》卷2《城南北两厢》。
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5,绍兴二十六年十月乙卯;卷177,二十七年六月戊戌。② 淳祐《临安志》卷7《坊巷》。
③ 乾道《临安志》卷2《在城八厢》。
县,宋分为左右厢官以任郡事”。明嘉靖《建宁府志》卷10:“宋分郡城中为四厢,隶本府;郡城外为四乡十二里,隶本县(建安)”,都反映了宋代城乡分治的情况。
县、镇的城乡分治,县城内及镇内的坊巷,由县、镇统辖,县城外及镇辖区内的乡村,则由乡统辖。
城、镇户籍制“坊郭户”
与城乡分治相适应的是城镇户籍制度“坊郭户”的创建,天禧三年(1019)十二月,宋朝廷派员与河南知府“同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①,是宋代坊郭户的最早记载之一。欧阳修在庆历四年(1044)时说:“往时因为臣僚起请,将天下州县城郭人户分为十等科差”②。说明宋代坊郭户籍已全面建立。县下的镇内居民,也列入坊郭户籍。
城镇坊郭户以有无常产划分为主户和客户,主户以常产(房屋及财产)
多少划分为十等以承担赋税及科配,但不少地方常将客户(浮客)也划分在十等户内,各地户等划分的财产标准不一,通常富裕州县以九、十等户为下户,而贫困州县则以八、九、十等户为下户,也有将七等户列为下户,下户可以免除科配,城镇坊郭户的负担一般比乡村户重。
治安新制度由于城市“坊市”制度的破坏,原先以坊市为单位的治安制度已失其作用,为了适应新的城市发展形势,自五代由禁军负责京城治安,演变至宋初在城内设置“巡铺”,也称为“军铺”,这是按一定距离设置的治安巡警所,由禁军马、步军军士充任铺兵,每铺有铺兵数人,负责夜间巡警与收领公事。熙宁元年(1068)对巡铺的设置进行调整,并裁撤巡铺86 铺、兵士546 人。到北宋末,每三百步设巡铺一所,每铺兵士5 人。各厢设巡检,新旧城内各设都巡检,旧城内由侍卫马军司、新城内由侍卫步军司负责治安。其他州、府,每厢亦设巡检负责治安。
南宋首都临安府城,建都前原分左、右两厢,各设巡检,绍兴二年(1132)增为四厢,并仿照开封设巡铺,共设120 铺,每铺军兵6 人。绍兴二十二年时增为150 铺,乾道三年(1167)时临安府城内外共设232 铺,每铺军兵4人、押铺1 人。由于临安城内基本不设都厢(区),治安系统则以左、右厢各设都巡检,城外东南西北四厢亦各设都巡检,由三衙(殿前、马军、步军① 《宋会要辑稿》兵3 之l,方域1 之12、13。
② 《河南先生集》卷4。周宝珠《宋代东京开封府》(《河南师大学报》增刊,1984 年)第一章第二节“巡捕”:引用同一史料称:“在真宗以前,东京城内由禁军大将领兵巡逻‘衢市之民’。..咸平五年以后,巡捕任务委开封府左右军巡执行。”此说欠妥。按尹洙生于咸平四年,天圣二年进士,历任地方官,景祐元年九月至三年五月在京任馆阁校勘,后被贬为地方官,死于庆历七年。尹洙称:“今京城中禁军大将领兵徼巡”,即是指仁宗时,并非专指“在真宗以前”。又“咸平五年以后,巡捕任务委开封府左右军巡执行”,不知何据。按:“开封府左右军巡”,即是开封府的属官(八品)左右军巡使各一人,沿后唐旧制设置,“掌京城内风火盗贼及推鞫之事”,与禁军之巡捕盗贼是两回事(参见孙逢吉《职官分纪》卷38)。司)与临安府共同负责治安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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