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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16天前 | 540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巡铺与巡检、都巡检治安体系的建立,适应了宋代开放式城市新形势的需要。

  消防新制度坊市制的破坏,也使原先以坊或市为单位的消防体系失去作用,形成以治安系统专设的“探火军人”、厢巡检、都巡检负责,行政系统的开封府左、右军巡使及厢吏“所由”等协办的新体系。到北宋晚年,据《东京梦华录·防火》记载:“于高处砖砌望火楼上有人卓望,下有官屋数间,屯驻军兵百余人,及有救火家事,谓如大小桶、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叉、大索、铁猫儿之类。每遇有遗火去处,则有马军奔报。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级扑灭,不劳百姓。”这是世界城市史上最早的专业消防队。南宋前期,首都临安府没有专业的消防组织,而是由治安系统的巡铺,左右厢都巡检及行政系统的厢官、府官共同率军兵灭火,这大体上也是当时及此前各州、府城的消防措施。

  南宋中叶,临安开始设置专业消防队“隅”,也称“火隅”。最初在城内设东、西、南、北四隅,随即增上、中、下三隅,这是嘉定四年(1211)时的七隅;十四年,又增府隅;绍定四年(1231)增新隅,淳祐四年(1244)增新南隅、新北隅;九年,又增新上隅,共十二隅,各隅都有兵士百人,相当于近代城市的消防中队,负责本地区的消防任务;又有“潜火”七队,“水军队”、“搭材队”、“亲兵队”,以及“帐前四队”,共近900 人,由临安府直接掌握,相当于消防总队,负责全城的消防任务。城外也没有多处“火隅”,因辖区较大,每隅所辖隅兵300 至500 人,以后城内外又增设“火隅”多处。许多“火隅”设有“望楼”,日夜派人守望,发现火情,白天以旗、夜晚以灯的数量多少表示地区远近,并指示方向,火情在本隅辖区内要立即率隅兵扑救,邻隅发生火情则聚集隅兵等待临安府调遣②。南宋中期以后临安的消防组织与措施,是当时世界上所有城市中最完善的,已与近代城市的消防组织相类似。

  城市统治的新制度“隅坊(界、巷)制”

  南宋中期以后,各州、府城相继设置消防机构“火隅”。南宋晚期,不少城市的“隅”,逐渐兼有治安、行政职能,实际上是以隅代替厢统辖坊巷,城市统治由厢坊制转变为“隅坊制”的新制度①。

  元至顺《镇江志》卷2 称:“坊隅之设,所以分城市之居民,成井邑之定制。”又称:“古无录事司,城内亦隶丹徒县,宋分为左右厢官以任郡事,旧志弗载,其详不可得闻。中为七隅,归附后(元初)亦颇仍旧。”“归附之初,每隅设坊官、坊司,皆老胥旧吏为之”。大体上反映了南宋后期开始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12 之2、3。

  ② 《欧阳文忠公文集》卷116《乞免浮客及下等人户差科札子》。

  ① 宋代首都开封、临安的治安和消防制度,见《宋会要辑稿》兵3 之1 至12;《东京梦华录》卷3;《梦粱录》卷10。参见陈振:《十一世纪前后的开封》。

  的城市制度上的变化。多数城市实行隅坊制是在宋元之际或元初,如至元十三年(宋德祐二年,1276)元军占领临安府,次年即改城内九厢为四隅录事司。清光绪《兰溪县志》卷1 引康熙《兰溪县志》称:“城中之地分为四隅,而隅各有坊”,说明隅统坊(巷)的城市制度为后代所沿袭。

  坊在北宋时为街区名,统有数条街巷,到南宋初,许多城市的坊与巷实际是一地两名。南宋嘉泰《吴兴志》卷2 载:“旧图经统记坊十有六”,“坊名乡地久废,官司乡贯止以界称,今为界十七,分属四厢,南门界、崇节界、飞英界、报恩界[..以上四界左一厢管]..。”说明这里的“坊”、“界”大体相当,是街区名,而嘉定十六年(1223)新定的五十多个坊名,实际已是街巷俗名的改称。这里记载的“坊”先后含义不同,反映了宋代城市制度变化的一个侧面。

  第三节五代、宋的镇、市五代、宋初的小军事要地“镇”

  唐代的镇设于较次的军事要地,是小的军事据点,设镇将、镇副,为六、七品武官,统有500 名以下的镇兵驻守。镇的数量不多,设置也不平衡,主要设于边远地区,如嘉州(今四川乐山)有22 镇之多,而极大多数内地州、府却没有一镇,社会经济发达的太湖地区十余州、府,仅昇州设石头镇。唐末五代,内地设镇稍多,大多已具有地方政权性质。

  五代时,镇受州管辖,相当或略低于县,镇长官称镇将或镇使,南唐称知镇事。镇官的官品高低不一,许多镇官的官品高于县令。后梁开平四年(910)诏:“天下诸州镇使,官秩无高下,在县令之下”,镇的地位因而下降。镇在边远地区主要是作为一级政权,如后唐清泰三年(936)六月,秦州(今甘肃天水)奏:“成州元管同谷县,余并是镇,便系征科。今欲取成州西南近便镇,分并入同谷县;其东界四镇,别创一县者。”“州东界有胜仙、泥阳、金沙、栗亭四镇”,“欲并其四镇于栗亭县,其征科委县,捕盗委镇司,从之”。这些镇原是准县级政权,直属成州,现在创设一县,管理民政,而镇司仍保留,只负责治安。由于镇司任务的减少,官吏也相应减少。后汉乾祐三年(950)七月敕:“应诸道州府镇务,只补镇符一员、都虞候一员,余并除废。”①北宋建隆三年(962)复设县尉,诏称:“宜令诸道州府,今后应乡闾盗贼斗讼公事,仍旧却属县司,委令、尉勾当。..其镇将、都虞候只许依旧勾当镇郭下烟火盗贼争竞公事”②,进一步将镇将的治安权限于“镇郭”之内。太平兴国二年(977),宋廷又从藩镇手中收回镇将的任命权,而且主要是以吏任镇将,又降低了镇将的地位。但是,镇将侵犯县令、尉职权的事仍不断发生。以致景德二年(1005)还下诏:“益、梓、利、夔路内镇将,不得捕乡村盗贼及受词讼。”①乡村经济中心“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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