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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02天前 | 520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宋商人与辽、西夏的商人,南宋商人与金朝的商人进行贸易,只能在官府设置的榷场进行,征收商税。宋、金榷场贸易,还征收千分之五的榷场交易税,南宋对金急需的货物加征出口税、边境税,如茶每引原价二十二、三贯,茶商贩往临近金朝的楚州(今江苏淮安)、盱眙军(今盱眙),“各贴纳番引钱十贯五百文”,属边境商税;如前往淮北金朝地区,“每引更贴纳钱十贯五百文,盱眙军(榷场)每引(还)收回货税钱二贯”,前者系出口商税;后者却是当地增收(不管是否购货回宋),后被免去①。税率高达80—100%。

  宋代的杂税与经、总制钱① 《宋史》卷186《食货志》下八《商税》。

  ① 《五代会要》卷27《泉货》。

  ① 《庆元条法事类》卷36《商税》;《宋史·食货志·商税》。

  宋代的杂税名目之多,有如牛毛,朱熹说的“古者刻剥之法,本朝俱备”②,还不足以概括,杂税中有许多是宋代所新创。杂税在宋代财政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南宋官员说,“即今财用赋入之利,莫大[于]杂税、茶、盐出纳之间”③。杂税中的很大一部分,已列在北宋末、南宋初相继创设的经制钱、总制钱内,包括茶、盐的许多附加税。“经制、折帛钱为诸州之害,板帐、月桩为诸县之害”①。

  北宋宣和三年(1121),陈遘经制东南七路财用,设经制使司于杭州,除移用诸路经费外,陆续增收杂税,总名为经制钱,后又推行京东、京西、河北诸路,靖康元年(1126)废。南宋建炎三年(1129),又征经制钱,所收杂税有:权添酒钱、量添卖糟钱、人户典卖田宅增添牙税、官员等请俸头子钱并楼店务增添三分房钱,合称五色经制钱,北宋时征收的,还有牛畜等契息钱等多种。南宋又新增杂税,如“增添三分白地钱”等,而且在原税目内不断增收,如“添酒钱”每升酒原只收九文钱,现在提刑司、转运司、发运司、提举司、学事司及无额上供钱等都分别加收自一文至十文不等,为原数的数倍,改称“诸色添酒钱”。

  南宋绍兴五年(1135),孟庾提领总制司,创总制钱,除一部分系移用其他财政专款外,全是杂税,如勘合米墨钱、省司头子钱、常平司头子钱、二税畸零剩数折纳钱、投税印契税钱、(买卖田宅)得产人勘合钱、增添七分商税钱、茶盐司袋息等钱等数十种,许多是新创的杂税。

  南宋绍兴三年(1133)四月,开始“计月桩办大军钱物”②,称为月桩钱,原是调拨其他经费,后因有定额而又无从调拨,各县遂“作法以取诸民”,江南、荆湖诸路为害尤重。“其间名色,类多违法”,“举其大者,则有曰曲(酿酒用)引钱,曰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贴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③。

  南宋初年,朝廷借印板帐而征收的无名杂税,也称“印板帐钱”,主要行于两浙、福建路,各县有定额,于是“非法妄取”。如交纳田赋时,多收“耗剩”粮的数量;交纳钱、帛时,多收“糜费”的钱、帛数;被偷抢的财物,不归还失主而归板帐钱等,“其他如罚酒、科醋、卖纸、税酱、下拳钱之类,殆不可以遍举,亦不能遍知”①。

  此外,宋代重要的杂税还有二税盐钱、蚕盐钱、丁绢、丁盐钱、僧道免丁钱、秤提钱、市例钱、折估钱、折布钱、布估钱、畸零绢估钱,等等,真是“不可以遍举,亦不能遍知”。

  ② 《宋会要辑稿》职官44 之2、6。

  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31 之16。

  ① 《朱子语类》卷110。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64 之89。

  ③ 叶適:《水心文集》卷4《实谋》。

  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6,绍兴三年六月乙巳。

  第三节五代、宋的役法五代役法五代徭役可分为三类,即夫役、职役和官户役,大多数是继承唐末的役法,也有部分为五代所创设。

  夫役也称力役,主要从事修筑城池、官廨,治理河道,维修堤堰、驿路,为军队运送军需物资,等等,普通夫役由民户服役,重大夫役如治河、修城等,则随时征集民户,事毕遣散。如显德四年(957),“诏发近县丁夫城镇淮军(时置于涡口,今安徽怀远东)”;六年,“发徐、宿、宋、单等州丁夫数万浚汴河”②。至于经常性的修缮城池、官舍,维修河堤、道路等,更是不计其数。夫役涉及面广,征役无节制,劳动强度大,服役者主要是中下民户,在三种徭役中最为繁重。

  职役,也称吏役,轮差民户担任州县吏职,下至州县役使的杂职、乡村的壮丁等。如后汉隐帝时,“于诸州、府百姓内差散从、亲事官”,其中散从官“大府五百人、上州三百人、下州二百人,敕本处团集管系,立节级检校教习,以警备州城”③。亲事官、散从官属州役,由民户轮差。

  显德五年,后周进行“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①,每三年进行一次。这是轮差乡村大户担任耆长的职役,属乡役。

  五代职役见于记载的不多,宋初继承五代的职役,有衙前、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弓手、壮丁、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县押司、录事以下,州孔目官以下的吏职,各种杂职和虞候、拣子等。

  官户役,是由专门的民户负担官府特殊需要的徭役,常被称为官课户等,而其他服夫役、职役的民户则被称为“散户”。所以,本书称之为“官户役”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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