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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下)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41天前 | 5291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此终身不知所思。言发于心,而冲余口,吐之则逆人,茹之则逆余。以为宁逆人也,故卒吐之。

  可以看出,苏轼为文,是以一吐为快的。因此,文章也就写得明快、真实。这样的话,苏轼说过不止一次。苏轼为人如此,也同欧阳修有些相似。当然这样的个性,一生之中,也是有变化的。当他阅世渐深之时,又曾说过自己早年为文,“诵说古今,考论是非”,“妄论利害,谗说得失”,乃是“制科人习气”,譬如“候虫时鸟”,只是“自鸣自已”,不足“为损益”②。又说:“少时好议论古人,既老,涉世更变,往往悔其言之过。”③凡此,都是有激而言,有为而发;但也确是有悟之言。

  诗词成就苏轼在文学上的成就,散文为最突出,但他的诗、词也都有极高的成就。以诗而言,苏诗不仅具有宋诗长于理趣的特点,而且具有他个人独特的品格。写于不同时期的作品,都能突现其人的真情实感。例如《和子由渑池怀旧》云:人生到处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鸿飞哪复计东西。老僧已死成新塔,坏壁无由见旧题。往日崎岖还记否,路长人困蹇驴嘶。

  此诗作于嘉祐六年(1061),苏轼时为凤翔签判,其弟子由曾寄他《怀渑池寄子瞻兄》一诗,故有此作。苏轼与弟二人友于情深,对于人生聚散无常,感触亦深。诗中有达语,亦有情语。

  又如《饮湖上,初晴后雨》二首之二:水光潋滟睛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这是熙宁四年(1071)为杭州通判时所作。当时新法初行,苏轼不合时宜,转任外职。随物自适,顺口成吟。虽有友人规以“北客若来休问事,西湖虽好莫吟诗”之语,但西湖所作仍然不少,此诗尤为绝调。王文诰称此诗“前无古人,后无来者”①,并不为过。

  又如《正月二十日,与潘郭二生出郭寻春,忽记去年是日同至女王城作诗,乃和前韵》云:东风未肯入东门,走马还寻去岁村。人似秋鸿来有信,事如春梦了无痕。江城白酒三杯酽,野老苍颜一笑温。已约年年为此会,故人不用赋《招魂》。

  此诗作于元丰五年(1082),苏轼贬在黄州。身在贬所,苦中作乐。“人似秋鸿”,“事如春梦”,“白酒三杯”,“苍颜一笑”,这些词语,道出了自己贬居生活中特有的情调,非他人所能道。

  又如《题西林壁》云: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此诗为元丰七年(1084)由黄州改迁汝州,途经高安,因游庐山所作。《东坡志林》亦有记载。自谓“仆庐山诗尽于此矣”,当是有得之言。苏轼经过黄州之贬,阅世渐深,看山也渐识其真。论者或谓诗中蕴有哲理,其实在作者自己,仍是直抒感受,并非有意于推理的。

  ② 苏轼:《东坡集》卷29《答李端叔书》。

  ③ 苏轼:《东坡后集》卷14《答王庠书》。

  ① 《苏文忠公诗编注集成》。

  又如《六月二十日夜渡海》云:参横斗转欲三更,苦雨终风也解睛。云散月明谁点缀,天容海色本澄清。空余鲁叟乘桴意,粗识轩辕奏乐声。九死南荒吾不恨,兹游奇绝冠平生。

  自从哲宗绍圣以来,蔡京、章惇等新党执政,贬窜元祐党人。苏轼又遭再贬。最后贬到海南,直到元符三年(1100),始遇赦而还。此诗即作于赦还的途中。从“苦雨终风”到“云散月明”已经度过了多少岁月。“九死南荒”,而竟生还,轼虽达人,也不能不发浩叹。

  苏轼之词,尤有特色,为世传诵者亦多。有些作品,也更体现性格。

  例如《水调歌头》(“丙辰中秋,欢饮达旦,大醉,作此篇兼怀子由”)和《念奴娇·赤壁怀古》二首,都是古今传诵的名篇。其豪情逸兴,并世罕有其匹,可不列举。在这样的名篇之外,有些作品,特色也是很突出的。这里且以《定风波》为例:莫听穿林打叶声,何妨吟啸且徐行。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料峭春风吹酒醒,微冷,山头斜照</PGN1591.TXT/PGN>却相迎。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此词作于元丰五年(1082)三月七日,苏轼时在黄州。有小序云:“三月七日,沙湖道中遇雨,雨具先去,同行皆狼狈,余独不觉。已而遂晴,故作此。”这是一首十分潇洒的词。不管风里雨里,而能行若无事,苟非脱屣世事,很难放达若此。“一蓑烟雨任平生”,“也无风雨也无晴”,是兴到之言,也是有悟之言。

  第三节苏辙颍滨遗老苏辙(1039—1112),字子由,一字同叔,晚年号颍滨遗老,眉州眉山(今属四川)人。苏洵子,苏轼弟。嘉祐初,随父兄到京师,与兄同登进士第。嘉祐六年(1061),应制举,“极言得失,而于禁廷之事,尤为切至”①。考官胡宿以为“不逊”,请黜之,竟被置之“下等”。授商州军事推官。这时正值苏洵被命修礼书,而苏轼出签凤翔判官,苏辙乃请求养亲京师。

  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苏辙与轼丁父忧后复至京师。次年,上书论事。时王安石执政,出青苗书使苏辙熟议,检校文字。苏辙指出:“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为利也;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逾限。如此,则恐鞭棰必用,州县之事不胜烦矣。唐刘晏掌国计,未尝有所假贷,有尤之者,晏曰:‘使民侥幸得钱,非国之福;使吏倚法督责,非民之便。吾虽未尝假贷,而四方丰凶贵贱,知之未尝逾时。有贱必籴,有贵必粜,以此四方无甚贵甚贱之病,安用贷为?’晏之所言,则常平法耳。今此法见在而患不修,公诚能有意于民,举而行之,则晏之功可立俟也。”这番话讲得相当透辟,王安石听后,说:“君言诚有理,当徐思之。”以后青苗法推行起来,苏辙又上书王安石,力陈不可。于是出为河南留守推官。此后随张方平历任陈州教授、南京判官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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