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十。
① 《明世宗实录》卷一九六,正德十六年四月。
② 谈迁:《国榷》卷十七,成祖永乐十九年四月甲辰。
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② 《明史》卷一四一《高翔传》。
苏、常诸府税粮,自洪、永以来,逋多待免。大户及巾靴游谈之士,例不纳粮,纳粮无增耗。椎髻秉耒小民,被迫累年拖扰不定。③也就是说,真正受到重赋之扰的主要还是下层农民。到宣德初年,仅苏州一府拖欠的税粮就多达八百万石,相当于全国正常岁入的三分之一。这实际上已经造成财政上的困难,发展下去必将是国民两竭。洪熙元年(1425)广西右布政周幹自苏、常、嘉、湖等府巡视还京,曾经上言苏州等处农民逃亡的情况。称:“询之耆老,皆云由官府弊政困民所致。”④这时仁宗已经去世,宣宗即位,于是从宣德初年起,明朝廷开始议减官田租额,“宣德五年二月诏:‘旧额官田租,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著为令。’”①这在当时对农民的生活来说应该是有一定作用的。一年以后,江南巡抚周忱又进而提出官田依民田起科,但是这一次由于多人的反对没有能够实施。次年便是著名的宣德七年江南大丰收。为防止粮价暴跌国家以官钞平籴,并由此而建立起济农仓。这对于江南农民的生活情况有着相当大的关系,甚至一直影响到了明朝中期以后。但是这次减少的官田租赋额度甚小,对于真正减轻农民负担的作用并不太大。
江南官田租的再次减额是在正统元年(1436):“正统元年,令苏、松、浙江等处官田,准民田起科,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②这虽然还不是真正的按照民田起科,但是对于税收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国家岁入由宣德间的三千零一十八万二千二百三十三石,锐减为正统间的二千六百八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二石,明朝自正统后的岁入,基本上在这个数字上下浮动。
当然,这只是官方公布的数字,与实际的情况相去还是甚远的。何良俊就曾经记述了松江农村农民的不同情况。
盖各处之田虽有肥瘠不同,然未有如松江之高下悬绝者。夫东西两乡,不但土有肥瘠,西乡田低水平,易于车戽,夫妻二人,可种二十五亩,稍勤者可至三十亩。且土肥获多,每亩收三石者不论,只说收三石五斗,每岁可得米七八十石矣。故取租有一石六七斗者。东乡田高岸陡,车皆直竖,无异于汲水。稍不到,苗尽槁死。每遇旱岁,车声彻夜不休。夫妻二人极力耕种,止可五亩。若年岁丰熟,每亩收一石五斗。故取租多者八斗,少者只黄豆四五斗耳。农夫终岁勤动,还租之后,不彀二三月饭米。即望来岁麦熟,以为种田资本。至夏中只吃粗麦粥。日夜车水,足底皆穿。其与西乡吃鱼干白米饭种田者,天渊不同矣。①不过,一般来说,江南地区自然条件要好于北方,农民的状况也较北方为好。明朝人说:“闽田两收,北人诧以为异,至岭南则三收矣。斗米十余钱,鱼③ 万历重修《常州府志》卷六《额赋》。
④ 顾炎武:《中随笔》卷二上。
① 《明史》卷一四一《高翔传》。
②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①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十四。
虾盈市,随意取给,不甚论值。单夹之衣,可过隆冬。”北方则田地虽多,“然硗确寡入,视之江南,十不能及一也。..每见贫皂村氓,问其家,动曰有地十余顷,计其所入,尚不足以完官租也”②。
江南农民占有的土地虽然明显少于北方,但是在明朝建国之初大都是曾经占有一定量土地的。对于明初授田的具体情况目前尚缺乏深入研究,从明初对于农民垦荒及田主不准抛荒的种种政策来看,当时无论南北,农民大都有田,而且有些数字还相当惊人。例如著名的狭乡徽州就曾有过明初各授田三十六亩的记录。③这种情况到明中叶以后便不复存在了。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严重,大批农民变成了地主的佃户。所以尽管南北各地有着由于自然条件所造成的农民生活差异,但是从农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来看,都有一个明显的共同之处,便是终年劳作,而所得甚少。即使是素称富庶的江南,其实也是“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者”。①明朝中叶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的贫富差别也日益扩大,地主,尤其是身份地主兼并大量土地,租佃关系矛盾也就日渐激化。阶级对立激化的表现是那些反抗田主或者反抗官府征敛的民变和农民起义明显增多。如万历间黄梅的刘汝国即起于入富户蔡氏家中“抢掠”。又有太湖应采者,亦起于以饥民为主体专门抢劫富室之民变。崇祯间苏州一带“田主有乡居者,征租于佃户,各佃聚焚其居,抢掠其资”②,南洋方怀忠率数乡农民,蜂拥至城下,声称:“田主取租不公。自古收租,只秤加一,今加二、加三不止。”也是租佃矛盾的集中体现。③当然,当时土地兼并一方面是出于势豪之家的侵夺,而就明代的特殊情况,其中更有相当多是出于下层农民的投献。农民因为不堪徭赋,将自己田产献于当地势豪大户,这些献田的农民也因此而成为了大户的家奴,在当时也称作家人或者世仆。如明人所记:吾娄风俗,极重主仆。男子入富室为奴,即立身契,终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孙累世不得脱籍。间有富厚者,以多金赎之,即名赎而终不得与等肩,此制驭人奴之律令也。然其人任事,即得因缘上下,累累起家为富翁。最下者,亦足免饥寒,更借托声势,外人不得轻相呵。即有犯者,主人必极力卫捍,此其食主恩之大略也。④使用家奴在当时南北各地都有。当时的北方一般是主人家出资雇募,而南方则多为小民自动投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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