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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54天前 | 34786 次浏览 | 分享到:

  6.惩处制度。这项制度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纳税人违背税制的处罚。

  ②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③ 《明世宗实录》卷五三四。

  ④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⑤ 龙文彬:《明会要》卷五七《食货》“商税”。

  ⑥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

  ①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②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③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刊《明史研究》第4 辑。

  二是对征税者违纪犯法的惩处。

  对商贾,明政府主要订立的是对匿、偷、漏税处置的法律规制。在明代的基本律令、典制中,都列有“匿税律”条:“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④;“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⑤。宣德四年(1429),根据北京纳税情况,朝廷又令,“今后课钞过期不纳者,令顺天府兵马司催督。私匿货物者,取勘各追罚钞一千贯”①。对于年终尚未交齐商税者,“计不足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②。对于海上贩运的商贾,规定贩货到岸后,必须及时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如果匿塌于沿港土商私牙家中,则要依不从实报官者处,“杖一百”;不如实申报,即“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货物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③。永乐中期,太祖早先明确规定的、不征税的细民纤悉之物,日常生活、生产用具用品,朝廷也开始“例当抽分”,有匿不报者,有的要“以舶商匿番货罪,尽没入官”④。这些都反映了明朝对匿、逃商税处置制度的严厉。但封建专制社会,往往是因人废法,那些官商合一的达官显贵及其亲友门徒,就不仅不受这些律令的约束,反而受到保护。弘治时,户部尚书李敏指称:“凡税课,皆势要京官之家,或令弟侄家人买卖,或与富商大贾结交,经过税务,全不投税。”⑤于是明中后期,便出现了行商夤缘显官,借其官牌贩运商货,或伺机随显官官船同行而免一路商税之事。冯梦龙《警世通言》中就有某行商在其货船上树了王尚书的水牌,因而在江河上畅行无阻,各税关不敢向其征税的故事。御史祁彪佳日记中也记载:当他由漕河南行,有装载枣货的三艘商船与之并行,至临清税关,主事何任白即令其所同行者,一切商税均免⑥。

  对征税人,如税官、税务机关员役和权豪,利用职权,无端勒索、侵占税款、破坏税法的惩处制度。早在朱元璋当吴王时,他就下令,对“过取(商税)者以违令论”①。洪武间,一巡拦伙同家人,勒索强截税项,又到乡村,不问有无门店,“一概科要门摊”。明太祖下令重处:将其人凌迟,其弟及男皆枭令示众,其余家人押发原籍,并申明,今后为巡拦者,倘“倚恃官威,④ 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⑤ 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① 《明宣宗实录》卷五四。

  ② 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③ 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④ 《明英宗实录》卷二二四。

  ⑤ 《明孝宗实录》卷二二。

  ⑥ 《祁忠愍公日记》。参见黄仁宇《从〈三言〉看晚明商人》,台湾《明史研究论丛》第1 辑。① 《明太祖实录》卷十四。

  剥尽民财,罪亦如之”,对重叠再取商税者,也“虽赦不宥”②。以后《明律》进一步规定,税务官员对应征缴之商税,“若有隐瞒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③。弘治年间,刑部奏准,“凡纳税,俱令客商自纳。如有搅扰商税者罪之”④,“枷号三个月发落”⑤。嘉靖年间,朝廷一方面严格各地商税呈报制,另方面遣官不时查访各钞关税课司奸弊,发现征榷官侵欺挪移税金,即处以“监守自盗”⑥。如山海关守关主事犯有侵匿税收科,朝廷下旨,“许巡关御史劾治之”⑦。万历年间增修《问刑条例》,朝廷再次强调,“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乱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二个月,发附近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发落”⑧。但那时的税务官及权豪们早已玩视法规成风,而以增课为能事,侵吞渔利,司空见惯。以上律令几乎都成了只能针对所谓“市井无赖”、手书门库及“无籍之徒”的表面文章。商税的本色与折色有明一代,在市场流通货币问题上有过几次大的反复。明初实行钱钞并行的双重货币制度,但宝钞因没有钞本,朝廷不加节制随意滥发,发行数年,便壅塞不行。朝廷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多次发布禁用铜钱、金银交易,甚至禁用银作货币等命令,但收效甚微,到明后期钞法完全崩溃。如此,朝廷征钞作为商税已没有意义,因此以征银代替征实(物)征钞,白银成为实际上的流通货币。这一系列变化和反复,反映在商税征课客体上,就有本色与折色之征。

  洪武初年,“凡商税课诸色,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百分之下则用钱”①。此时商税所征之钞、钱谓“本色”。二十七年(1394),朝廷发布禁用铜钱令②,强“令有司悉收民间钱归官,依数换钞”③。这时,征纳商税只许以钞,所谓商税本色,就只指宝钞了。其实朝廷的禁令并未严格执行,由于在实际生活中金银依然是最可相信的量价货币,且便于携带保存,于是朝廷也有变通:“若便于征解者解本色,路远费重者许变卖金银。”② 《大诰三编·巡拦害民第二十》,转引自张德信等主编《洪武御制全书》。③ 《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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