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转录于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明史研究》第4 辑。
③ 王文南:《榷税关记》,载光绪《荆州府志》卷九《建署志》。
①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徐淮》。
②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一一册《浙江上》引《北新关志》。③ 《明宪宗实录》卷二五六。
④ 雍正《北新关志》卷四《课额》。
⑤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⑥ 《明世宗实录》卷五二八。
①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然而,国家商税收入能否最后完成,即及时如数上缴国库,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税务机关、主要是税务官员是否奉公守法。明中叶以后,大小官员贪枉腐败已经成风。税官横征暴敛、中饱私囊为国家商税不能如数收缴的一大障碍。如钞关、抽分厂掌官“将在官钱隐漏侵克”,甚至“藏其所收簿籍,致使无从查考”②。国库的日渐空匮,迫使朝廷对其僚属进行必要的规范与约束。明朝对税务机关及税官的监察稽考制度主要有两项:簿籍稽考制和遣官制。
簿籍稽考制。嘉靖年间,户部尚书梁材针对税务机关的问题,改革和完善了钞关的簿籍稽考制度。他重建两种文簿。一是挂号文簿。此簿类似存根发票册,原来只设一扇,由钞关收掌。此时每样装钉为二扇,与收料文票挂号相联,又都在官司编号,用印铃记,然后才能交委官使用。其中一扇由钞关委官收执,“遇有船户纳料,就将船梁丈尺并料银分两,明开票内,仍照票数目填写在簿,挂号对同无差,将票给付船户收照”①。另一扇送地方官司收掌,以备查核。二是稽考文簿。此簿共设三扇,由户部加印后发给各钞关。其中一扇,规定必须转发给选委的地方佐贰官,令他们在每日闭关时,主持“将收过钱粮,眼同登记”②,然后呈报户部主事。主事查核实数后,再在另外两扇文簿上“亲笔于前件项下照款填注明白”③。待他任满之日,将这三扇文簿一扇存留本关备照,一扇由所委地方佐贰官收执,一扇送部查考。当商人纳交货税时,钞关长官每天要根据挂号簿存根所记,将船梁阔狭、料银多寡等,类算总数,逐一登记在稽考文簿中。再定期将一扇用过挂号簿籍送钞关所在官府收贮。每逢钞关按季起解税银,户部主事要根据稽考文簿,地方委官则根据挂号簿,分别开列船梁丈尺和料银分两等项数目,呈报户部。钞关所在的地方官府,则将收贮的一扇原填挂号簿钤封后,交付解银官员赍送户部,由其逐一查对磨算,几处相符,方准缴销解进④。
抽分厂、场也仿钞关实行簿籍制度。约于隆庆二年(1568),南京、芜湖抽分厂,“照依荆、杭二处钞关条件,每年置立印信文簿十二扇,内四扇发本地方有司登记所抽料价,四扇该厂主事收掌,四扇填报南京工部稽查,该厂主事仍督同原委府佐贰官抽验登记”⑤。真定抽分厂也规定,每岁“首发一印信号簿与抚按官,令真定府掌印官同知,逐日将抽到各木登记..”①,这便是抽分厂、场设置的簿籍制。万历七年(1579),户部进一步规定,② 《明孝宗实录》卷一六一。
①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②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③ 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
④ 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
⑤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四。
① 《大明会典》卷二○四《抽分》。
商人到达货物销售地时,要将经过钞关和抽分厂的纳税所得税票缴予当地税课衙门,“每季解银,备造一册并原收税票送部磨对”②。
簿籍稽考制度本身不可不谓严密细致,但在政治腐败的明朝末期,再严密的制度也阻止不了各级官吏的贪污。这点连明世宗也不能不承认:各钞关“关务累经申饬,给有稽查文簿,所司玩视成风,往往入多报少;委用府佐,徒相比为奸,致亏国课”③。
遣官制。这是朝廷或地方政府派遣特派官员对税课机关进行监察的一种制度,它始于永乐年间。永乐十年(1412),朝廷今“各处巡抚御史及按察司官,体察闸办课程,凡有以该税钞数倍增收,及将琐碎之物一概勒索税者,治以重罪”④。弘治二年(1489),朝廷令北京、南京各差御史及主事一员监收崇文门宣课分司和南京上新河税课司商税。隆庆元年(1567),鉴于京师九门税课司“信征横索”的做法,朝廷采纳刑部孙枝建议,令分管五城御史,“各委兵马司一员监收”商税,“岁中会同部官覆奏”⑤。这是朝廷直接派员对税课机构进行监察。另一种是朝廷责令地方布政司遣官监察。弘治元年(1488),令顺天府委官二员于草桥、卢沟桥宣课司监收商税。嘉靖元年(1522),朝廷令“广东、江西巡按衙门委南雄、南安二府知府督同税课司官吏综理商税”⑥。
宣德年间设立钞关,朝廷就在南京至北京沿河各关“差御史及户部官照钞法例,监收船料”①。正统至景泰年间,又派主事分别至淮安、临清、湖广、金沙洲、苏松二府、上新河等地监收船料。弘治六年(1493),朝廷为直接控制、掌握关榷之征,令由户部委差主事任各钞关长官,负责征榷事宜。为对委官进行监督,朝廷又令各地方政府派遣通判、同知之类的佐贰官,每日赴关监督收税,“听钞关主事督同公平秤收,倾煎银两,以候类解”②。抽分局大体情况与此相似。嘉靖年间,朝廷加强了对委官的考核,遣差未任钞关长官的其他户部主事,“每年终备开委官贤否送部,转咨吏部黜陟”③。明廷推行这项制度,本意是要对委官进行监督,可事实上遣官难以节制差官(委官),更抵御不了明朝吏治的败坏。其结果往往是差、遣官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共同作奸犯科,进一步败坏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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