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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下)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116天前 | 746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嘉靖二年十一月,桂萼上疏请正大礼,疏中强调指出,宋人范纯仁已把预养为嗣的英宗和入继之主作了区别,而当今皇帝入继帝位分明是入继之主,为什么要遵从为预养的宋英宗而制订的濮议之礼呢?桂萼还指出杨廷和所议“灭武宗十有六年之统,泯遗诏禅受之旨,而夺兴献帝不可夺之嫡宗,且使兴国太后处慈寿皇太后之间,礼莫之尽”①。世宗采纳了桂萼的意见,决心重议大礼。

  ① 《明经世文编》卷一八○,《请修复旧制以足国安民疏》。下引同。

  ② 《成安县志》卷三《赋役考》,明刊本。

  ① 《桂文襄公奏议》卷一《请正大礼疏》,康熙刻本。

  桂萼等人上疏激烈地批评杨廷和的议礼方案,世宗又不断降敕诘责杨廷和,朝官中越来越多的人不再附从,杨廷和自知难以维持,于是辞职。杨廷和既去,赞成张璁、桂萼观点的人渐次增多,世宗决定召张、桂入京。内阁蒋冕、毛纪为了阻挡张、桂来京,采取以退为进的策略,主动提出在兴王尊号上略作让步,称世宗父母为“本生皇考恭穆献皇帝”和“本生圣母章圣皇太后”,但仍考孝宗母昭圣,并请下敕谕停召张璁和桂萼。桂萼、张璁在凤阳途中接到诏书,桂萼复上疏指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皇不皇,惟在于考不考,请在尊号中去“本生”两字,名正言顺地追尊自己的父母。既至京师,桂萼又与张璁联名上疏,极论两考之非,指出两考是一种欺骗,实际上是剥夺皇帝尊奉父母的神圣权利。

  桂萼、张璁初到京师,杨廷和党的势力尚盛,二人颇为孤立。刑部尚书赵鉴与给事中张翀等勾结,阴谋扑杀桂萼和张璁。世宗通过厂卫侦知其事,立即任命桂萼、张璁为翰林学士,两人又受到武定侯郭勋的保护。三年七月,由于礼部侍郎何孟春、翰林修撰杨慎等人的煽动和要挟,发生了群臣在左顺门哭谏争礼的事件,世宗杖责诸臣,同时罢免了毛纪、汪俊、何孟春等人的职务。世宗旋即任命赞议大礼的席书为礼部尚书,会同桂萼等齐集廷臣,议定兴王尊号,三年九月下诏改称孝宗为皇伯考,昭圣皇太后为皇伯母,追尊兴王为皇考恭穆献皇帝,母为圣母章圣皇太后。由于桂萼和张璁密切配合,奋力抗争,他们的议礼主张得以实现,桂萼等终于通过议礼击败杨廷和集团,在朝廷中确定了自己的政治地位。

  嘉靖四年,桂萼升任詹事,仍兼翰林学士。由于内阁首辅费宏的裁抑,桂萼和张璁虽列名翰林,却不获参与经筵,不参与献皇帝实录的修纂,不参与教习庶吉士等。费宏去职后,情况才有改变。六年三月桂萼升任礼部右侍郎,是年杨廷和余党借李福达案倾陷赞议大礼的武定侯郭勋,而欲牵连加罪于桂萼诸臣。世宗痛恶旧党借事罗织,尽换三法司诸官,以桂萼署刑部,张璁署都察院,方献夫署大理寺,重审李福达案。会搜查御史马录私书,内阁贾咏及都御史张仲贤、工部侍郎闵楷、御史张英、大理寺寺丞汪渊等密谋陷害大礼诸臣的私书被发现。贾咏引罪致仕,其他人则纷纷下狱候审。桂萼密承世宗风旨,认真审理此案,狱词颇详。该案最积极的策划者巡按山西监察御史马录承认犯了故入人罪,于是旧党利用李福达一案倾陷大礼诸臣的阴谋暴露无遗。桂萼等对该案进行判决,大略言李福达非白莲教,马录仇恨郭勋,构成冤狱,又列出了原来审理此案及与该案有关诸臣的罪过。世宗悉从桂萼所言,将该案编成《钦明大狱录》颁示天下。①李福达获得释放,马录等论戍,其因此案逮系廷杖、戍边、削籍诸臣凡四十余人。桂萼等以平反有功,受到嘉奖。是年京察,旧党犹借拾遗之例攻击桂萼,桂萼疏请斥逐杨廷和在言路的私党,实行科道互纠,世宗下令速举。于是京察和互纠罢黜科道十三人。是年旧党经过两次重大打击,一蹶不振。桂萼、张璁的政治地位日益巩固,赞议大礼的方献夫、霍韬、胡世宁、李承勋等渐居要职,① 穆宗即位,御史庞尚鹏据四川蔡伯贯一案,奏称李福达实为白莲教魁首,请为马录、颜颐寿等平反,《明史》采其说,称“由是福达狱始明”(《明史·马录传》)。然而同时代的郭子章怀疑庞论(《国榷·嘉靖六年》)。支大纶亦不赞成庞论(《世穆两朝编年史》)。高拱、张居正坚持认为桂萼的判案是正确的,修穆宗实录时,居正削去洗雪大狱的诏书和庞尚鹏疏。按高拱持之最力,居正逐高拱,仍在实录中保留高拱的奏疏(《穆宗实录》、《万历野获编》卷十八)。

  朝局人事焕然一新。

  嘉靖六年九月桂萼改吏部左侍郎,旋升礼部尚书兼翰林学士,明代尚书兼学士自桂萼始。任礼部甫逾月,迁吏部尚书,获赐银章两枚,文曰“忠诚静慎”、“绳愆匡违”,和内阁辅臣一样,桂萼获得了密疏言事的特殊权利。七年正月,加太子太保。《明伦大典》书成,加少保兼太子太傅。八年二月,以本官兼武英殿大学士,入阁预机务。

  创立一条鞭法桂萼执政后,发舒多年以来的政治抱负,革除现实社会中的不合理现象,积极主张均平赋役和清丈土地。桂萼久任地方,熟知下情,他悉心研究基层政权下的赋役之法,看到了业已推行的均徭法和十段册法的局限性。均徭法中的户等划分标准很不一致,户等一样,而实际丁产可能相去甚远;户等一样就要承担同等的差役。均徭法行之不久,它的弊病就暴露出来了。再说十段册法,实施其法必须对各户丁粮作彻底清理,在此基础上均分十段,乃能奏效。然而此地十段和彼地十段的丁产仍很难一致,徭役的负担仍不均平。桂萼根据自己的经验,向朝廷提出了最新的赋役改革意见。嘉靖九年(1530)十月,桂萼进呈《任民考》疏,提出取消照黄册派定年份轮役的老办法,改以一省之丁粮供一省之役。时户部尚书梁材根据桂萼的建议,规定了新的赋役征法:“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而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行。”①根据桂萼的意见颁布的赋役征法奠定了“一条鞭法”的基本原则。桂萼在改革方面承续了赋和役合并以及化繁为简的趋势,把各种役目并为一项,按丁粮一次编定,俱于秋粮征收。桂萼的主张比同时代的十段册等改革完善得多彻底得多,他的改革方略是明代各类赋役改革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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