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⑤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⑥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⑦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① 康熙《宛平县志》卷6《艺文》,卫周祚:《罢玉泉山烧炭纪事》。
②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 卷320—321 页。
分别占有若干日分。③门头沟煤矿所雇用的矿工,多系无籍流民,他们以出卖劳动力为生。每年七月以后,窑主“按公平时价,雇人工作”。到次年五月,估计京城内外各煤厂煤铺俱已储存足供五、六、七月所需的煤炭,煤窑就暂时停工,“以避盛暑煤毒”,矿工“即行散工”。可见这些矿工是具有人身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他们与窑主之间是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在门头沟,还有少数矿工属于“关门锅伙”,即被窑主诓骗入窑、勒逼工作、丧失人身自由的奴隶劳动力。不过这种情况在当时也属于非法,遭到官方查禁,因此并不妨碍门头沟煤窑中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的存在。
清代在内地的手工业中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以四川的井盐业最为显著,以下设专节论述,此处不赘。
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清代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较之明代虽然有进一步的增长,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仍然是十分缓慢的,其程度也是非常有限的。
从广度来看,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仍然牢固地占据统治地位,手工业还没有一个个地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用自己的产品与农业进行交换的独立的手工业部门。特别是在手工业中居首要地位的棉纺织业,虽然在少数地区开始出现了脱离或半脱离农业的趋势,但从总体看还没有从农业中独立出来,耕与织仍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就是在已经脱离农业的手工业中,普遍还是规模狭小的铺户作坊,以手工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力为主,极少雇工,分工也主要限于家庭内部,只是属于小商品生产。资本主义萌芽只是在少数生产规模较大的手工业部门中出现。在地区分布上,虽然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已从东南沿海地区扩展到了内地,但在全国范围内,资本主义萌芽还是寥若晨星、忽明忽暗,虽然预示了一个新的社会发展阶段,但此时仍然被自然经济的漫漫长夜所笼罩,距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还相当遥远。
再从深度来看,由于资本主义萌芽刚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母体的若干痕迹。
在一些手工业部门中虽然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但劳动力的出卖还没有达到完全自由的程度。如在苏州丝织业的劳动力市场上,机工待雇,要由行头分遣①,说明劳动力的出卖还要受到行会的干扰。在四川的富荣盐场,烧盐工的“炎帝会”规定盐工必须入会才能烧盐,非会众不得烧盐,会首时常到灶上巡视,若发现非会众烧盐,即用烟竹片痛打、赶走。③ 《清代的矿业》第412、423、440 页。
① 康熙《苏州府志》卷2《风俗》。
劳动力的出卖甚至受到劳动者自己的行帮组织的限制。清政府对手工业工人集中的场所总是严加防范和控制。在苏州踹坊。清政府设有坊总甲长,稽查、弹压踹匠。在云南铜矿,官府派驻铜厂的长员设有枷杖等刑具,对违反厂规的矿工实行枷责或插耳箭游行示众。说明手工业工人还受到一定程度的超经济强制。并且由于官府禁止手工业工人为提高劳动力价格、要求增加工资而采取罢工,这就使劳动力的买卖上劳资双方形式上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关系也遭到破坏。可见在清代的一些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手工业部门中,其生产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资本主义雇佣剥削关系还有一定的差距。
清代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发展十分缓慢,发展程度也非常有限,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首先是由于封建的自然经济结构极其坚固,难以分解。农民家内分工的发达和农业与手工业以及手工业内部各生产环节的牢固结合,阻碍了社会分工的发展,也使商品经济和国内市场的发展受到极大限制。而封建剥削的不断加重,又使这种“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不断被强化,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严重障碍。此外,在自然经济结构相当稳定的情况下,地方性小市场的发展,不但难以起到瓦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反而更多地起到增强自给性、阻碍地区性分工和国内市场扩大的消极作用。
封建专制政权对资本主义萌芽的阻碍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清朝廷基本承袭了历代封建皇朝“重农抑商”的政策,这种政策对资本主义萌芽的阻碍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
清代前期,清廷采取了鼓励垦荒,对灾区实行赈恤、蠲免以及治理水患等措施,这就使清政府在加紧压榨农民的同时,又避免了小农经济的崩溃。清廷的“重农”政策实质上就是利用封建上层建筑的力量来维护封建经济基础,结果是使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结构得以不断地延续,造成资本主义萌芽发展难以逾越的障碍。
另一方面,清廷的“抑商”政策则直接压制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清朝统治者认为:“市肆之中,多一工作之人,即田亩之中少一耕稼之人”,“虽不必使为工者尽归于农”,但要避免“为农者相率而趋于工矣”。因此对民间手工业的控制虽然比明代有所松弛,但对工商业的总方针仍然是抑制而不是鼓励。清政府对工商业实行重税政策,全国各地税关税卡林立,“关津有过路之税,镇集有落地之税”,商人有时“且贩自东市,既已纳课,货于西市,又复重征”,再加上官吏勒索舞弊,“以致商人裹足不前”。这对商品流通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清政府对手工业产品实行违反价值规律的限价收购的做法,不仅见于云南铜矿,在四川、广西、湖南等省的铜矿中、在贵州的水银矿、铅矿中都有类似的情况存在。封建政权以超经济强制的手段对民间手工业进行直接掠夺,窒息了这些手工业部门的生机,商人宁愿求田问舍,将资金转向土地而不愿投入产业。造成这些手工业部门生产萎缩,使资本主义萌芽难以产生,即使产生了也难以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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