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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10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796天前 | 483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总之,由于嘉庆帝的坚持与努力,原来的基础尚未完全破坏,木兰秋狝勉强举行,直到他本人逝世。而后来就不再举行这一大典了。围场也在同治元年(1862)开围放垦,光绪二年(1876)设围场厅,1913 年建围场县,和地方行政体制一样了。

  ① 《清仁宗实录》卷118,页89;卷132,页13—14。

  ② 《清仁宗实录》卷118,页39—40。

  ③ 《清仁宗实录》卷132,页14。

  ④ 《清仁宗实录》卷233,页20—21。

  ① 《清仁宗实录》卷272,页36。

  第十章官修图书第一节清代官修图书制度与机构清入关前官修图书机构清代官修图书的制度与机构,至少可追溯到清入关前皇太极时期的文馆之设。文馆也就是清代最早的官修图书机构。天聪十年(1636),改文馆为内三院,其中内国史院负责“记注上起居诏令,收藏御制文字,凡用兵行政,六部所办事宜,外国所上章奏,俱令编为史册,并纂修历代祖宗实录”①。内三院之设,使文臣分工更为明确,编纂书史成为内国史院的专门职责。只可惜清入关前之官修图书,仅有一部分保留下来,如《满文老档》、《太祖实录图》及现在所见《满洲实录》,最早就是天聪九年(1635)修成的;《清太祖高皇帝实录》,也有崇德元年大学士刚林、希福等恭修本。②顺治元年(1644),清兵入关后,沿明制另设翰林院。顺治十五年(1658),改内三院为内阁,十八年六月,复改内阁为内三院。康熙九年(1670),又改内三院为内阁,另设翰林院,如明朝之制。此后的官修图书,主要由翰林院承担,内阁、詹事府、内务府和雍正以后的军机处、方略馆,也都有修书或参与修书之责。

  内阁内阁大学士之责,主要是“钧国政,赞诏命,厘宪典,议大礼大政,裁酌可否入告”,“修实录、史、志,充监修总裁官”。①所以,清代的官修图书,大都是由大学士领衔的,如顺治《御制孝经》一书,特命大学士冯铨为总裁官,冯溥、黄机等为修纂官;②内阁大学士是官修图书的主要负责人,由他们负责组织修书班子,报请皇帝批准,即可开始工作,并由他们负责监督。而具体负责编撰工作的书馆成员,则大抵由翰林院、詹事府等官员充任。内阁还负责大库和皇史宬藏书工作。

  翰林院“翰林院官,以编辑校勘为职业,敕撰书史咸与”,“凡馆局,则充提调、纂修,慎其编校”③。翰林院的主要职责即是纂修图书。例如纂修实录、圣训,翰林院掌院学士充副总裁官,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等充纂修官,典簿、待诏、孔目充收掌官,笔帖式充誊录官,亦间充收掌官。纂修玉牒,则以翰林院满洲、蒙古、汉军修撰、编修、检讨① 《东华录》天聪卷“天聪十年三月辛亥”条。参见阮葵生:《茶余客话》卷1,“内三院”条。中华书局1960 年版。

  ② 《大清会典事例》卷1049。又《清朝文献通考》卷220。

  ① 《清史稿》卷114,《职官》。

  ② 《大清会典事例》卷1048。

  ③ 《大清会典》卷70《翰林院》。

  职名,移送宗人府,充纂修官,庶吉士也得拟送①。凡各馆纂修书史,翰林院掌院学士充正副总裁官,侍读学士以下、编、检以上充纂修官或提调官,庶吉士亦简充纂修官,参加修书工作,典簿以下之职责,与修实录、圣训相同。清代绝大部分官修图书是由翰林院承担的。仅据《光绪清会典》所记载,从顺治初年至光绪十二年,由翰林院纂修的图书即达一百五十九种之多②,对那些实录、圣训以及名曰“御注”、“御撰”而实由翰林院所撰之书尚未计算在内。

  詹事府詹事府本为东宫僚属,其官员职责是辅助皇太子的文学侍从官,并司讲读牒奏之事。但由于从雍正朝以后实行秘密建储制度,詹事府的职责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乾隆朝开始,其主要职责是修书。詹事府官员成为清代官修图书的笔修官的来源之一。

  “内廷三馆”

  清代官修图书,大都临时成立书馆,且以所撰之书而名其馆,如修《明史》即开“明史馆”,修《四库全书》,其馆名为“四库全书馆”等等。凡奉旨编纂诸书所开之馆局,应用纂修官等人数,一般由大学士等斟酌议定,奏请皇帝批准后实行,其所修之书刊刻告竣,即奏请撤销该书馆。但也有常设之馆局,即所谓“内廷三馆”。

  一为武英殿修书处(属内务府)。康熙十九年(1680)设武英殿造办处,雍正七年(1729)改名为修书处,其职责为“掌缮刻装潢各馆书籍及宫殿陈设书籍之事”①。该处实际由监造处和校刊翰林处两部分组成。监造处负责“监刊书籍”工作,校刊翰林处设总裁、提调、总纂、纂修、协修等官,负责“校正文字”工作。

  二是国史馆(属翰林院)。首开国史馆是在康熙二十九年(1690),从山东道御史徐树谷之清“纂修三朝国史”②。康熙四十五年(1706),谕修国史诸臣传,乾隆九年(1744),又命续修国史。以上几次均为告竣则停馆。至乾隆三十年(1765)十月,命重修国史列传而开国史馆后,国史馆成为常设③。

  国史馆设总裁官,“掌修国史”;下设提调,“掌章奏文移,沿其吏役”,总纂、纂修“掌分司编纂之事”;校对,“掌分司校勘之事”④。又特定国史体例为本纪、传、志、表四部分,但修成之国史,除大臣、儒林、文苑等传(合称《满汉名臣传》)外,皆无刻本,而且不准人们传抄,直至民国初期① 《大清会典事例》卷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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