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京都市易务和商税的丑闻传到了皇帝耳朵里,皇帝下令停止新法中最为人厌
恶的几项。
但是变法中最为人所知道的是青苗法。直到今日,每逢人谈到王安石的变法时,
先想到的是这一项。这一项措施影响到全国每一个村庄,也是引起朝中轩然大波的
主要原因。这一项措施本身确实不错,有些近似现代的农民银行。王安石年轻做太
守时,曾在春耕时贷款予农民,收割时本利收回。他觉得这个办法对老百姓确实有
帮助,因为他任职地方政府,能知道借款确有其需要,并且还要经官方适当的调查。
在陕西省,官方亦曾试办,也颇为成功。而且由于这项办法由陕西春耕时开始,所
以农民借款仍叫“青苗”贷款。
在年成好时,当局知道必然会丰收,就贷款与农人购买农具和麦苗;一经收割。
官方就去收麦子以供军需,且有利息可赚。据制置三司条例司所说:“诸路常平广
惠仓钱谷,略计贯石可及千五百万贯石以上,敛散未得其宜,故为利未博。今欲以
现在斜斗,遇贵量减市价朵,遇贱量增市价来。可通融转运司苗税及钱搬,就便转
易者,亦许兑换,仍以现钱,依陕西青苗钱例,愿预借者给之。随税输纳外斗,半
为夏料,半为秋料。内有请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从其便。如遇灾伤,许展
至次料丰熟日纳。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贷,则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陈不接以
邀倍息。又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俭物贵,然后出朵,所及者不过城市
游手之人。今通一路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
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为民。而公家无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
助之意也。”
这项美丽纯正的计划原本是为农民之利益而设,结果竟一变而为扰民,弄得农
民家败人亡,到底何以演变至此一地步,我们到后面再看。不过我们应当说明的是,
这个新措施本乃常平仓古法的延续,但后来渐渐把古法取而代之。由宋朝开国始,
政府在各县一直保持此类谷仓,用以稳定谷价,谷贱伤农,政府则收买剩余的稻谷。
在歉年时,正相反,稻谷之价高涨时,官方则将稻谷抛售,用以平抑粮价。诚然,
主管粮政的当局不见得行政效率能永远很好,因为不少官吏谷价低贱时,不见得愿
意收买。甚至在英宗治平三年(一0 六六)常平仓公布的数字显示,官家一年内收
购五百零一万四千一百八十石谷物,卖出为四百七十一万一千五百七十石。现在,
仓凛的财货都已变为青苗贷款的本金,常平仓的正常功用自然终止了。
青苗法的基本问题是,这种贷款必然会变成强迫贷款。王安石不容人有异议,
如今必须成功不可。他必须向神宗表示此种贷款极为成功,深受农民欢迎。他不容
许属下放款松懈。他不能了解农民不需要此项贷款,每逢预备贷出的款项不能如数
贷出时,他就暴跳如雷。他开始把办理贷款成绩好的官员提升,把他认为懈怠者处
罚。每一个官员无不注意自己的成绩,最关心的就是由报表上显出好成绩。此等对
众官吏竞赛的刺激办法,很像现代的推销政府公债。主办贷款的官员一知道自己若
不能将款如数贷出,便会因“阻碍变法”的罪过行将革职或降职时,被王安石称之
为能吏的官员,便将款项开始在官方压力之下强行分配。每家都得向官家借债,每
一期三个月,每个人在一期得交付百分之三十的利息。也有善良的官吏深知这种贷
款对贫民为害之大,也知道若本利不能缴还,必难免牢狱之灾。因此依照朝廷的明
文规定,正式向民众宣布,此等贷款,依据圣旨,纯属志愿;心里对会因“阻挠变
法”而降级,早有准备了。
免役法亦复如此。官方的本意与实施情形,也是大相径庭。但是这一项措施,
可以说是王安石变法中最好的一项。后来苏东坡的“蜀党”当权时,他一派中所有
的人都打算把王安石的新法全予推翻,苏东坡所支持新法中唯一的一种,就是免役
法。
在宋以前,中国实行征兵制已经很久。王安石提出的就是老百姓要付税以代替
兵役。换言之,这条措施就是以募兵组成常备军代替征兵制。不过,仔细研究一下
免役法的规定,其结论恐怕难逃政府从税收以裕国库的目的,至于使人民免于征兵
之利益,则已由实行保甲制度而归为泡影,而保甲制度较之征兵制则弊害更多。免
役法慎重研讨一年之后,条文终于公布了。条文中规定凡过去免于征兵之家仍须付
免役税;例如,寡妇,家中无子女,或只有独子,或虽有子女而尚未成年者,尼姑
与和尚道士,都须纳一种税,名之为“助役金”。各地区在免役配额之外,须多缴
纳百分之二十,以供荒年百姓无力缴纳时应用。由此种税征集的款项,则充政府雇
兵与雇用其他人员之用。正如苏东坡在青苗贷款措施上所说,百姓将因拖欠而入狱,
而受鞭答之苦,也正如司马光当时所指出将来必然发生之情况——凡无现款以缴纳
春秋之兔役税者,必强迫而出售食粮,杀其耕牛,代其树木,方可以缴纳此项捐税。
再者,在前项征兵法中,民家只不过轮流服役数年,而在新实行之免役法中,常常
须为免役而年年缴税,连不须服役之年,亦须照常缴税。
免役法,以及新商税与所得税法,必须看做是向民征税的一项新方法,而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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