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官吏旅行,可能有所谓候馆逆旅。如《周礼·地官·遗人》职所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但此设备,并非一般行人可以享受。所以,《左传》文公五年阳处父聘于卫,返通宁,宁嬴从之。据说这位宁嬴是逆旅大夫,即专司官吏过境事务的官员。阳处父代表晋国聘问友邦,方能得到逆旅的招待。到了战国时代,随着商业的发达和都市的发展,大约以营利为目的的逆旅开始出现。例如《庄子·山木篇》云:“阳子之(至)宋,宿于逆旅。”这个逆旅,当是旅店。至于商鞅立法,客舍不能不先验明客人身分,可知当时的逆旅行业已在官府人员监查之下,与后代的旅店,并无二致了。
驿传之制,当有临时与常设两种。常设的驿传,据《周礼·秋官·行夫》职说,邦国传速,使者必定持以旌节调度任务。《韩非子·难势》云:“夫良马固车,五十里而一置,使中手御之,追速致远,可以及也,而千里可日致也”。“五十里而一置”,大约是一日之程,这种常设的驿站,当即以此为度。乘驿旅行,虽是官吏负族的特权,但是有了驿传之设,能使当时的交通路线固定了。
水路交通的史料,远比陆路为少。南方诸国荆楚吴越,多江海湖泊,水路用舟自然早已有了。当时南方和北方之间的水路交通也有发展。在今太湖、鄱阳湖、洞庭湖的周围,水道纵横,四通八达。岷江、长江、汉水以及湘水、资水、沅水、丰水的交通,也很畅通。同时由于邗沟和鸿沟等南北向的运河开凿,南北水上交通更有了大的发展。
① 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四夷》三十九。
当时的水陆运输物资的数量是很大的。寿县楚墓出土的《鄂君启节》铭云:“屯三舟为一舿(舸),五十舿”,这是说水上运输,集三舟合为一舸,以“五十舸”即一百五十舟为限。又云:“女(如)马,女牛,女憊(特),屯二十台(以)堂(当)一车;女(如)■(担)徒,屯二十■台堂一车;台(以)毁于五十乘之中。”这是规定陆上运输以五十车为限。如用马牛等牲畜来驮载货物,则集十匹以当一车;如用肩挑即“担徒”来挑担,则二十担以当一车。所谓“以毁于五十乘之中”,就是必须把牲畜驮载的、用人肩挑的折算好,从规定的五十乘中扣除。这样在运输的通行证上明文规定陆路以五十辆车为限,水路以一百五十只船为限,说明战国中期以后商人水陆运输物质的规模已经很大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战国时代的交通已是四通八达,形成了一个交通网,商人们在这些交通要道上往来不绝。这样也就打破了战国以前那种各地区间闭塞不通的局面,各地区的物资得到交流,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融合,而且在经济文化上又为全国的统一创造和准备了条件。
古代公社的解体与封建生产关系的成长由于铁器的普遍应用,战国时代的社会生产力大大提高。特别是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长期残存于我国古代社会里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走向了解体道路,土地私有制开始发生,社会经济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封建生产关系逐渐生长起来。
古代公社的解体与土地所有制的变化我国古代社会里,由于残存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当时的工商业也就不可能发达。我们知道,公社本身不知道什么商品生产①,但是剥夺公社剩余产品的国家,却可以把这种产品抛入流通的过程。也就是说,商品生产者是公社,而占有者是国家。如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所说:“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下,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物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产品的出售者”①。这种在公社基础上的产品生产,是通过贡赋关系,由接受贡物的国家来实现的。所以当时的工商业者基本上是一种官工、官商,这就是所谓“工商食官”,即当时的工商业主要由官府统一经营管理、组织加工,其产品由官府核价出售,工商业者的生活,都由官府豢养。
《礼记》一书虽然是孔门后学所作,但书中所记内容,应当是有所根据的。《礼记·王制》说:“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皆指有功所得之物),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就是说,当时的手工业产品,除人民生活用品外,一般是不准出售的。有些物品虽然准许在市场出售,但有许多限制①,这就妨碍了手工业生产的商品化。正是由于当时的手工业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奴隶主贵族的享用,而不是为了交换,因而也就实行了一种“处工就官府”(《国语·齐语》)的制度。所以,《礼记·王制》又云:“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市、不移官、① 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四夷》三十九。
① 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民族出版社,1980 年第10 页。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第204 页,出乡不与士齿。”即以技术为奴隶主贵族服务的,如祝、史、射、御、医、卜和各种技工艺人,既不可兼做他事,也不能改变行业。《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所说的“民不迁、农不移、商贾不变”,也是这个意思,“工贾不变”虽是为了保持工艺熟练,但主要是对工商业者的控制,防止“工人数变业,则失其功”(《韩非子·解老》)。这时的商业,也由当时的官府统一管理,凡是官府所制造的手工业品,需要交换时,都需经过“贾人”来核价,即《晋语四》韦昭注云“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当时的商业活动,虽在市场上进行,即所谓“处商就市井”(《国语·齐语》),但是根据当时的经营管理制度必须由官府垄断市场,掌握物价。当时的手工业和商业主要是为了保证奴隶主贵族的需要,不是为了发展和扩大商业贸易,因而这种“工商食官”制度,实际上阻碍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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