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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三卷-上古时代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88天前 | 480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井田制”是残存的公社所有制综上可见,存在于我国古代社会中的井田制度当是原始社会解体后残存于商周奴隶社会中的一种公社所有制。这种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是一种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中间阶段”②的公社所有制。这种土地制度,并不是中国奴隶社会所独有,而是中外古代历史中的一种普通现象③。所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的加注中说过,“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塞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①。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又说:“我提出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虽然毛勒对此毫无所知)再次得到了证实②”。马克思在这里不仅明确指出“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就是“原始形式”,而这种“原始形式”并不限于地理上的东方,在“欧洲各地”也都有。也就是说,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是包括欧洲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所必经的原始形式。这种形式是残留在阶级社会里的“原始共产主义”的“历史遗迹”③。它所包括的范围很广,恩格斯说:“其实,土地公社所有制这种制度,我们在从印度到爱尔兰的一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册,第474 页注①。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第173 页。

  ③ 详见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第二章第二节,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 年。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 卷第22 页。马克思的这条加注,后来在《资本论》第1 卷第2 版中又全部转载了(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第94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 卷第43 页。

  ③ 《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36 卷第112 页。

  切印欧族人民的低级发展阶段上,甚至在那些受印度影响而发展的马来人中间,例如在瓜哇,都可以看见④”。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 卷第618 页。

  第二节夏商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有田—成”

  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目前史学家虽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①,而邑诸纶②,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③。“夏后民五十而贡”

  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的公社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子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①。这种“贡法”,我们还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原始意义。《说文》云:“贡,献功也。从贝工声。”《初学记》卷二十又云:“《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尚书》:‘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这与恩格斯在论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时曾经说过的“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②是一样的。《尚书·禹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当是可能的。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象《孟子·滕文公上》引龙子所说:“贡者,① 思,有虞酋长之名,姚姓,妻以二女,故谓之二姚。

  ② 纶,邑名,在今河南省虞城县东南三十里。说详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六下。③ 顾炎武:《日知录·其实皆什一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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