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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三卷-上古时代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88天前 | 48076 次浏览 | 分享到: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第364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40 页。

  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③。

  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商代史料,较之夏代多些,但要全面系统地论述当时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仍有资料不足之感。

  根据我们的看法,商代社会中残留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①。甲骨卜辞中有“■”(《后下》2·2·17)字。这片卜辞虽然已残,文义不明,但从此字从■,“象二田相比,界画之谊已明”②,说明商代田土有疆,似无问题。甲骨卜辞中又有“令尹乍大■”(《乙》1155)、令尹乍大■,勿令尹乍大■”(《缀》136)的记录。这里的“■”,过去多读为“田”。张政■先生认为,此字从田从V,当即畎字,颇有道理。■,所从之V 为〈,而甽则■之演变,畎又后起之形声字。《说文》〈部字许氏说皆据《考工记》,今本《考工记》畎作s ,从田从巜。《考工记》的畎字本来作“■”,即甲骨文“■”字倒转,后人嫌田旁〈单调,力求其重叠美观,才出现了s 、■等形③。甲骨文中的“大■”即“大畎”,当与《吕氏春秋,辨土》的“大川小亩”、“亩欲广以平,甽欲山以深”的“大甽”相同,指的是亩间的沟和垄,也就是文献中的“畎浍”④和“疆畎”⑤。

  甲骨文中的“田”字作田(《前》7·3·2)、“■”(《粹》1222)、“■”(《粹》1221)、“■”(《粹》1544)“■”(《粹》1223)、“■”(《拾》6·1)、“■”(《拾》5·14)诸形。《说文》云:“田..象形。□十,千百之制也。”段注说:“此说象形之恉,谓□与十合之,所以象阡陌之一纵一横也。”我们知道,最初文字一般都是依照实物摹绘,所以甲骨卜辞中的“田”字,便作如上诸形。尽管甲骨文中的“田”字尚未定型,但如段玉裁所云其“象阡陌之一纵一横”则都是一致的,而这一点却可使我们断言商代时期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为马克思说过:“如果你在某一地方看到陇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的农业公社的地产!”①甲骨卜辞中又有“■■”(《粹》1221)、“■■”(《粹》1223)、“■田”(《前》7·3·2)、“■田”(《甲》3510)的记载。“■”字从臼、从用、从土,表示用手取土,而“用”是盛土物:“■”字从臼,从土,表示双手取土而省了傍偏“用”。双手取土是字的基本部分,盛土物“用”,可有可无,不占重要位置。■字,郭沫若认为“从■从土,当即圣字。《说③ 《四书释地三续》《龙子曰节》。

  ① 详见徐喜辰《商氏公社及其相关诸问题》,载《松辽学刊》1983 年第1、2 期。② 商承祚《殷虚文字类编》卷十三。

  ③ 详见《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考古学报》1973 年第1 期。

  ④ 《尚书·皋陶谟》。

  ⑤ 《尚书·梓材》。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 卷第452 页。

  文》云:‘汝颖之间谓致力于地曰圣,从土,读若兔鹿窟。’从又与从■同意”②。丁山释为“■,篆文作■,■,篆文作■,当是《说文》土部所谓‘■,扫除也。从土弁声,读者粪’,■字初文。《淮南本经》:‘粪田而种谷’,《孟子·滕文公上》:‘凶年粪其田而不足’,粪田者,除田之秽也”③。张政■先生则认为,■、■是“■、■,即《诗经》之裒,《说文》之桴。■即《礼记》之抔,《说文》之捂”,进而提出■田即■田就是“裒田是开荒,大约分三个阶段,需要三年完成,即周人所谓■、■、新田。菑才耕,■火种,最后作疆畎,聚埒亩,成为新田”,说似真确。这就说明商代社会不仅保存有公社所有制,而且公社农民的土地都在定期分配。甲骨卜辞中,虽难找出“公田”“私田”的迹象来,但队“雚耤”(《后下》28·16)一词看来,当时似乎已有“籍田”即“国”中“公田”①。所以其耕种规模相当宏大,如云:“□(王)犬令众人曰,■田,其受年,十一月”(《续》2·28·5)、“辛丑贞,□□人三千耤”(《粹》1299)。这种耕种规模,绝非公社农民耕种“私田”的情景,当是公社农民集体耕种“籍田”的写照。在甲骨卜辞中,除有“令众”、“令众人”等辞例外,还常有“氏众”(《前》5·20·2)的记录。通观卜辞,氏字当训为致。氏有挚带、征伐之义,“氏众”也就是用众、征众,被征调的当为公社农民。当时的公社农民除耕种自己的“私田”外,还要各地诸侯率领他们去耕种“籍田”即“国”中“公田”。甲骨卜辞中有“王黍”(《甲》592)、“王其黍,王弜黍。”(《摭续》106)等辞例,这种商王、诸侯和欢人一起参加“籍田”的耕种,是一种父家长制下大家族长率领家族成员共同耕作“共有地”的残迹现象。

  “殷人七千而助”

  商殷时期的每一个别的公社农民只有通过其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正因为份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由于公社所有制一般分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这种公社中,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以耕种“公田”的形式而出现的。《孟子·滕文公上》所说的“惟助为有公田”、“同养公田”的“公田”,是由原始公社中的“共有地”演变而来,“同养公田”就是说公社的“公田”由公社农民来集体耕种,“公田”上的收获物就作为交给奴隶主贵族的一种赋税。这就是孟子所说的“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文公上》)的“助法”。这种助法,按照孟子的看法,就是画地面为井字形,分为九区;八区分配于八家之民,称曰“私田”;其中之一区,八家合力耕作,谓之“公田”。所以,孟子说:“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我国古代文献中的“藉”字应作“耤”,后来误作“籍”。“耤”即“借”字,“耤”(强迫)公社农民的力量来为自己耕种叫做“耤”,字从“耒”即表示其与农事有关。所以赵岐《孟子注》云:“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郑玄注《礼记·王制》中的“公田藉而不税”时也说:“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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