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就是要发展小农经济。他的办法,是运用法律,强力推行。
他立了两条法。一条是:“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②又一条是:“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③第一条是督促个体家庭的发展,第二条是鼓励耕织结合的生产。秦始皇继承并发展了商鞅的政策。他在碣石刻辞自颂说:“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在会稽刻石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① 孟子这段话,在《孟子·梁惠王》下,凡两处,内容基本相同。同书《尽心》上也有一段话,意思相同,而异文较多。这可见,孟子的这一方案是经过慎重考虑的,不是随便说出来的。② 《史记·商君列传》。
③ 《史记·商君列传》。
咸化廉清。”④这些刻辞,表明秦始皇特别注意维护小农家庭的父家长的特点,因而强调妻不再嫁、男不入赘以及男女有别的重要性,这都是从巩固和发展小农经济出发的。
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具体表现,是封建专制主义得以进行统治的物质基础。秦汉时期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都看到了这一点,因而强调“务耕织”在经济上、政治上以及思想意识上的重要性。《吕氏春秋·上农》说:“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而事末,则其产约,其产约则轻迁徙,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后稷曰:所以务耕织者,以为本教也。”晁错上汉文帝疏说:“民贫则奸邪生。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夫寒之于衣,不待轻煖。饥之于食,不待甘旨。饥寒至身,不顾廉耻。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夫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明主知其然也,故务民于农桑,薄赋敛,广畜积,以实仓廪,备水旱,故民可得而有也。”①所谓“本教”,所谓“地著”,都说明了耕织的重要性。“地著”,用现在的话说,即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
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指出:“这些家族式的公社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力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①他在《资本论》中又说:“资本主义以前的、民族的生产方式具有的内部的坚固性和结构,对于商业的解体作用造成了多大的障碍,这从英国人同印度和中国的通商上可以明显地看出来。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因农业和手工制造业的直接结合而造成的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在这里对大工业产品进行了最顽强的抵抗;因为在大工业产品的价格中,会加进大工业产品到处都要经历的流通过程的各种非生产费用。”②马克思的论断,不只指出了耕织结合在生产本身上的特点,还指出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秦汉时期,小农所用以进行生产活动的土地,来自几个不同的方面。有来自村社解体过程中的土地占有。村社解体了,轮耕制逐渐为长期定耕所代替,直接劳动者从而取得土地。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使民得买卖土地,这就是承认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为他们取得土地提供机会和条件。有来自开荒过程中的土地占有。汉景帝元年诏:“郡国或硗陿,无所农桑毄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③由硗陿地区移往饶广地区,这就是一种开荒活动,因而可得到土地。又有来自官府授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汉书·食货志》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67 页,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
② 《资本论》第三卷第372—373 页,人民出版社1975 年版。
③ 《汉书·景帝纪》。
田者,有耕豪民之田及各等级地主之田者。小农的生产劳动,是在一小块一小块的土地上进行分散的个体劳动,也就是通过这样的劳动,使全国农田绝大部分得以进行生产。
《汉书·地理志》记汉平帝时,“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这些数字,大概是当时上计的数字,不会精确。如从这些数字来看,西汉晚期可垦未垦田之数与定垦田之数相差甚远。出现这种情况有复杂原因,但主要原因之一,应是劳动力的不足。
秦代官田的经营管理秦自商鞅变法,为人们提供了土地兼并的条件。同时,秦对官府直接控制的官田,也有一套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这在秦简资料中是可以看到的。秦简《田律》,现在仅存六条,但全部讲的是官府如何经营管理官田的事。《田律》规定:“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 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旱及暴风雨、水潦、螽虫、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书。”这是关于各级地方官必须向上级报告本地庄稼播种与生长情况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包括已耕种、未耕种、受雨、抽穗及遭受水、旱、虫灾的顷亩数。这不是官府督课农耕的规定,而是关于农田的具体管理。《田律》中还有不许壅隄水、不准损坏庄稼、不准农户卖酒以及令“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等规定。这说明官府设专门官吏如“田啬夫”、“部佐”等主管农田耕作之事。《田律》还有关于“乘马服牛”,凭证明(“致”)由官府廪给饲料的规定。其中有“禀大田而无恒籍者,以其致到之日禀之”的条文,这说明服牛(即驾车、耕田之牛)属“大田”农官管辖,用以耕种官田。秦简《厩苑律》中有称作“牛长”的官,这是主管饲养官牛的“皂者”。“皂者”饲养的官牛,被称作“田牛”。以“田牛”耕种土地称作“以其牛田”。既然牛是由官府饲养的官牛,则以官牛为“田牛”时所耕种的土地,只能是官田。秦简中,现存有《仓律》二十余条,也可以从中看到官府管理官田的一些规定。如对于种子,条文有:“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荅亩大半斗,菽亩半斗。”这显然是关于官田使用种子数量的规定。又如条文有:“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这讲的是官府男性奴隶从事耕作时的口粮标准。官府奴隶耕种的土地,无疑是属于官田的。再如条文中有:“稻后禾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别粲、糯、黏稻。”①这讲的是,农田收获上缴官府时应如何记帐以及如何区分品种等事。上述的这些条文,都说明商鞅变法后,秦对官田的经营管理是抓得很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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