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华阳国志·巴志》及《后汉书·南蛮列传·板循蛮传》。
③ 《华阳国志·蜀志》。
① 《后汉书·南蛮传》。
② 《后汉书·西南夷传·哀牢夷》。
③ 《后汉书·西南夷传·论曰》。
④ 《汉书·食货志》。
⑤ 《后汉书·循吏·卫飒传》。
赋,从而有利于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开发。反之,到东汉时期,由于地方官连续对南蛮、西南夷及羌人地区实行了重其租赋的政策,结果导致了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接连反抗,终于加速了东汉政权的崩溃。由此可见,从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不同的赋税政策的作法是可取的。
对商贾、奴婢、大家族、老年、妇女等户口实行的特殊赋税制度秦汉对商贾课税特重。前引《商君书·垦令》有“重关市之赋”的规定,又有“市利之租必重”的主张,这可能是对商贾实行重税政策的开始。到了汉代,这一政策更为突出。汉高祖刚统一全国,就“命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①。怎样重租税以困辱之?具体内容不详,但据《汉律》得知商人要多出一倍的算赋,所谓“唯贾人与奴婢倍算”②可能就是其内容之一。这里的“贾人倍算”,很显然是重税商人;“奴婢倍算”,也同样有重税商人之意。因为课之于奴婢的税,其缴纳者实为其主人。汉代的富商大贾多拥有奴婢,故“奴婢倍算”同重税商人密切相关,当然也有限制奴婢人数大量增加的用意在内。至于汉武帝时期所增加的算车船、算缗钱和占租等税,明显是主要课之于商贾的赋税,再结合“市租”、“关门之税”、盐铁酒的官营、均输、平准以及贾人和家属不得名田、不得为吏、另立户籍、强迫迁徙和以充谪戍等等措施,就构成了秦汉时期“排富商大贾”的特殊内容。也就是当时的“法律贱商人”③的具体表现。
至于对大家族和妇女的重税,显然也同特殊的政治目的相关联。前者为商鞅时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④的规定,目的在于削弱大家族制和发展小农经济;后者如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 年)时的“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的规定①,则意在奖励生育和增加人口。
至于对老年人的轻税和蠲免、旌奖政策,则同西汉前叶几十年社会安定,老年人比重增加有关。故文帝元年(公元前179 年)始有尊老之诏,并赐以布帛酒肉②;与此同时,又规定:“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③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 年)又规定:“民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注引张晏曰:“二算,复二口之算也;复甲卒,不豫革车之赋也。”④1959 年在甘肃武威磨嘴子出土的西汉宣帝本始二年(公元前72 年)《王杖十简》⑤,1981 年9 月在武威新华公社出土的成帝建始六年(公元前32 年)王杖诏令册二十六枚⑥都是尊老、养老之实物证明。特别是后者规定:“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可见汉代对老年人的尊① 《史记·平准书》。
② 《汉书·惠帝纪》注。
③ 《汉书·食货志》。
④ 《史记·商君列传》。
① 《汉书·惠帝纪》。
② 《汉书·文帝纪》。
③ 《汉书·贾谊传》及注。
④ 《汉书·武帝纪》。
⑤ 见《考古》1960 年9 期《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发掘》。
⑥ 《武威新出土王杖诏全册》,载《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重、轻租或蠲免,是自始至终实行的政策。
第十一章徭役制度徭役,是封建统治者剥削劳动人民剩余劳动的力役表现,是以国家对劳动人民的超经济强制的手段实现的,也是以劳动人民对统治者与剥削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人身的不自由为其实现基础的。从本质上来说,徭役剥削是国家对劳动人民实行普遍的人身奴役制的一种特殊表现。秦汉时期为了实现徭役剥削而创立的一些制度,也同赋税制度一样,是封建国家赖以实现其阶级压迫与剥削的支柱。
第一节“更役”制及其特征称徭役为“更”或“更徭”、“更役”,早在战国时的秦国便已如此。
《左传》成公十三年(公元前578 年),晋伐秦,“秦师败绩,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注曰:“不更,秦爵。”随后,商鞅变法,创赐爵制以赏军功,其中爵名之一仍为“不更”。秦皇朝和西汉的二十等爵制中,第四等爵为“不更”。何以用“不更”名爵呢?《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不更,谓不豫更卒之事。”“更卒”又是什么呢?《汉书·食货志》颜注曰:“更卒,谓给事郡县一月而更者也。”可见,“更卒”是服徭役之卒的称呼,而“不更”是不服更卒徭役之意。爵至第四级便不服徭役,所以叫“不更”。这表明“更”是徭役的代名词,而且商鞅变法前的秦国就已如此。
云梦出土秦简的《廐苑律》规定:“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酒束脯,为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这是关于在考核中依据优劣对“牛长”、“皂者”(即饲牛者)实行奖惩的规定。获得优等者,“皂者除一更”,牛长则赐以“三旬”。“一更”与“三旬”对称,显然表明“一更”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概念。“除一更”,即免除“一更”徭役。这就进一步证明当时确称徭役为“更”。
由于称徭役为“更”,因而服徭役者,就叫做“更卒”。正如《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所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又加月为更卒..”,正式出现了“更卒”的名称,而且每次服役的时间为“一月”。到了三国时,如淳为《汉书》作注,提出了“更有三品”的概念,即所谓“卒更”、“践更”和“过更”。按照他的解释,“卒更”是因为服役的正卒,“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意即其所以用“更”给徭役命名,是由于服役之卒经常更换。这是对更役之“更”的另一种解释。后世多从此说,于是“更”作为一种固定徭役的名称这一含义反而被湮没了。不过,从如淳的“更有三品”之说,仍可得知当时称徭役叫做“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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