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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79天前 | 286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淳的“更有三品”说,实际上并不是讲的更役的三种类别,而是讲的服更役的三种不同方式。如他所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这是讲亲身去服每年一月的更役而言。他所说的“贫者欲得雇更钱更,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这是讲不愿亲自去服更役者,可以用钱二千雇佣已经去服役者代替自己的一月更役,也算履行了更役。以上两种方式,都是讲的“一月一更”之役而言。他所谓“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这是讲的另外一种徭役,即戍边三日役。这种役也叫“更”,这就进一步证明当时称徭役为“更”。不过这种戍边三日的更役,虽然人人必服,但又不能人人都去服役;且去服役者,也不能三日便返回。因此,行者往往是一年更换一次,一年服役中除了自己三日外,其余都是代替他人服役,于是被代替者不需再服三日戍边之役,而改为缴纳三百钱之税,便成了取代三日戍边的“更赋”。完成了这一手续,就算“过更”了,即等于把更役过之于他人了。因而“过更”便成了“更赋”的代名词。这样一来,如淳的“更有三品”便成了更有二品,即一月一更的更役与戍边三日之役。而后者又系以钱代役,变成了“更赋”。这样,实际上“更”只有一品,即董仲舒所说的“月为更卒”,这便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必服的徭役。服更役的方式,也只有两种:即亲自去服役——“卒更”和出钱二千雇人代役——“践更”,后者便是《盐铁论·禁耕》所说的:“郡中卒践更者,不堪责取庸代”的服更役方式。由于秦汉的徭役实际上只有一种即“月为更卒”的更役,所以,宋人徐天麟在其《西汉会要》中,便正式称汉代的徭役为“更役”①。

  但是,秦汉的徭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徭役包括兵役在内,狭义的徭役则是指兵役之外的无偿劳役而言。因此,从广义的角度着眼,秦汉的徭役是同兵役联系在一起的。秦汉都强行征兵制,凡符合年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因而往往同徭役的征发混在一起。它不象募兵制下兵、徭的界限是比较清楚的。这是秦汉徭役的重大特征所在。故董仲舒称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力役制度说:“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①显然他把一月一更的卒更之役与正卒之役一岁、屯戍之役一岁三者都称为“力役”,实际上前者才是真正的徭役,后二者是兵役。服兵役者叫做“卒”,服徭役与服兵役的起役年龄和止役年龄相同,用于服徭役与服兵役的时间都是无偿的,服兵役者在服役期间除从事军事训练与作战活动之外,要从事生产性劳役,二者在这些方面的共性,并不能掩盖它们之间的区别。因此,狭义的徭役是不包括兵役在内的。古籍中,如云梦秦简,既有《徭律》,又有《戍律》,也是把徭役与兵役加以区分的。本文所指的徭役,就是这种严格意义上的狭义的徭役。但是,由于严格意义的徭役,也有同兵役相联系的一面,故也不能截然划分②。

  ① 参阅高敏《秦汉徭役制度辨析》(上),见《郑州大学学报》1985 年3 期。① 《汉书·食货志》。

  ② 参阅高敏《秦汉徭役制度辨析》(上),见《郑州大学学报》1985 年3 期。第二节徭役的类别与期限一般都认为秦汉有更卒之役、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即戍卒之役)三种类别,即董仲舒所说的“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每个丁男除每年一月的更卒之役外,还要服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共两年。有的更明确地说:秦汉的徭役包括“更卒徭役、戍卒徭役与正卒徭役”三者,如钱剑夫就是这样认为的①。这些说法,都是由于混淆了徭役与兵役的界限造成的。正卒之役,是指凡成年男子在所属郡县作材官、骑士、楼船士等地方兵而接受必要的军事训练而言。屯戍之役,是指从地方兵中抽调出来去屯卫京师和戍守边防的活动而言。因而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包括为卫士),都属于兵役范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徭役。这样一来,真正的徭役,就只有“月为更卒”之役一种类型。服役的时间,为成年男子每年一月,直到老年免役时为止。但是,事实上,除更役外,还有征调到其他郡县去服超期徭役的“外徭”,也有被罚服役的“赀徭”之役;更有以劳役抵债、抵罚款或抵赎金的“居赀、赎、债”之役,也叫“居役”,本质上是变相的徭役。以下,试就徭役的类别与期限分别述之。

  “更役”

  凡成年男子每年应服之无偿劳役,每次为期一月。董仲舒所谓“月为更卒”及如淳所谓“一月一更”等说法,均系指此种更役而言。但是二人都未说更役为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之役,以致有人认为每人一生中只服更役三年②。因此,有必要明确这一点。《汉书·贾捐之传》载捐之称颂文帝“偃武行文,则断狱数开,民赋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颜注引如淳曰:“常赋岁百二十,岁一事,时天下民多,故出赋四十,三岁而一事。”这里的常赋“岁一事”,即正常的情况为每年服更役一次。《论衡·谢短》也说:“一岁使民居更一月。”这就更明确地说明“更役”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正因为“更役”为每人每年一月,故当官府复除徭役时,往往有“复之六岁”、“复之十二岁”①及“终身复”、“世世复”②等提法。如果每人一生中只有三年服更役各一月,又怎么可能和有什么必要“复之六岁”、“复之十二岁”及“终身复”、“世世复”呢?至于每个成年男子每年服徭役的时间为一月,这可从当时征发更役的实况获得说明:《汉书·惠帝纪》云:“三年春(公元前192 年),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五年春正月,复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五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一连两次征发徭役,都以三十天为限,原因就在于每次服更役的时间只有一个月。不过,实际服役时,往往超过一月之限。如秦简《徭律》几次讲到因役使所为工程质量不合时,需要返工,而且“勿计为徭”,即不计算在固定的役期内,可见“更役”实际上往往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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