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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79天前 | 28656 次浏览 | 分享到:

  ① 详见《试论秦汉的“正卒”徭役》,载《郑州大学学报》1982 年3 期。② 见《中国史研究》1982 年3 期《试论秦汉的“正卒”徭役》一文。

  ① 《史记·高祖本纪》。

  ② 见《汉书·高帝纪》、《史记·平准书》及《汉书·食货志》。

  “外徭”

  更役,其服役的地区,一般多在本郡县。如上述惠帝之两次筑长城,所征发的服役者,都是长安六百里内的成年男女,而不及于其他地区的服役者,便是更役不出本郡县之证。《后汉书·独行·范式传》,谓范式“友人南阳孔嵩,家贫亲老,乃变姓名,傭为新野县阿里街卒”。孔嵩的服役,属于替人服“更役”而取其雇更钱的类型。其服役的地点在新野县,东汉此县属南阳郡,而孔为南阳人,可见其代人服“更役”者,也不出本郡县。因此之故,《东观汉记》载公孙述被平定后,“事少间”,以致“下县吏无百里之徭,民无出门之役”,更足证服更役之民大都在本郡县服役,而不远离本土。但是,也不排除有远离本土的更役,这便是“外徭”。一般认为:“外徭”是指戍边之役而言,其实不然。《汉书·沟洫志》曾两次提到“外徭”。一则曰:“其以五年(指建始五年)为河平元年(公元前28 年),卒治河者为著外徭六月。”二则曰:“后二岁,河复决平原,..遣(杨)焉等作治,六月乃成,复赐(任)延世黄金百斤,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著外徭六月。”对此处之“外徭”一词,古代注疏家众说不一。例如如淳曰:“《律说》戍边一岁当罢,若有急,当留守六月。今以卒治河之故,复留六月。”又孟康曰:“外徭,戍边也。治水不复戍边也。”颜师古不同意如、孟二人之说,他认为:“如、孟二说,皆非也。以卒治河有劳,虽执役日近,皆得比徭戍六月也。著,谓著于簿籍。”颜氏的解释是正确的。因为治河卒系征发更役之卒为之,更役本为一个月,而此因治河之紧急需要,延长至六个月;而且治河之役,不比一般徭役,格外艰辛。因此,官府为了劳赐这些服役者,对他们中不是因为代人服役而没有获得平价每月二千雇更钱者,便允许他们以治河之役期抵销其应服的戍边之役六个月。其所以名之曰“外徭”,是由于这种更役要远离本郡县服役,且其艰巨程度可以相当于戍边之役,故曰“比徭戍也”。以此言之,“外徭”是应服更役中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是远离本郡县的“更役”,而且是役期较长和劳动强度大的更役。

  关于“外徭”非戍边之役,而且是远离本郡县、役期长和穷苦大的更役这一点,还可以从文帝之诏与卜式曾获得“外徭”赏赐等事实得到证明。《汉书·贾山传》云:文帝即位之初,“减外徭、卫士、止岁贡”。在这里,“外徭”与“卫士”并列,可见“外徭”非卫士之役。而卫士之役,实为从正卒中调派出来的兵士,其守卫京师,同于屯戍之役。“外徭”既与卫士并列,则“外徭”也非屯戍边境之役。又《汉书·卜式传》云:卜式以输财助边之故,武帝“乃赐式外徭四百人”。对此处之“外徭”,也有不同的解释。苏林曰:“外徭,谓戍边也。一人出钱三百钱,谓之过更,式岁得十二万钱也。”另一种说法是:赐外徭,是“在徭役之外,得复除四百人也”。颜师古本人同意后一说。所谓“在徭役之外”,即在更役一月之外,有过期徭役谓之“外徭”之意。按照如淳的“践更”之义,亲服更役一月者每代人服一月之役,得雇更钱二千,则赐卜式“外徭四百人”,即以四百人的雇更钱之数赐之卜式。如果“外徭”是指戍边之役,卜式家何能有四百人戍边而需赐复呢?故“外徭”,不一定是必须超过六个月之役,只要是超过更役一月之役的徭役都可称之为“外徭”。

  “赀徭”

  在云梦秦简中,“赀”是对社会罪犯的惩罚方式之一,犯有这种罪的人叫“赀罪”①,故“赀”是有罪被罚之意。但随着所犯罪的轻重与性质的不同,“赀”的内容与数量也各异。有罚出实物或折款的,谓之“赀一盾”、“赀一甲”或“赀二盾”、“赀二甲”。有罚出钱币的,如“赀布”,《法律答问》之“邦客与主人斗,以兵刃、殳挺、拳指伤人,■以布”。而所谓“■以布”,即“■布入公,如赀布,入齏钱如律”。由于“布”是当时货币的一种,可与铜钱并行。故“赀布”就是罚出钱币。也有罚戍边的,叫“赀戍”,见《秦律杂抄》,戍期为一岁或二岁。还有罚无偿劳役的,叫“赀徭”,《法律答问》简文云:“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这里的“赀徭三旬”,即罚服徭役三十天。简文把“赀戍”与“赀徭”明显区分,足见戍边之役不在徭役之内,而且二者在服役地点与服役时间方面均不同。前者系戍守边疆,为期一至二年或更多;后者,服役内地,为期较短。因此,“赀徭”即罚充徭役,也是在正常的更役之外的另一种徭役。

  “居役”

  “居赀、赎、债”,即以役抵罚款,抵赎金和抵债,总称为“居役”。

  在云梦秦简中,“居役”是一种变相的徭役名称。秦简《司空律》规定:有罪以赀赎及有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偿,以今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参,女子四。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椟欙杕。..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官府,皆勿将司。..居赀、赎、债欲代者,耆弱相当,许之。..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债而莫见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居赀、赎、债者,或欲借人与并居之,许之,毋除徭戍。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备而柀入钱者,许之。以日当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令居之。官作居赀、赎、债而远其计所官者,尽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数告其计所官,毋过九月毕到其官。..百姓有赀、赎、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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