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制的败坏① 《尉缭子》。
② 《后汉书·百官志》注:羽林郎“无员,常选汉阳、陇西、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凡六郡良家补。”③ 《汉书·贾谊传》贾谊言:“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五尺以上,不轻得息。”④ 秦简《秦律杂抄》,处以“谪”罚者,常要服一年以上的戍役,甚至有“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封诊式·迁子》)的处罚。
① 《汉书·荆、燕、吴王传》。
② 《汉书·贾谊传》。
③ 《汉书·淮南王传》、《燕刺王传》。
④ 《汉书·龚胜传》。
⑤ 《汉书·高五王传》。
⑥ 《后汉书·中山简王焉列传》:“焉与(诸王)俱就国,从以虎贲、官骑。..今五国各官骑百人,称娖前行,皆北军胡骑。”不过,个别诸侯王,如愍王刘宠“有强弩数千张”,终究是极少数。秦汉征兵制是以户籍什伍制度直接控制下的个体小农为基础的。武帝以后,个体小农大量破产,沦为流民、奴隶、依附民、租佃小农、雇佣劳动者,由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齐民大大减少,而豪强殷富之家则通过纳赀、纳粟、献奴婢等各种方式取得复除特权。于是,正常的戍卫番上制度已难以维持,征兵制逐渐衰落。至东汉初,光武帝对兵役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几乎完全废止了内地郡国期年番上的正卒、卫士、戍卒制度①。东汉一代虽偶有征兵于郡国之举,如灵帝中平末,广陵郡“若动桴鼓,可得二万人”②;又,“县在边垂,旧制令户一人,具弓弩以备不虞”③。这类事例往往仅限于战时的临时性征兵,不为常制,而作为常制的征兵制则已经败坏了。
① 说详贺昌群《东汉更役、戍役制度的废止》,载《历史研究》1962 年5 期。② 《后汉书·臧洪列传》。
③ 《后汉书·陆康列传》。
第五节募兵及正式兵役以外的各种兵源募兵制的推行西汉初,徭役制中的“更卒”之役已出现募人代役的制度,凡不服役者须雇人代役,平价每月出钱二千,谓之“践更”④。募兵正式成为一种制度,始于汉武帝⑤。武帝时,对外长期用兵,而征兵制无论从番上轮代的时间、人数,还是士兵的军事技术诸方面,均已不适应大规模战争的需要。而且,为了解决军事财政困难,国家采取入赀、入粟、入奴婢以赐爵免役的办法,豪富之家竞相免役,无业贫民则又以佣身服役谋生。可以说,募兵制已势在必行。故自武帝以后迄于东汉,募兵制逐渐发展并取代了征兵制,成为兵士的主要来源。
西汉的募兵有各种名称,曰“勇敢士”、“应募罪人”、“奔命”、“伉健”、“应募”等等①。这些应募兵士多来源于无业流民、弛刑徒等无产者。汉朝经常用这些士兵从事对外的重大战争。王莽时,又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豬突豨勇”,作为对匈奴战争的主要兵力②。
东汉的户籍什伍制度已大大松弛,个体小农大量减少,征兵制难于继续推行,军队的兵源除了战时临时性征兵之外,主要靠募兵维持。东汉各地屯兵多来自招募。例如,建武二十四年(公元48 年)武陵五溪蛮反,东汉政府即募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徒四万余人前往镇压③。东汉不仅内郡兵招募,边郡戍卒也完全实行招募制。例如,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 年)发遣内地实边的百姓,皆赐以“装钱”④。实边赐钱制是西汉所没有的,是募民戍守边地的一种制度。明帝永平元年(公元58 年)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⑤,这标志着东汉募兵制全面取代了征兵制。东汉政府招募士兵的费用,称为“赏募钱”或“赏直”⑥,实际上相当于雇佣士卒的工资。东汉对少数民族往往也采用招募的办法。东汉少数民族兵称“夷兵”,是军队中的常员,战事结束后也不遣散,编在军队中领受“牢直”、“廪赐”,成为一种常备的雇佣兵①。可见,东汉募兵制的推行是十分广泛的。
④ 《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公元前77 年)注引如淳:“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
⑤ 《汉书·武帝纪》元封二年(公元前109 年):“募天下死罪击朝鲜”,已称“募”。以兵役抵罪,带有商品交换的色彩。武帝时的八校已是募兵的性质。居延汉简中有募戍卒和募卒吏等记录(劳榦《居延汉简考释》)。宣帝神爵元年(公元前61 年)击西羌军中有“应募”(《宣帝纪》、《赵充国传》)。① 详见《西汉会要·兵》二“选募”条。
② 《汉书·王莽传》、《食货志》。
③ 《后汉书·马援传》。
④ 《后汉书·光武纪》。
⑤ 《后汉书·明帝纪》。
⑥ 《后汉书·度尚传》。
① 《后汉书·董卓传》载:中平六年(公元189 年),董卓上书:“所将湟中义从及秦胡兵皆诣臣曰:‘牢直不毕,廪赐断绝,妻子饥冻。’牵挽臣车,使不得行。”又,《度尚列传》:“广募杂种蛮夷,明设购赏。”
正式兵役以外的各种兵源秦汉时代,往往在正式兵役制度之外增加军队士兵的来源,以补充兵员之不足。其他兵源大致包括:贱民、刑徒、奴隶和少数民族兵等等。
秦兵制对士卒身份的规定很严格,无爵的“士伍”以下如贱民、罪犯、奴隶都没有资格服兵役。但是,这类人要从军作苦役、作奴隶兵,在军队中享受最低的待遇,吃饭不给菜肴、攻城要冒锋矢负土填壕等等②。这些人包括“商贾”、“逆旅”(旅店主)、“赘壻”、“刑徒”、“罪吏”、“亡命”,以及豪富之家的奴仆如“厮”“舆”、“徒”、“童”③等等。这些人在户籍中注明身份,都不在什伍之中。如商、贾入“市籍”,其地位显然低于平民。一旦遇有战事,对这类人口即“以其食口之数,贱而重使之”④。自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 年)起,扩大了戍卒征兵的范围,称为“谪戍”,其中包括“吏有谪”、“赘壻”、“贾人”、“尝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几类人,遣至南海、桂林、象郡戍边①。秦末,又发骊山刑徒、奴隶及“奴产子”从军,镇压人民起义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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