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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六卷-中古时代-隋唐时期 (下)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31天前 | 46898 次浏览 | 分享到:

  运遂废矣”。①实践证明了刘晏的做法还是正确的。

  在漕运中,刘晏也改变了旧法。旧时转运船由润州陆运至扬子,斗米费钱十九,刘晏改用口袋装米而以舟运送,可减费钱十五;由扬州至河阴,斗米费钱一百二十,刘晏做“歇艎支江船二千艘,每船载一千斛,十船为纲,每纲三百人,篙工五十人,派军将部送至河阴、三门,号“上门填阙船”,米每斗减钱九十。他调来巴、蜀、襄、汉地麻竹筱作绹挽舟,以朽索府材代薪,“物无弃者”。他还采用分段漕运,“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把江南漕运的货物存放在扬州,汴河漕运的存放在河阴,黄河漕运之物存放在渭口,渭船漕运之物进入太仓。②过去漕运关东之谷进入长安,因河流湍急,一斛能运至八斗的“则为成劳,受优赏”。刘晏因地制宜,根据长江、汴水、黄河、渭水水力不同,“各随便宜”,造运船,训练漕卒,使其识水性,分段漕运,“自是每岁运谷或至百余万石,无斗升沉覆者”③。大大提高了漕运能力和减少了损失。刘晏所用篙工,也改变了旧法。过去,州县多取富人督责漕挽,谓之“船头”;主邮递,谓之“捉驿”;税外横取,谓之“自著”,“人不堪命,皆去为盗贼”。刘晏改用“以官船漕,而吏主驿事,罢无名之敛,正盐官法,以裨用度”。他从经营的盐业中出钱雇用船工,从江淮至渭桥,大抵漕运十万斛用傭钱七千缗,并补纲吏督运。因此,他主管的漕运“不发丁男,不劳郡县,盖自古未之有也”①。

  改革榷盐法刘晏还改革了榷盐法,用盐税以充军国之用。当时,许、汝、郑、邓州以西之民,皆食用河东池盐,由度支掌管;汴、滑、唐、蔡州以东,皆食用海盐,由刘晏掌管。在他掌管的食海盐区,坚持了原先第五琦的官营原则,同时又在官营与私商、盐户的关系方面作了调整,改为官督、民产、商销较灵活的形式。刘晏以“盐吏多则州县扰”,因此,他只在产盐之乡“因旧监置吏”,负责收盐户所煮之盐;转卖给商人,对盐商则“纵其所之”,其余州县不再设官。在距产盐区较远的江、岭地区,则设置“常平盐”,如盐商不至,则官府把盐减价卖给百姓,结果“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刘晏又以盐“生霖潦则卤薄,暵旱则土溜坟”,于是他“随时为令,遣吏晓导,倍于劝农”。因此,在吴、越、扬、楚州等地“盐廪至数千,积盐二万余石”。在涟水、湖州、越州、杭州四场和嘉兴、海陵、盐城、新亭、临平、兰亭、永嘉、大昌、侯官、富都十监,每年得盐税为百余万缗,约等于百余州的赋税收入。为了保障销售官盐的商人获利,从而确保官盐营利,刘晏奏罢诸道对盐船过境,州县收税的做法,“禁堰棣邀以利者”,使盐船所行畅通无阻。同时,又于淮北十三处如扬州、汴州、宋州、淮西等地置巡院,以“捕私盐者”,“奸盗为之衰息”。刘晏这种“官督民产商销”的政策,是以官商分利的榷盐法代替了过去官方专利的禁榷制度,促进了盐业的发展,因而也大大增加了盐税的收入。刘晏开始榷盐时,盐利每年收入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年,竟达到六百万缗,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收入中举足轻重,“天下之赋,① ③《资治通鉴》卷二二六,德宗建中元年。

  ② 《新唐书》卷五三《食货志》三。

  ① 《旧唐书》卷四九《食货志》下。

  盐利过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①。刘晏改革榷盐法,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当时,河北魏博藩帅田承嗣兴兵作乱,吐蕃等也不时侵扰,兵革连年,军费支出庞杂,第五琦始榷盐以助军旅,刘晏代之以后,“法益密,利无遗入”。汴宋都虞候李灵曜北连田承嗣反叛后,河南藩帅有的也不奉行朝廷法令,擅自征收赋税,州县税收减少,刘晏却以羡余相补,“人不加调,而所入自如”,人们无不称赞其能。大历末年,每岁赋税收入一千二百万缗,而榷盐收入占其大半,而“民不告勤”。一次京师盐价暴贵,诏令刘晏漕运三万斛盐以济关中,盐船从扬州出发,四十天即迅速运至京师,“人以为神”。改革常平法刘晏对常平法也进行了改革。广德二年(764),他兼领常平使。大历元年(766)他与第五琦分掌天下财赋,都畿、河南、淮南、江南、湖南、荆南、山南东道等地的铸钱、常平、转运、盐铁使由刘晏兼领。他利用这一地区商品经济比较活跃这一有利条件,充分发挥了常平的营利效能。此前,常平业务由各州自办,由于政局的动荡,各州常平营利不多,现改由朝廷直接经营常平业务。刘晏于诸道设巡院,设专官专理各州常平仓。为便于掌握各地市场行情,巡院“皆募驶足,置驿相望”,这样四方物价的高低、商品的盈余与短缺,虽极远不过四五日即能知悉,故“能权万货重轻,使天下无甚贵贱,而物常平,自言见钱流地上”。

  举贤任能,廉洁奉公刘晏认为:“办集众务,在于得人,故必择通敏、精悍、廉勤之士而用之。”他的用人之道是“勾检簿书,出纳钱谷,必委之士类;吏惟书符牒,不得轻出一言”。之所以如此,他觉得“士陷赃贿,则沦弃于时,名重于利,故士多清修;吏虽洁廉,终无显荣,利重于名,故吏多贪污”。其所属官,“虽居数千里外,奉教令如在目前,起居语言,无敢欺给。”①他所任用的各级管理人员,都是选用有能力的人,并能人尽其才。“凡所任使,多收后进有干能者。其所总领,务乎急促,趋利者化之,遂以成风。”对于一些权贵豪门如以亲戚相请托,刘晏虽也给予安排闲散职务,俸禄给多少,任官的快慢,都满足其要求,“然未尝得亲职事”。其所领要务,“必一时之选”。故刘晏卒后二十余年,掌管国家财赋的大臣如韩洄、元琇、裴腆、包佶、卢徵、李衡等都是他的故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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