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各有分工,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尚书管执行。唐太宗对三省长官要求很严,他曾对黄门侍郎王珪说:“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人之意见,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为公事。或有护己之短,忌闻其失,有是有非,衔以为怨。或有苟避私隙,相惜颜面,知非政事,遂即施行。难违一官之小情,顿为万人之大弊。此实亡国之政,卿辈特须在意防也。”①后来太宗又一次对侍臣说:“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比来惟觉阿旨顺情,唯唯苟过,遂无一言谏诤者,岂是道理?..自今诏敕疑有不稳便,必须执言,毋得妄有畏惧,知而寝默。”①唐太宗因此重申三省旧制,凡军国大事,由中书舍人各抒己见,并且署名,叫做“五花判事”。制敕草成后,经中书侍郎、中书令审查,再送门下省,交由给事中、黄门侍郎驳正;复奏以后,然后施行。“由是鲜有败事”②。唐初地方行政分州、县两级,设刺史和令为州、县长官。地方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休戚。唐太宗很重视地方官的人选,他说:“朕居深宫之中,视听不能及远,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辈实治乱所系,尤须得人。”③他经常把都督、刺史的姓名写在屏风上,对他们治绩的好坏,分别列于名下,以便考察。由于马周建议朝廷不可独重内臣,而轻视刺史、县令,太宗宣布:“刺史朕当简择,县令诏京官五品已上各举一人。”④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地方官的素质。贞观年间,各地循吏辈出,如邓州刺史陈君宾“储仓充羡”,通、巴二州刺史李桐客“治尚清平”,沧州刺史薛大鼎、瀛州刺史郑德本、冀州刺史贾敦颐“皆有治名”,河北人民称道他们为“铛脚刺史”⑤。因而使唐初吏治出现了“法平政成”的局面。
唐初为改变隋末苛法滥刑的局面,制定《武德律》,“大略以开皇为准”⑥,而删其苛细。贞观元年,太宗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本着“意在宽平”⑦的精神,重加删定。贞观十一年书成,定律五百条,分为12 卷,一曰名例,① 《贞观政要》卷一。
① 《贞观政要》卷一。
② 《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太宗贞观三年。
③ ④《贞观政要》卷三。
⑤ 《新唐书》卷一九七《循吏传》。铛有三脚,故以为喻。
⑥ 《唐会要》卷三九。
⑦ 《旧唐书》卷六六《房玄龄传》。
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①。改革后的《贞观律》成为唐律的定本,对后世封建法律起过重要影响。第二,在经济方面,继续推行武德末期颁行的均田制。贞观初,泽州刺史长孙顺德发现“前刺史张长贵、赵士达并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顺德并劾而追夺,分给贫户”②。贞观十一年七月二十日暴雨成灾,太宗“诏废明德宫及飞山宫之玄圃院,分给河南洛阳遭大水户”③。这说明当时确实给农民分配过土地。不过这种土地除没官及官地外,大多为“荒闲无主之田”④。因此荒地较少的“狭乡”,农民受田往往不足规定的数量,所以贞观初“朝廷立议,户殷之处,得徙宽乡”⑤。贞观十一年新颁唐律规定,宽乡占田违限不以违令论处。原因是“务从垦辟,庶尽地利,故所得虽多,律不与罪”⑥。贞观十八年二月,唐太宗“幸灵口(今陕西临潼县零口镇),村落偪侧,问其受田,丁三十亩”。太宗因忧授田不足便“诏雍州录尤少田者并给复,移之于宽乡”⑦。均田制的推行,使贫困的农民多少得到一些土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唐太宗经常派遣使者巡视各地,考察官吏,劝课农桑。他告诫使者到达州县时,当“遣官人就田陇间劝励,不得令有送迎,多废农时”①。为了不误农时,唐太宗还在法律中规定,“诸非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赃论”②。以此防止非时调用民工,有利于季节性很强的农业生产。
唐太宗还很重视水利建设,除朝廷设置专官,以“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外,各地兴修水利,颇著成效。据《新唐书·地理志》记载,贞观中所修水利,北方多渠道,有如虢州弘农渠,太原晋渠、栅城渠,河中涑水渠、十石垆渠、马鞍坞渠,冀州葛荣渠,陕州利人渠,瀛州长丰渠、滹沱渠,沧州无棣渠等,南方多塘堰,如福州材塘,泉州诸泉塘、永丰塘、横塘、颉洋塘、回清塘,绵州折脚塘、云门堰、洛水堰,资州百枝池,扬州雷塘、勾城塘,杭州阳陂湖等,不下二十余处,其他不见记载的可能更多。水利的兴修,自然使“百姓获其利”。
贞观时期,由于社会安定,人口增加,生产不断发展。贞观初年,霜旱为灾,米谷踊贵,一匹绢才得一斗米。贞观三年,关中丰熟,逐食外地的人民“咸自归乡,竟无一人逃散”③。贞观四年,“断死刑二十九人,几致刑措。东至于海,南至于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赍粮焉”④。八年九年,“频至丰① 《旧唐书》卷五○《刑法志》。
② 《旧唐书》卷五八《长孙顺德传》。
③ 《旧唐书》卷三七《五行志》。
④ 《文献通考》卷二《田赋》。
⑤ 《旧唐书》卷一九一《崔善为传》。
⑥ 《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
⑦ 《册府元龟》卷一○五《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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