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宗九年,忽必烈统兵攻鄂州,宋右丞相贾似道亲督诸军守御。守城宋军一夜间就树起木栅环城,阻挡住了蒙古军的进攻,忽必烈十分赞赏,以为贾似道之能,对扈从诸臣说:“吾安得如似道者用之。”刘秉忠和张易当即进言荐举:“山东有王文统,才智士也,今为李璮幕僚。”以问廉希宪,希宪也说对文统才名早有所闻①。次年(1260,中统元年)三月,忽必烈即帝位,四月,设立中书省“以总内外百司之政”,即起用王文统为中书平章政事。忽必烈原藩府中人才济济,如刘秉忠、张文谦、廉希宪、姚枢、窦默、郝经、张易等,都是多年追随他的亲信家臣谋士或早经聘问的名儒。按以往蒙古朝廷惯例,新汗即位总是首先委任亲臣掌理政务,忽必烈却选择了与他关系疏远的汉人世侯李璮的幕僚王文统,而且一下子就拔擢为主持国政的宰相,原藩府旧臣张文谦、廉希宪、张易等反居其次(任左、右丞和参政)。这一方面固然出于忽必烈博大的用人胆略,同时也因为王文统确实“材略规模,朝士罕见其比”①。他的任相显然得到了忽必烈最亲信的谋士刘秉忠和家臣廉希宪等人的支持。
布衣拔擢,受命秉政由诸侯幕僚一跃而为朝廷宰相,是王文统生平的最大转折点。一方面,忽必烈“授之政柄”、“委以更张庶务”,使他得以尽其才智,伸展抱负;另一方面,也使他成为权力和派系不同政见斗争的焦点。
王文统是在关键的历史转变时刻受命掌政的。自蒙古进入中原以来四十余年,一直未能建立起适应中原汉地的统治制度。太宗时,耶律楚材力图逐步推行汉制,改变蒙古的统治方式,但受到极大阻挠,其所定制度“见于设施者十不能二、三”。郝经把当时汉地不治的情况概括为:“法度废则纲纪亡,官制废则政事亡,都邑废则宫室亡,学校废则人材亡,廉耻废则风俗亡,纪律废则军政亡,守令废则民政亡,财赋废则国用亡,天下之器虽存,而其实则无有。”宪宗时期,“旧弊未去,新弊复生”②。忽必烈即位,始决意进行根本改革,而“更张庶务”的责任就交给由王文统主持工作的中书省。中书省成立后的第一件大事是设置十路宣抚司。当时各路长官多世侯,尽专兵① 《平章廉文正王》,《元朝名巨事略》卷七。
① 王恽:《中堂事记》。
② 郝经:《立政议》,《陵川集》卷三二。
民财赋之权,州县官吏皆其部属,也是子承父职。数十年来,他们上下相传,自行其政,视辖境为领地,人民如私奴,任意盘剥欺压。如平阳、太原路,“官世守,吏结为朋党,侵渔贪贿,以豪强相轧,其视官府纪纲及民疾苦殆土苴然,而贫弱冤抑终莫得伸”,“赋役素无适从,官吏狼狈为奸,赋一征十,民不胜其困,故多逃亡”①,即是典型情况。他们一方面对人民淫刑暴敛,另一方面又隐漏户计,侵蚀官赋,将“合该纳官存留包银,并丝料粮税等差发,..私已用度,以致民间俱各征足,官司不得实用”②。因此各地户口减耗,国家赋税严重受损。早在忽必烈即位前,不少谋臣就提出改革地方统治制度、限制诸侯权力的建议。中统元年五月,遂立十路宣抚司,对各路诸侯实行监督,整肃州县吏治,旨在使人民安于田里,国赋能如数征收。对宣抚司官的考核标准即是“户口增,差发办,方为称职”③;先后所颁圣旨条画,规定了宣抚司对所管地方官吏以及户口、财赋、刑罚等各方面政务的体究权责。宣抚使、副多以忽必烈原藩府旧臣出任,或出于文统所荐举。宣抚司的设置虽不足两年(中统二年十一月罢),而治效颇佳。如平阳太原等路宣抚使张德辉,惩办了特别恶劣的官吏数十人,“搜剔吏弊,遴选官属,庶政一新”,同时整顿赋役,“阅实户编,均其等第,出纳有法,数十年之弊一旦革去”,当地老人称颂“六十年不期复见此太平官府”,考绩为诸路之最④。其他宣抚司也都在改进吏治、安定社会、劝课农桑和均平赋役等方面作出了成绩。
第二件事是完善政府机构。中统元年七月,立行中书省于燕京,取代原燕京“行尚书省”掌理汉地政务,王文统以平章政事主持行省工作。命各宣抚司选取儒士、吏员通钱谷者赴省任用,置左、右司及其他各下属机构。二年初,行省颁新政条画于各路宣抚司,对税粮出纳、劝课农桑、刑罚治安、州县官吏考核黜陟等等地方政事都作了规定。三月,文统奉召至开平,遂与中书省诸宰执反复集议政务,奏准施行,主要有:置中书左(吏、户、礼)、右(兵、刑、工)部并定其职责,任命了左、右部尚书;制订民事条画二十七款及各路宣抚司应行条画七款;内外新旧官员改授定制;制订中书省工作条例十条等。
第三件事是改革五户丝制度,限制投下权利。太宗八年(1236),将中原州县民户分封给诸王贵戚勋臣(投下),在耶律楚材建议下实行五户丝制,即每二户出丝一斤纳于国家,每五户出丝一斤纳于投下(宪宗时增加为国赋每户一斤,投下赋每五户二斤,故称“二五户丝”),由朝廷设官统一征收,每年按数颁给各投下,此外不得擅自征敛。但实际上各投下都径自派官向份地民户征赋,百般搔扰,且往往额外多取。投下对份地的榨取,和诸侯专权一样是当时最大的弊政。中统元年,中书省议:“诸投下五户丝科,自来就征于州郡”,“如此是恩不上出,事又不一,于政体未便”,遂奏准皆输燕京总藏,每年令各投下派官到中书省按数支取①。此外,中统二年,中书省又对在诸路附籍的投下私属人户进行整顿甄别,除某些特定的投下赋役外,均① 《宣慰使张公》,《元朝名臣事略》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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