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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10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47天前 | 60457 次浏览 | 分享到:

  省之下设道、府(州、厅)、县(州、厅),由道员、知府、知县执掌政事。知府以下官员多用汉人。地方基层政权实行保甲制度,是清代巩固统治的又一重要措施。

  清初即实行保甲制度,乾隆二十二年(1757)正式颁布的保甲法规定:每十户为一牌,设牌头。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长。牌头和保甲长均由地主衿绅及望族的族长担当,以监视管辖区内的人民的活动和人口流动情况。每户的户主姓名、职业以及丁男口数都一律写在“纸牌”上,“出外注明所往,入则注明其来”①。其目的在于“弭盗”。保甲制不仅推行于内地农村,各城市镇草墟以及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居住区都一律编制保甲。严密的保甲组织密布全国城乡,广泛地控制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巩固清王朝统治基础的作用。

  广开科举屡兴文狱为了加强思想领域的控制,清朝统治者采取怀柔和镇压的两手政策。一方面采取笼络手段,用科举考试办法网罗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另一方面大兴文字狱,残酷镇压具有反清思想的汉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

  清初在未统一全国以前,即已采取科举办法,考选秀才、举人。顺治年间科举制度基本定型。全国统一以后,于康熙初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清代科举制度基本上沿袭明代。清代科举,大致为四级,即童试、乡试、会试、殿试。尚未取得生员资格者都叫童生,童生经过县试、府试、院试,统称为童试,童试考中的叫秀才。举人可参加每三年在京城由礼部主持的会试,会试考中的叫进士。然后皇帝在殿廷对会试考中的进士进行考试,叫做殿试。殿试中式者分为三甲:一甲取三人,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二甲取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亦取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殿试中试者,除一甲三人外,还须进行一次朝考,试毕分别授职。考中者授翰林院庶吉士,再入院读书,然后取得高官厚禄。未中者分别用为主事、中书、知县等。清代科举八股文仍占重要地位,八股格式更加机械化,形式死板,内容空泛。四六骈体的殿试策,颂联套语,千篇一律,竟成了登上仕途的主要手段,实际上是束缚知识分子思想的桎梏。清初,对于满洲、蒙古八旗子弟采取另外一种类似科举的特殊考试,即在试题内容上只有汉文译成满文和蒙古文,称为“翻译科”,录取分满、汉两榜。雍正开始,满汉一体考试,录取时同榜张贴。除正常进行的四级考试外,有时奉“特旨”,举行特殊考试,称为“特科”,如“博学鸿儒科”、“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恩科”等。康熙十七年(1678),曾开“博学鸿儒科”,由在京三品以上大臣,在外各地督抚,保荐有一定才学和声望的知识分子,直接进行殿试,只考诗赋,不考八股,一经录取,即授翰林院官职。这一次“特科”,罗致了汉族知识分子中的“名儒”如朱彝尊、汤斌、毛奇龄等143 人。其中50 人分别授侍读、侍讲、编修、检讨等职。有清一代统治者对科举考试极为重视,曾经颁布严格的《科场条例》,但考场作弊、士子贿赂、主考舞弊的案件仍接连不断。清代的科学制度一直延续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才由清廷下令废止。至此,自隋唐以来一直作为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22《职役》二。

  封建统治选拔人才的主要办法的科举制度才结束其历史使命。

  除了通过科举考试这一“正途”入仕而外,康熙十二年(1673)还诏举“山林隐遗”,实际上就是要罗致那些明亡之后、暂时不肯仕清的汉族衿绅,以扩大满汉地主阶级联合统治的基础。翌年,又颁行捐纳制度,即向朝廷捐款纳资,以购买官位和职衔。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封建国家得到一笔可观的财政收入,同时,又为有钱的地主、商人及其子弟谋取官职开辟了新的门径。但捐纳制度弊端丛生,不仅使清皇朝的封建官僚机构恶性膨胀,同时也导致吏治的日益败坏。

  在怀柔、笼络的同时,清朝统治者对于不利于他们统治的思想言行,采取严厉的镇压措施,一方面收缴、销毁和篡改不利于清王朝统治的书籍,另一方面大兴文字狱。

  文字狱,即“因文字贾祸之谓”。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历代封建皇朝屡兴文字之狱,而清代文字狱次数之多,处罚之严,实为历代所罕见。清初统治者忙于军事征服,没有余力来解决思想领域问题。在全国统一战争基本结束以后,而国内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仍然十分尖锐的情况下,清朝统治者为了强化其在思想领域的统治,企图通过暴力手段,来扑灭汉族人民的反抗意识,钳制言论,禁锢思想,于是迭兴文字之狱。凡是不利于清皇朝统治的文字、著述和言行,一概被斥为“悖逆”和“狂吠”,罗织罪名,然后置之重典。从康熙到乾隆,前后大约120 年,据不完全统计,大小案件有90多起。大部分集中在雍正、乾隆年间,其中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778—1782)五年之间,就有将近40 起,文字狱的规模是空前的。康熙朝较大的文字狱有两起,即庄廷■的明史案和戴名世的《南山集》案。

  明史案发生于康熙二年(1663),当时玄烨尚未亲政。浙江湖州富商庄廷■从明末大学士朱国祯的子孙处购到朱国祯撰写的明朝历史的稿本。庄廷■本是个双目失明的瞎子,但为了沽名钓誉,于是请人续补朱国祯书中所缺的崇祯朝及南明历史。书成后改名《明书》,并署上了他自己的大名。但庄廷■未及刊刻这部书就死了。书中如实地叙述了满洲族先祖与明王朝的隶属关系,清入关前用明朝年号,不是用清朝年号,指责孔有德、耿仲明等叛明降清等。庄氏触犯了禁例,于是参与编纂或在卷首列名者,以及为庄氏书作序、刻字、校对、印刷、售卖者,甚至买书者及庄氏全族,遭株连达200 多人,其中70 多人被杀。庄廷■早死,亦被剖棺戮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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